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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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刑事古典学派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

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

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国家主义

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

(3)刑罚人道

(4)意志自由论

(5)道义责任论

(6)客观主义

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

(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

(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

(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

(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

(5)黑格尔:等价报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

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

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

(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

(2)社会责任论

(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4)目的刑主义

(5)保安处分论

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

(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

(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

(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

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新派认为,犯罪是由具有容易犯罪的特别性格和倾向的人犯的,他们没有判断是否善恶的能力,从而失去了自我规律能力而犯罪。

2、判处刑罚的根据

旧派坚持道义责任论,认为既然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新派坚持社会责任论,为了使社会成员改正容易犯罪的倾向,得以重返社会,必须受到以矫正危险性为内容的保卫社会的处分。

3、刑罚的本质

旧派主张报应刑,认为由于犯罪无视法律秩序,若置之不理,法律秩序将化为乌有,为了表示法律秩序实际存在并具有实效性,而追究与过去违法行为相称的责任。

新派主张教育刑,主张刑罚是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的手段。

4、刑罚的份量

旧派主张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严厉性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罪行严重性相当。

新派主张刑罚个别化,刑罚的份量应当是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犯罪性),能够使其重返社会所必需的。

5、刑罚的社会功能

旧派认为,刑罚的重点应当是抑制将来有犯罪可能性的某种不特定人身上(一般预防),或者是维护社会正义。

新派认为,刑罚的重点是预防已经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特别预防)。

6、关于犯罪的成立

旧派坚持客观主义,重视表现于外部的被害和行动。

新派坚持主观主义,重视表现于行动的犯罪意思或易于趋向犯罪的性格。

7、关于保安处分的地位

旧派不重视保安处分,严格区分刑罚与保安促分,认为保安处分最多是刑罚的一种补充。

新派注重保安处分的运用,甚至主张刑罚也保安处分化。

四、新旧两大学派的妥协与折中

经过长期的学术论战,两大学派走向折中。

1、德国和日本的后期古典学派,即规范学派

坚持古典学派的立场,但吸收了实证学派的若干主张,对前期古典学派的观点作了某些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人格责任论,运动刑罚观。

代表人物:德国的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

2、欧洲的新社会防卫论

代表人物:法国的安塞尔

主张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3、美国对矫正刑的反动

马丁森报告对矫正刑的否定,古典学派刑罚正义理论的重新抬头,“轻轻重重”刑事政策。

五、恢复性司法

也称为修复式司法、恢复性正义、修复式正义,是最近一、二十年来在一些西方国家异军突起的一种全新司法模式。强调和解与修复,反对报应和惩罚。

修复性司法的核心思想是“修复”,即改传统的“惩罚”为“修复”,改传统的“国家-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模式为“受害人-犯罪者”模式,强调犯罪不仅仅是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的安宁,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犯罪人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向被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修复被自己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与此同时,社会(区)要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以确保社会(区)的长久安宁。

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最重要的特征。恢复性司法致力于修复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破坏和侵害,不仅仅修复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侵害,还包括对犯罪人本身和社区的侵害。其着眼于恢复,致力于如何解决所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像传统的刑事司法活动那样,只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复,或者只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

六、当代刑法思潮的发展趋向

1、不同学派取长补短,趋于折中

2、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3、刑罚趋于人道和轻缓

4、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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