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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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页达到鼎盛,而在20世纪50-60年代走向衰落,至20世纪70年代则彻底得土崩瓦解,由综合主义(也称折中主义)代替。

一、犯罪实证学派形成得历史背景

1、现实原因——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由原来的农业国变为工业国;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联合体而进入垄断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厂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滥、家庭的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然而,德国于1870年制定、1871年施行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理论的批判声。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犯罪实证学派刑法便应运而生。

2、犯罪学的发达(学术理论的推动)——a、19世纪30年代,凯特勒(L.A.J.Quetelet)首先从统计学领域发展了犯罪学,在其著作中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对历来认为犯罪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古典刑法思想给予了冲击。b、进入70年代,意大利学派抬头,犯罪人类学派的创立者龙勃罗梭

(C.Lombroso)首先肯定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阐明了犯罪是自然的必然的现象以及犯人的重要性。随后,菲利(E.Ferri)在其

著作中突出了犯罪的社会的、物理的原因;加罗法洛(B.R.Garofalo)在其著作中论证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是犯罪的中心要素。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即犯罪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反社会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特别是菲利,称自己立场为实证学派,主张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实证的、自然科学的研究,对从解释论上研究法

规范的古典理论展开了攻击。c、批判的继承凯特勒及意大利学派的思想,在德国进行综合性展开的是李斯特(F.v.Liszt)。

——支撑犯罪学发达的是科学的发展。eg.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念就受到了达尔文遗传概念的影响,其对犯罪人的分类就有精神病学的支撑。

——还有实证哲学的指导。实证哲学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识,故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科学性。正是这种实证哲学推动了新派的形成。

二、犯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

(一)xx——犯罪学xx

1、龙勃罗梭——新派创始人,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代表作《犯罪人论》。他的观点在早期主要受人种学、生物学的影响,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根据犯罪性格的不同特质,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4种:

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偶然的犯罪人。龙勃罗梭早期重视对遗传而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研究,到后来涉及到了社会与自然等环境因素,逐渐形成了综合犯罪原因论。

2、加罗法洛——一生著述颇丰,还包括了社会学和经济学著述,但使其成名的是犯罪学著述,成名作是1885年发表的《犯罪学》。加罗法洛从人类学特征、观相术特征、心理学特征和犯罪人心理的异常来源四个

方面阐述了犯罪人的特征;并将犯罪人分为4类:

谋杀型犯罪人、暴力型犯罪人、缺乏正直的犯罪人和色情犯罪人。加罗法洛在社会防卫论方面主要有三个观点:

第一,刑罚是为卫护社会安全而存在;第二,刑罚目的是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第三,淘汰是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唯一适当、正确的途径。

3、菲利——在比萨大学作刑法学教授时得到“自由意志菲利”的绰号,代表作有《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菲利明确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因论,即人类学原因(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社会原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地理原因(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同时,他首次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指出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菲利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把罪犯分为5种:

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

在社会预防论方面,菲利主张以社会的手段代替刑罚,因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对犯罪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社会。

(二)xx——xx〃xx

冯〃李斯特在1880年创办了杂志《综合刑法学杂志》(又名《刑法学总论杂志》),在1881年发表其代表作《德国刑法教科书》,1899年发表《作为社会病态表现的犯罪》,1905年出版《刑法论文与演讲集》。

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同时,他提出“应当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将犯罪人分为误杀(偶发犯、瞬间犯)和状态犯(情况犯、性格犯和慢性犯罪人)。在刑事政策方面,李斯特认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三、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观点

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基于某种原因;所以,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

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防止犯罪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另其承担责任,这便是社会责任。

1、犯罪原因论——犯罪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外在的因素决定的产物。在新派看来,生理、自然与社会原因相结合必然产生犯罪,又称“犯罪必至论”、“决定论”。

2、研究对象——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形成“现象论”、“原因论”和“对象论”。

3、对策论——在新派眼中,刑罚不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是次要的辅助手段。对犯罪的对策应是注重预防,并细化为“生理对策”、“社会对策”和“心理对策”。

4、刑罚论——刑罚是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个别预防。新派刑罚目的观本质是功利主义,注重刑罚个别化,否定报应论,反对一般预防。

四、犯罪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对立

1、在如何解释行为人为什么犯罪方面,存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对立。

犯罪实证学派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1)加罗法洛指出,如果说自由意志是指在特定的时候我们所拥有的的自我意识,那么,基于道义责任观念之上的刑事制度的不可能性就立即清楚了。2)李斯特明确反对将自由意志论作为刑法的基础。他说应当将犯罪视为社会和个人的产物;自由意志论导致刑法不可能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针对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采取有效的刑事政策,则可以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3)菲利极力否认自由意志论。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

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人都有理性,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认识作用不是任意创造的东西,但是否将由认识产生的种种引诱力作为动机,则是自由的。意志自由的含义是,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选择行为。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认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而理性的选择行为。

2、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方面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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