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培训讲义(共 3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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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报投诉 1、举报和投诉的区别; 2、举报投诉都可以启动执法程序,但是当事人对 执法处理不服,不一定可以申请复议; 3、规范举报投诉的内部规定,要避免说“过头 话”(如期限和答复方式的承诺)。 (四)行政执法监督 1、执法监督的性质(重新启动执法程序); 2、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单方启动的机制,不属于 “不告不理”的救济性质; 3、执法监督机关作出了新的执法决定,当事人不 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没有作出新的执法决定,则 不能以“监督不作为”或者监督决定不正确为由申 请复议(可以针对原执法决定依法申请复议)。
二、中国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完善行政复议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实践,取得了重大经济成 就,同时推动了政治变革,最为突出的是法治导向的 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实行法治势在必行。这 不是哪个人心血来潮的选择,而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然 以保障人权、维护民主为任己。法治政府首先要调整 政府权力,实现职能转变,取消与现实需要不适应的 职能,充实和加强现代社会管理必须具备的职能,核 心是强化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两大基本职能。 行政复议以解决行政争议(办案)为核心,是保障人 权、维护民主、维护稳定的制度,理应予以完善。中 央和国务院近年些来的重大举措也印证了这一点。
二、未来改革方向:借鉴国外行政复议发展经 验,把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一)改革复议体制 集中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裁决的公信力; 逐步建立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完善复议程序 以公开、公正为导向,增强复议程序的中立性, 建立健全复议证据制度,提高当事人参与程度。 (三)理顺外部关系 特别是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准确界定复议功能; 理顺复议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二)近代西方晚近法治发展 十八世纪中后期,欧洲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物质 财富高度积聚,生产技术高度发展,带来一系列经 济和社会问题。最小政府原则被抛弃,三权分立在 政府(行政)被突破,行政争议成为社会纠纷的基础 性纠纷,社会纠纷的处理时效性越来越高,导致政 府获得原属于立法和司法的权力。英国的行政裁判 所(tribunal)、美国的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则表现为 诉愿制度。行政机关行使的解决纠纷的权力(司法性 权力),构成现代行政复议制度产生的原因。 行政复议具有方便快捷灵活专业的特点,有效化 解了大多数行政争议,成为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维护 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
第一节
行政复议体制
一、现行体制定位: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
基本考虑:救济(解决争议)的责任主要由行政诉 讼承担;复议重点不在于救济,而是内部纠错。 --强调层级监督功能(忽视解决纠纷功能); --强调行政程序(以办文的办法来办案); --机构的内部化和非职业化; --行政复议决定的逐级审批制度; --法律效果上等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务员个人持续发展,需要重视行政复议 法治是一个长期过程。个人要顺应这个进程,有 所作为。现阶段,践行法治是个人的“安全阀”, 有利于个人走得远。将来法治则是个人进取的助推 器,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人会占得先机。 行政复议有利于个人增强法治观念,从事复议或 者接受复议监督的人,能培养一些底线意识,约束 个人的一些行为。 执掌一定权力的人,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的监督, 能够防止出大问题、栽大跟头。有所监督是好事, 对政府公务员而言,真正的监督是行政复议这类过 程性的监督。不能等到纪委监察和检察院的介入, 这已不仅是监督,而是“秋后算帐”。
第二节
行政复议当事人
一、申请人的资格界定 (一)申请人是相对人 相对人的法律表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可否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享有特定权益 权益于实际利益:传统利益、反射利益。 权益于法律权利:物权性权利、债权性权利。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的公益性质与私益损害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判断标准: 1、主体是行政权的行使主体; 2、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 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置。 (二)注意: 行政法律文书名称格式是否规范甚至是否制作了 文书、文书上是否提到特定相对人、文书是否送达 特定相对人,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行政复议
讲座大纲
方 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司
说在开头:什么是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是法治的一环 法治是舶来品。了解复议,必须先简单回顾一下法 治的背景和内涵。 (一)近代西方初期法治发展 法治以人权为基础,以民主为前提。 近代法治国家的形态是权力有限和权力法定。直接 的理念基础是权力分立学说。国家权力三分法一直沿 用至今:立法、行政、司法各有内涵和原则。 近代初期的有限政府体现为最小政府原则。国家权 力局限于国防、外交、警察等三类个人无法有效管理 的领域。为保证国家履行职责,赋予其税收权。
二、被申请人的确定 总的原则:谁决定、谁负责。 (一)共同行为 无法定授权时,联合执法要分别决定。 (二)经批准的行为 1、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出批准的行为; 2、怎样判断是不是经批准的行为; 3、经批准行为的被申请人是批准机关。 (三)未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注意:议事协调机构;各种临时性的事务机构 (指挥部)。
二、实践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思路 (一)不作为 行政机关没按照相对人要求来做,不一定就是不作 为。不作为是“不履行外部执法职责”。判断标准: 1、有没有法定职责; 2、有没有对外实施具体管理的法定职责; 3、是不是完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二)信访行为 1、信访的性质、权限和工作方式; 2、信访与法律机制的衔接(信访事项转出后,就 不应再作为信访事项,信访也不宜继续介入); 3、涉法涉诉信访依法处理后的信访复议关系。
三、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规则 申请期限: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如何掌握申请期限: (一)相对人“知情”的判断标准 1、一般标准:文书送达; 2、例外(补充告知;公告告知;从其他有效法律 文书推定的告知)。 (二)相对人“知权”的判断标准 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要同时告知相对人有关 行政复议权(包括谁是复议机关、复议申请时限)。 行政机关违反告知义务,wk.baidu.com作为延长相对人复议 申请期限理由;一般不影响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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