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初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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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

常娥诉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初赛案例

目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 (3)

(二)案情简介................................................. .......... ...... ...................... (3)

(三)诉争双方提供的证据介绍 (5)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常娥(化名),女,三十二岁,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昌盛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化名),总经理。

(二)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6日,原告常娥来到被告昌盛销售公司,准备购买一辆美国进口原装指南者牌越野汽车,被告销售人员石女士为其推荐了指南者“世界杯特别版”汽车。在签署该款新车订购单时,石女士将该车型号标注为“世界杯版”,并解释说“世界杯版”是“世界杯特别版”的简写。后原告遂交纳定金2万元,并订购该车一辆。2011年1月1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其所订购的汽车一辆,价格为272000元。在出售前,被告在汽车销售结算通知书备注中注明赠送导航、行李架、油箱盖、镀膜、底盘装甲、太阳膜等(上述赠送设备后经查明实为国产,价值17000元)。该结算通知书客户签字一栏为空白,内无原告签名。购车后不久,原告发现自己购买的车辆非“世界杯特别版”,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为此形成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利用原告对专业汽车知识匮乏及所处的弱势地位,采取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原告以为“世界杯版”就是“世界杯特别版”,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双倍赔偿原告购车款544000元,并赔偿车船购置税2324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欺诈事实不成立。新车订购单中型号栏所标注的“世界杯版”字样,系我公司为了促进指南者限量版车型销售而新起的名字。在销售前原告知晓并同意为其加配的相关装置。如果所加配的装置全部为原装进口,价格肯定会更高。原告以明显低于“世界杯特别版”的价格订购,并同意我方加配相关装置,应视为知晓并认可,因此不是欺诈。退一步讲,即使构成欺诈,也只限于我方加配的设备部分(价值17000元),而不应及于全车。而且原告购买汽车属于大宗商品而非生活必须用品,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涉案车辆为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生产制造,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销,昌盛销售公司为其山东淄博地区特约经销商。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生产的指南者车型共两款,分别为运动版和限量版。“世界杯特别版”为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0年推出的一款促销活动车型,不存在什么“世界杯版”。被告昌盛销售公司当庭认可其出售给原告的指南者汽车为限量版加配的型号,并非“世界杯特别版”。

诉争双方提供的主要证据:

一、原告向法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

1、新车订购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约定购买的款型;

2、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一份,证明涉案车辆的进口时间及型号并非指南者“世界杯特别版”;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证明涉案车辆从被告处购买并合法取得;

4、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涉案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

5、指南者车型报价及配置清单一份,证明涉案车辆的价格、配置情况与官方公布的价格、配置情况不符,涉案车辆不是指南者“世界杯特别版”。

二、被告昌盛销售公司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关于车辆的说明;

2、汽车销售结算通知书一份及用户档案表一份,证明原告购买车辆时加配了导航系统、行李架、油箱盖、镀膜、太阳膜等,以上配置均为被告加送,同时证明原告购买的车辆为指南者限量版加配;

3、车辆交接确认表,证明“世界杯特别版”带有加强型扰流板,限量版没有。限量版没有行李架,“世界杯特别版”也没有,而原告购买的车辆给其加配了行李架。“世界杯特别版”有镀铬刹车油门踏板,而原告购买的没有。

注:(证据顺序系随意编排,请根据需要自行确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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