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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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

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7.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45号)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守法便利原则促进我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联网企业,是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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