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射击场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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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申请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域隔离设施和标志;
(三)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和保卫责任制;
(四)具备安全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配置防盗报警、通信、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
(五)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安全营业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申请材料:
(一)填报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开办理由、占地面积、区域功能布局、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枪、弹库设置情况、射击活动方式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国土资源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射击场的方位图、平面布局示意图、枪支(弹药)库平面布局示意图;
(四)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规范的认定书;
(五)射击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申请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六)枪支(弹药)管理、安全经营等各项规章制度;
(七)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许可程序:
为方便申请单位办理申请事宜,省公安厅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核。
市公安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决定。
经省公安厅批准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施工。施工建设完成后,由省公安厅组织安全审查验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射击场不得投入使用。经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变更主要项目的,应按照重新申请程序报批。
营业性射击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配置枪支条件的,由省公安厅取消其经营资格,由属地公安机关根据规定,收缴封存其营业性射击场所配置的枪支及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