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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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是直接生产者在农业(或其他产业)中所创造的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

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产生时向我们揭示了这一道理:地租是农业资本家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必定要支付的。可以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而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在形式上表现为地租。反观我国亦有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存在着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在我国土地是具有所有权的,这也是社会主义仍然存在地租的前提。

如果土地所有者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那么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结合在一起的,就谈不上交纳地租了。只有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地租。土地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获取收益,通过出租土地的形式来收取地租。由于农业资本家不占有土地,只能通过租别人的土地来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分别在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手里了。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无论是优等地、中等地还是劣等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于租种经营条件较好的土地而必须缴纳的、数量上存在差别的地租。优等地和中等地需支付级差地租,劣等地不支付级差地租。马克思在分析的过程中把级差地租进一步划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在同一块土地上,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农业资本家通过连续追加等量资本的投入获得的产出也是不同的,这样就形成了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实际上是由投资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它们的出现是和优等地、中等地和劣等地的划

分对应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地租都来源于劳动,实质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都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劳动,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虽然没有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的现象,但社会主义地租的源泉依然是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过不再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而是农户在农业生产中付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和探讨我国现行制度中的问题。

一、如何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调动其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资本家与工业资本家一样,都是为了剩余价值而生产。马克思所研究的地租理论具有普遍意义,既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适用,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资本家一样,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追求利润、增加收入是其内在要求。

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由于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追加投资形成的,主要应由土地经营者即承包农户所得。我国农业劳动生产力还比较低,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如果没有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抓落实,农民的物质利益得不到保障,则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对各种投入也不可能继续增加,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二、如何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

我国在利用土地资源上目前还存在总量失控、结构失衡、耕地剧减、土壤污染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城市建设或开发区用地规划者,未能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城市中的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各个区段用地比例不合理,关键是各个地段未能分门别类进行合理的区位定价。一些开发区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只注重眼前的显现价值,而没有考虑到该开发区功能发挥后一些地段的巨大潜在价值,从而出现地价定位混乱,土地不能有效配置,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财政损失。

三、我国农地撂荒问题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出现了大面积的土地撂荒问题。这其实是农民在比较利益下的行为选择,农民进行农地投资的收益由于农地制度、地租分配、农产品价格、

农业政策等不合理而得不到保证。从地租理论的视角看,出现撂荒问题的原因有: (1)级差地租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有,但目前对这部分价值进行分配时未能兼顾好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2)地租理论是以土地所有权已经确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前提来阐述的。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皆归集体所有,但这里所指的集体到底是乡政府、村政府或是其他组织并不明确。由于产权不明晰,产权主体缺乏保护农地的意识和积极性。(3)在中国现阶段农业的超额利润仍是存在的,只是由于再分配形式转移到工业部门,并主要归国家所有了。另外,由于我国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不是以劣等地而是以中等地生产条件为依据,导致经营劣等地的农民连平均利润都得不到,更不用说农业超额利润的实现了,自然就会使他们退出农业经营。

四、西部山区农村贫困

目前,我国导致西部山区农村贫困的根源从不同的角度和方法来分析会有不同的结论,比如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制度倾斜等方面欠缺,导致投资不足、缺乏发展机会等都是重要的原因。从地租理论的角度看,根源在于级差地租的不同导致了收入贫困。西部山区农村地处偏僻,土壤贫瘠,肥力低下,进行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差,其农业产出低于平原地区,而交易成本却高于平原地区。这实际就是级差地租Ⅰ的产生过程。一般而言,平原地区土壤条件较好,但农户拥有的面积有限,通常都进行精耕细作,投入较多的资本和技术,以提高产量,从而获得较高的收入;相反,西部山区的大部分地区由于土壤肥力低下,灌溉条件恶劣,只能进行粗放式的经营,广种薄收,这就导致了级差地租Ⅱ的产生。

从马克思地租理论角度提出的政策改革建议

一、采取对策,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在合理分配地租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科技、资金投入,最终实现农业由粗放到集约经营的转变。政府必须根据每年农业生产的不同情形,采取灵活多样的对策,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在丰收时,帮助农民开拓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增收的愿望。在歉收时, 由于农产品价格缺乏弹性,也有可能出现农民收入增加的情况,但如果农民收入锐减,则应采取措施支援农业,把农民的损失程度降到最低。2006 年,中国农民全部告别农业税,就是一项大的惠民举措,国家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连绝对地租也不用上缴国家了,必将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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