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词类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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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词类研究

本章教学内容:

一、汉语词类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

二、关于划分词类的依据

三、词类划分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四、各家词类数目多少简析

五、关于词的兼类和难处理的词

第一节汉语词类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

一、汉语词类研究出现过三次高潮:

第一次是30年代文法革新讨论:

(1)究竟实行“一线制”还是“双轴制”?词类与句成分是两码事还是合二为一?

(2)划分词类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方光焘“广义形态说”

陈望道“功能说”

第二次是50年代关于汉语词类问题的讨论:

(1)汉语有没有形态?

(2)汉语有没有词类分别?

(3)如果有词类划分,其划分标准又是什么?

(4)划分标准是一个还是几个?几个标准中哪个是主要的?几个标准同时使用呢,还是一次以用一个为主?

传统语法词类观-结构主义词类观

第三次是80年代对汉语词类问题进行再认识:

(1)试图提出解决词类问题的新途径;

(2)建立起有层次的词类系统;

(3)提出确定词性的具体方法;

(4)对词类进行定量分析与研究。

二、词类问题为何仍是老大难问题?

第一、我们对词类的认识,来自西方印欧语言学。

汉语:

a词没有形态标记、形态变化,

b词类跟句子成分基本上是一对多

c不少句法结构关系难以判断

“容易

..掌握”

“便于

..掌握”

述宾还是偏正?

第二、共时平面上的词存在着不同的历史层次和领域层次。

“金”

日常用语无机化学专业书报

“金子”金不能跟这些元素化合

“金戒指”汞比金还重

“金的”加入0.01克金

区别词名词

第三、更根本的原因

在于以往讨论汉语词类问题时,大家都只举些典型例子,没有对汉语的词进行全面的考察。

第二节关于划分词类的依据

·词类:词的语法分类——按照其各自语法功能不同而分出来的类别。

·可是这一认识不是一开始就有的。

一、句成分标准

·即以词在句子中担任的职务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

·马建忠《马氏文通》:双标制

字有定义,则有定类

字无定义,故无定类,

欲知其类,必依其句中位置来定。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双轨制

下定义用的是词类别义,分析时却全部改用句成分标准。

“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

词有定类只是词典上的词类,语法中的词类必须入句才能显示。

·傅东华:一线制

句成分与词类合二为一,全面对等。

本质上否认了汉语有词类

马氏→黎氏→傅氏

部分词全体词最为彻底

二、意义标准

·词的类别义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

·王力:

“实词的分类,当依概念的种类为依据;虚词的分类,当依其句中的职务为依据”

借来了“三品说”理论

·吕叔湘:

与王力的观点相当接近

建立“三级”说

·凭类别义给词分类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类别义本身的区分就是个麻烦,往往因人而异,导致词类数目不同;

对“死”,吕视为一种“不很活动的活动”,王视为“一个事件”,还有对实词和虚词的理解也不同。第二,即使类别义相同,不同的人进行分析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同是表语气的,吕的范围就比王宽泛,还包括副词和叹词

第三,有不少词难于决断,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候不同场合也会得出不同结论。

·凭类别义划分词类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三、狭义形态标准

·大前提:部分语法学家认为词类的划分必须以狭义形态为唯一的标准。

·小前提:

高名凯:汉语实词没形态,不能分类;

陆宗达、俞敏:汉语实词可凭狭义形态分类。

·现在:形态可作参考标准

“我们能够根据形态划分词类,是因为形态反映了功能。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

·狭义形态在汉语中既不具有强制性的,也不具备普遍性。

四、词汇、语法范畴

·根据词的意义和词的语法特点来划分的。

苏联学者谢尔巴等提出的原则

·1952年,苏联学者龙果夫《现代汉语语法研究》首用于汉语词类研究。

·1956年《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接受了这一观点。

·问题在于:

这二元化的标准如何真正结合起来?

“词的意义”指哪一个层次上的意义?

这两个标准是平等的,还是有主次的?

如果按词义与按语法特点分类发生矛盾,如何处理?

更进一步说,这一办法也不适用于虚词的分类。

五、语法功能

·语法功能标准主要是指以词与词的组合能力来给词分类。

·方光焘“广义形态”说:

“词与词的互相关系,词与词的结合,也不外是一种广义形态”。

词性可以从词与词的结合关系上辨认,不一定要经过句子。

·陈望道:基本同意方氏的观点

只是建议以“表现关系”代替“广义形态”的提法,并概括为“功能”说。

·陆志韦:

第一个运用词与词的结合功能去作汉语词类划分尝试。

《国语单音词词汇·序论》(1938)

“红花”和“吃饭”:名词、动词和形容词。

另外一些格式规定三种指代词、两种副词以及作用词、杂词等。

·结构关系标准与句成分标准的本质区别:

第一:

句成分:考虑进入句子后词的“职务”

结构关系:考虑词可能有的结构关系

第二:

句成分:词随着其句中职务的变更而变更它的类;

结构关系:不受这个拘束,可以另外考虑变类不变类的条件。

·赵元任《国语入门》:

采用的也是词与词的结合关系

得出词类系统

·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

“按性质和用法”分类

·胡附、文炼:进一步作了理论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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