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及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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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 理制度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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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 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 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 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 体用餐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 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 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 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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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 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 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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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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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我省学校食品安全隐患的因素
1、部份学校对食堂缺少必要投入,食堂不 具备基本卫生要求,布局不合理,没有 基本的卫生防护设施。
2、学校食堂承包后学校疏于管理。 3、剩余饭菜贮存条件差,很难保证彻底
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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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原料采购把关不严。
5、课间餐:豆奶、牛奶经常引起食物中 毒。
6、学校周边食杂店、饮食店是学校食品 安全的潜在威胁。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 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 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 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 政部门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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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 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 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 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 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 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第四条 食堂内外环境 第五条 食堂的布局,应有相对独立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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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暂行规定》
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除对违反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相关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 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公职等(《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 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7、近几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摸,而学校食 堂并没有扩大规模,食堂超负荷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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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
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 范》(2005年10月1日实施)
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6年)
4、《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 规定》(2002年11月20日)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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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 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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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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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 定》(2006年1月1日实施)
6、《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 8、《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 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4〕254号) 9、《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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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卫生部统计:2003年报告学校食物中 毒事件131起,中毒人数6607人;2004 年报告学校食物中毒事件108起,中毒 人数4921人,死亡6人;2005年报告学 校食物中毒事件54 起,中毒人数3051 人,死亡4人。
• 我省学生食物中毒屡有发生, 1997~2005年集体食堂食物中毒始终位 于食物中毒发生场所第二位,对学生健 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及学校 食堂量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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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起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1、 2003年3月19日辽宁海城兴海管理区 “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事件。
2、2005年 5月19日长春大学职业技术学 院亚硝酸盐中毒事件。
3、1997年11月福建省卫生学校召开校运 会,外购快餐导致295名学生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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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 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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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 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 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总则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管理与监督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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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 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 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 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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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 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 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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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 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 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 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 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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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 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 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 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 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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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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