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重刑犯的心理特征及改造对策1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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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重刑犯的心理特征及改造对策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狱的“三化”方针,强化监管,深化教育,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以适应当前监狱在押犯的新特点,我们运用罪犯改造的心理学原理对监区在押的重刑犯作了抽样调查。根据这次调查和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分析,明显地看出这部分罪犯的改造规律及其心理结构特征都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重刑犯的改造规律及其心理特征

(一随着监狱收押无期、死缓等重刑犯的不断增加,监狱也同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监管改造压力。如何将这部分罪犯改造好,成为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我们下大功夫对他们进行了重点攻关,总结经验,摸索规律,通过对全狱八十一名无期、死缓犯的抽样调查并分析表明,重刑犯从入监开始,随着对改造生活的不断实践,呈现出明显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呈朦胧状态。这一阶段是重刑犯入监改造初期,主要是慑于监狱执行刑罚的压力和规范化改造生活的约束,在认识上产生最初印象,心理上不定型。表现在对严肃的监管、制度法规产生一定的畏惧感,对监狱的生活不熟悉、不适应,心理烦燥,对民警的管理教育产生抵触等戒备心理,思想上处于苦闷、烦燥、徘徊、低沉等消极状态。因此,这也是教育改造重刑犯,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引导其走上正常改造轨道的关键期。

第二阶段,呈摇摆状态。在这一阶段,罪犯已经通过一段时间的改造,逐步熟悉了监狱的改造生活,适应了改造环境,从心理学上来说,就是处于客观现实与罪犯心理需求之间存在的种种矛盾之中,出现了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相互斗争的复杂心理过程。同时,左右着改造方向。这一阶段绝大多数重刑犯的改造决心还没有真正的扎根,思想脆弱,摇摆性大。这期间是他们发生逃跑、自杀、凶杀等案件的危险期。

第三阶段,呈醒悟状态。这一阶段重刑犯已经逐渐摆脱了消极思想的羁绊,由被动改造向自觉改造过渡,改造情况基本稳定下来,正常的心理机制开始恢复,希望得到自我价值体现的机遇。在行动上有了积极接受改造的表现。但这一阶段觉醒的过程

并不牢固,遇到问题还可能发生反复,但总的趋势还是向往进取的心理占主导地位。因此,这是实施教育转化的最佳期。

第四阶段,呈喜忧交织状态。这一阶段多数重刑犯情绪稳定乐观,积极向上,充满对新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表现在行为上采取谨慎的态度,很少有过火或越轨的举动,但仍有少数罪犯思想上忧虑重重,主

要是考虑到家人和社会的歧视以及自身的素质将难以适应将来的社

会形势,担心归宿问题。正是由于这种喜忧参半的心情,常会觉得他们心神不宁,焦燥不安。因此,这一阶段是不可轻视的改造教育的巩固期。

(二重刑犯的积极心理和消极心理的斗争,将贯穿改造过程的始终。总结概括起来,这两种心理表现出以下两种状态。

1、积极的心理状态。主要是指重刑犯在监狱机关的教育改造下,其心理结构中处于劣势的积极因素被调动起来,有利于改造的良好心境。经实践验证,基本有四种表现。一是悔恨自责心理,部分重刑犯接受刑罚后,良知上有新醒悟,悔恨内疚,经教育启迪后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善恶、荣辱的能结构中处于劣势的积极因素被调动起来,有利于改造的良好心境。经实践验证,基本有四种表现。一是悔恨自责心理,部分重刑犯接受刑罚后,良知上有新醒悟,悔恨内疚,经教育启迪后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善恶、荣辱的能力,并逐步升华为自我约束力和法制、道德观念的提升。二是认罪悔罪心理,多数重刑犯入监后在后悔心理的驱使下经过教育改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及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认识,并逐步深化了罪责感,同时激发产生了悔过自新、立功赎罪的积极因素。三是希望得到自我价值实现的心理,重刑犯也如其他类型罪犯一样,期望得到民警的了解、信任以至产生好感,无论在学习、劳动、生活、情趣、爱好等方面,总想有自我实现的机遇。此时如能加以正确的引导,就会使其改造产生积极向上的驱动力。四是盼望早日回归的心理,实践表明除了极少数顽固分子外,重刑犯也普遍存在着能够减刑刑罚,早日回归的强烈愿望。表现为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处处能严格要求自己。这时,我们一定要排除一切不利于其改造的消极因素,努力使他们的心理愿望得到充分的肯定和实现,从而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2、消极心理状态。这是重刑犯原犯罪心理动力定型所决定的,在改造过程中消极心理占优势地位,这也是我们教育改造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经调查研究表明,大致有四种表现。一是不认罪心理,当他们投入改造后,有一部重刑犯不会轻易接受法院判决的既成事实,在投机心理的驱使下,以摆脱或减轻刑罚为目的,产生不认罪、搞翻案的思想动机,这类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0%左右。二是抗拒改造心理,少数重刑犯因恶习较深,在受到原有消极因素的惯性作用下,对严格的监管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对劳动改造和民警的管理教育持抵触的态度。甚至采取公开顶撞和无理取闹的过激行为。这类重刑犯占押犯总数的7%左右。三是悲观厌世的心理,部分重刑犯因其罪重刑长,在严格监管制度的约束下,深切地感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精神痛苦,加之要面对的漫长刑期,因此思想上压力很大,情绪上低沉自卑,对

前途悲观失望,在心理上又惧怕劳动,所以只能混刑渡日,而当一旦遇到某些变故便无法承受,情绪反常,容易发生自杀等恶性事件。这类重刑犯占押犯总数的3%左右。四是反社会心理,这类重刑犯因缺乏法律知识和社会认知能力,心理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想法单一,夸大自身犯罪的客观原因,对犯罪后果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观上认为这些都是政法机关对他们的偏见。因此,判决后对政法机关包括监狱、社会和各项政策心怀敌意和不满,投入监狱改造后,就把这种敌视心理转向专管民警。这种心理在新时期表现出了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这部分重刑犯具有相当的危险和潜在的攻击性。这部分重刑犯占押犯总数的8%左右。总的看来,重刑犯的这些消极心理状态是其接受改造的思想障碍,也是改造工作的主攻方向,这四种消极心理有的是单独表现出来,有的是交叉表现出来。

二、典型案例

(一基本情况

罪犯冯占元,男,34岁,蒙古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科右中旗白兴吐苏木因故意杀人罪,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17日起,于2007年3月20日投入保安沼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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