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技校教育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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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技校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就业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所从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附属职业高中、附属技术班,下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联合办学
第五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道德、智力、身体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国家政策,优先录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从业人员的比例。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人民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领导,确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正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监督检查国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支持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先培训后就业”的国家政策,组织和指导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职业高中招生工作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业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十条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应当为其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在校学生规模,提供相
应的办学条件,如师资、经费、设备和实验、实习基地;
(2)任命、聘请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检查、评估教育质量;
(3)按规定制定、申报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4)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学校的设立和审批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和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应适应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在城市设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业技术进步、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
在农村设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加强农业基础、推广先进技术、发展乡镇企业和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具备校舍、设备、经费、师资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而农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也应该有条件为学生提供实验、实习用地、山地、水面等。
第十三条编制、调整或取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统一规划,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中等专业学校报省教委审批、计划经济委员会;
(二)省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技工学校和技工班;
(三)职业高中报当地市(地)人民政府审批;
(4)所附职业高中班级报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高等教育
、劳动、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教学与实验、实践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以教学为重点,坚持教学、生产与科技普及、服务相结合,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突出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的培养,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专业学科。
的教育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强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制度。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通用专业应使用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实验、实践活动,帮助解决实验、实践所需场所、生产资料。
的条件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安排,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实习,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劳动保护措施和必要的补贴。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集中的城市应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验、实践中心。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转让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场地、设备、财产;不得干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的教学秩序第五章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术教育,具有良好的师德和相应的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对于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专业教师,学术要求可适当放宽。
实践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操作技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技工水平。
以上
办学单位和学校应当为教师在职学习和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条经有关单位同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聘任本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为专职或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受聘人员的教学成果应视为本人所在单位的加薪、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应把握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按规定选择优秀毕业生。
作为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章评估与就业
第二十三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考试合格后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应适当安置。
由联络处或受委托单位培训的学生应服从联络处或受委托单位的就业安排。
,如无故不服从安排,应偿还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关在招收职工时,必须优先录取相应专业或工种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个体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从事发展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放农业贷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
第二十七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被录用后的毕业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安排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学生人均经费逐年增加。
对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急需发展的专业,应给予。
的重点支持
第二十九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按其所有权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在基本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其归属,经常性资金由地方财政或学校当局分配给2个以上企业
举办的技术学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计入企业“非营业费用”项目。
第三十条职业高中的经常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应当在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办,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企业“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业务部门办,在相关业务经费中列支;联办的,由联办单位按上述资金渠道分别列支,分摊负担。
社会组织、个人办,由办社会组织或个人筹集解决。
职业高中的公共资金标准应高于普通高中。
职业高中的学杂费标准可以高于普通高中。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合理安排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施设备。
对于那些有偿还能力的人,他们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不少于当地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总额10%的资金用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技术咨询等社会服务的净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国家税收规定,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自愿捐赠。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筹集、使用检查、监督审计。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奖励。
给予表彰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无故不优先录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辞退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
人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用人单位的招聘指标,并通知银行减少相应的工资基金;相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手续;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收回上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侵占、破坏或者转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场地、设备、财产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