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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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程序:
1、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来信来访举报的群众。
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
2、立案
受理案件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立案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已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状态,并需要制止的,应当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时限要求:7个工作日
3、调查与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根据案件查处需要,请当事人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如果行政相对人是工商企业);(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行政相对人是个人);
(4)土地出让文件及有关审批材料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
(6)有关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4、审查与审批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应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后,针
对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正确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处罚不当、程序错误的,责令修改或补正。
(3)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以及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撤销立案。
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制作《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经监察部门及有关领导会审后,与调查材料同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审批结束,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告知有异议,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对于以下处罚,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如要求听证,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或者直接在告知书回执上注明。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如提出听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会开始的七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限要求:7个工作日
5、处罚的决定、送达和结案
经过告知和听证,如维持原拟处罚,由办案人员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收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处罚完毕,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提交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然后,立卷归档。
时限要求:从立案到结案,时间为30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时限要求:4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