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热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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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第12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12,2007 (第9卷第12期)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 ration College(Vol.9.No.12)

民主与法制

法理学热点问题探析

傅卫卫

(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00)

和谐社会建设过程当中的法治问题、权利问题、法律体系问题及法律与全球化问题,在法学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过程中以及在当前法理学研讨与深化进程中逐渐成为较为热点的问题。

一、关于和谐社会的法理学探讨

在法理学热点诸问题当中,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是深化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难得的契机。实现当代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必要选择。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法律的需要,从理论上说明了和谐社会建设呼唤新的法哲学。和谐社会理论对于传统的法理学的正统意识形态提出了挑战,这必然有助于促进当代中国主导法律理念的更新。和谐社会的法理念更多的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来考察法的本质、价值、功能和作用,以法律更多的保障社会公正尤其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要用与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来逐步克服现实社会和现行法律对于个体,对于自由和权利的忽略。

众所周知,法律调整是诸多社会调节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在和谐社会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调整机制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建立法治政府,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弱势群体,是减少和缓解社会压力的减压阀。[1]有学者认为,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势必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去解决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公平正义要具体化为处理各种具体矛盾和争执的法律规则。追求社会和谐也必然要求实行法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重视对于法的正义性的研究。

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也提醒人们应当更自觉的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比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注重通过调解达到社会和谐、注重通过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协调来共同治理社会、注重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社会和谐治理的关联等,和谐社会的建设使命提醒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应当克服对于西方法律发展道路的亦步亦趋的模仿,也提示人们要注重从中国当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出发来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学理论。这就要求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必须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即调整论的法学理论。这个理论要求奉行“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设置“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和创设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模式等。

二、关于法治理论社会化问题

法治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以人为本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的精神力量。法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是要求法应当以普遍的人性为本、以自由为本、以正义为本、以权利为本等。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要求,要突出个人权利观念、主体性观念、开放观念等。

诸如专制主义与自由主义、欧美中心主义与中国本土主体、张扬理想与建设制度等诸问题我们探讨过之后,我们明白对于这些问题的辨析对于当今的法治建设中的问题颇有助益。这就有必要区分三种意义上的法治思想:价值法则意义上的、政治法则意义上的和程序法则意义上的法治思想。

应当把法律理念的社会化作为推动法制进步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重要方式。而不是像我们过去20多年法制化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条文的社会化。

另外基于法本身的内在的局限性提出在法治建设中要注意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应适当注意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这个问题从理论层面看: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法律秩序的形成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从实践的层面看,问题的上升速度与力度大于对问题的治理速度与力度;立法与社会的合理距离不易掌握等。[2]

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立法学的角度来解释中共从领导党到执政党的转变的必要性。以考察执政党与人大立法关系为主线,以加强我国执政党的立法职能作为出发点,去考量中国执政党与人大立法关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总结西方政党与立法关系的规律和特点,最后结合从“领导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历史大背景对于当前我国执政党与人大立法关系的定位与重构加以探讨。

如果说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是良法治国的话,我们就有必要再次深入的探讨“良法”究竟意味哪些因素,其实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动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真”是指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善”是指法的价值合目的性;“美”是指法的形式的合科学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理念经历了从专政工具到治国方略的转变过程,立法理念上关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粗”与“细”等法学理论界也都有了新的认识,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时期的立法如何在维护法的稳定性和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动之间谋求平衡是时代对于立法提出的一个新的挑战。

法治进程中的司法改革问题近年来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文革以后我国司法建设所走的路线总体来说是司法的职业化。由于未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设,导致司法职业化尚未成型,司法官僚化严重,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点在于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不仅仅上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职业主义、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构成了现代社会关于法律职业的三种话语系统和意识形态。职业主义是一种描绘和论证法律职业的理想图景的话语;精英主义是一种论证法律职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话语,而民粹主义则是一种批判法律职业之弊害的话语。三种话语和意识形态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法律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注释

[1]王晨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调整机制》.载《法学杂

志》第4期

[2]蒋立山.《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法学杂志》第

4期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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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4-02

[作者简介]傅卫卫(1980-),男,中国刑警学院法律部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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