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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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村、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X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政府和镇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约谈由镇政府授权镇安委会或镇安委会授权镇安委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镇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承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镇、单位主要负责人。

X.贯彻落实市、县、镇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X.发生X人及以上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X.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的;

X.X个月内发生X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X.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一票否决”的;

X.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镇安委办主任、副主任约谈村、单位分管负责人。

X.发生X—X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X.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事故等级达到一般事故的;

X.未按要求完成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县安委会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或未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X.一年内连续发生多起亡人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X.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X.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排名全镇末位的;

X.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对发生一般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突出的企业,由镇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约谈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涉及火灾事故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村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七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县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由本部门提出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三)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实施。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应包括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视情况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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