土地收储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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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的税收管理

作者:李延勇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收储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收储不征营业税。主要依据:

1、《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2008年3月27日)

3、《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2009年9月17日)国有土地收储不征土地增值税。主要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及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有土地被收储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依据: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不征税收入;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说的免税收入;

企业土地如果是因政策性搬迁而被收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参考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

2012年10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2年10月1日以后,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年8月10日颁布,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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