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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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股东权益,依特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本文所规定的公司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两类。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秘密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本文规定规范保护。
第四条公司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按照《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参照本文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全面指导公司的保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公司保密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负责审批属于公司秘密事项的对外披露;
(四)负责商业秘密泄密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对重大特大泄
密事件上报董事会;
(五)负责落实中交股份保密委员会、保密部门的保密任务,协同中交股份保密委员会调查泄密事件;
(六)批准并确定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间;
(七)拟定公司保密协议;
(八)保密宣传教育,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保密联络人保密培训;
(九)公司保密技术防护。
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与总裁事务部合署办公。公司保密办公室职责:
(一)备案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间;
(二)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三)建立、管理公司保密管理台帐,并按期交档案室存档;
(四)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保密委员会履行保护公司秘密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向保密委员会汇报相关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四)协同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调查泄密、失密事件;
(五)接受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的检查,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六)负责落实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的保密任务;
(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内保密场所、公司秘密的保密防护。
第十条与本管理办法配套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法律与证券事务部另行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管理归档。
第十一条公司秘密保护中涉及档案管理的,参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需指派专兼职保密联络人,配合上海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涉及公司秘密的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
本部门员工学习公司保密规定,提高广大员工的保密意识;
(二)总结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泄密、失密事件;
(三)跟踪调查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管理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协议档案。
第三章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间。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中交股份或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暂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公司所属单位及部门,由单位、部门限定到具体人员。
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秘密的,应当经过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公司简称、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的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涉密人员、涉密载体与涉密场所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准确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落实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可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接触”的人员,是指在承担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保管、销毁等工作环节中,只是具体经手办理过程,不应(不会)知悉具体内容的人员。
(二)“知悉”的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直接从事制作、处理(办理)、使用、存储和管理涉密载体的人员,其可具体掌握和了解相关涉密内容。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普通涉密人员”。可按以下标准确定: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核心商密”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普通商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包括涉密文件、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复印机、照相机、摄影机等。
第二十二条涉密场所及划定
涉密场所包括:存放公司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区域;召开涉密会议的会场等。涉密场所的确定应当由使用或管理该场所的部门、单位提出意见,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公司保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涉密载体,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属于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保存和销毁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委派专人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保存和销毁涉密载体的原始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载体一同销毁。
(二)按保密信息的类别和密级,未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电子扫描或拷贝公司秘密文件。涉密文件复印件、摘抄件、电子制品应当视同公司秘密文件原件管理,保管人未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外泄。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应当由信息中心负责采取加密措施,电子归档资料不得复制或借出。
(五)涉及到公司秘密的文件,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和销毁,应当退回至公司总裁事务部处理。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不得转发公司涉密文件资料;如确需转发的,应当对文件内容进行摘编。不得通过非涉密公文传输系统印发或转发涉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