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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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征收管理办法,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跨地区总分支机构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 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2-10-18

【实施时间】2012-10-18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 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

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 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第八条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 骗取出口退税的;

(二)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三) 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 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九条 总、分支机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名称应当规范统一,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按业务开展需要选择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条 总机构统一核算其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照不同申报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进项发票认证、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数据采集、发票领购、开具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可以选择以下纳税申报方式:

(一)收入比例方式。总机构统一计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支机构就地纳税申报,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

(二)预征率方式。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纳税申报,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一)收入比例方式

1.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2)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1-分配比例)×;销售比例

(3)销售比例=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合计)

(4)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全部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2.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分配增值税税款。

3.总机构在每月6日前填写《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附件一),传递给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预缴申报的附报资料。

4.分支机构应根据《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所列预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及时向总机构传递税款入库信息。

5.总机构收到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申报信息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

(二)预征率方式

1.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

2.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期初留抵税额 3.分支机构在每月6日前填写《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传递给总机构,作为总机构申报的附报资料。

4.总机构收到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申报信息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及分支机构税款入库证明(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

1. 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

2. 年末由总机构将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增值税等相关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送当地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总机构

1.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应栏次。总机构直接对外经营并取得销售收入时,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相应栏次。

2.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款汇总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二)分支机构

1.根据《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所列预缴税款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10栏(免税销售额),不填写《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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