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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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人事部

文号:[85]教职字008号

发布日期:1985-9-12

执行日期:1985-9-12

为了加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专业学校”)的建设,切实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人才,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管理。为此,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如下页表。

说明:

(一)“学校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系指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统一招生的学生人数计算,不包括其它学生人数。

(二)凡学校规模为640人、960人、1280人、1600人的,按表列编制比例计算。规模不到640人的,仍按640人规模的比例计算。规模超过1600人的,仍按1600人规模的比例计算。其它规模的学校,按直线插入法计算。其公式为:

────┬────────┬──────────┬───────────

│学校规模│教职工合计│专任老师科类│├──────┬───┼──────┬────

│(在校学生人数)│与学生比│人数│与学生比│人数────┼────────┼──────┼───┼──────┼────

工、│640│1:4│160│1:8│80

农林、│960│1:4.25│226│1:8.5│113

医药│1280│1:4.5│284│1:9│142

│1600│1:4.8│333│1:9.5│168────┼────────┼──────┼───┼──────┼────

│640│1:4.5│142│1:9│71财经│960│1:4.8│200│1:9.5│101

│1280│1:5.2│246│1:10│128

│1600│1:5.5│291│1:10.5│152────┴────────┴──────┴───┴──────┴────

(1)R:应有编制人数;K:学校规模。

K上、K下:分别指K在编制标准表中所列规模区间两端的标准规模。

R上、R下:分别指R在编制标准表中所列编制区间两端的标准编制人数。

例:某医药类学校规模为800人,则教职工人数为:R=R

R=160+〔(800-640)÷(960-640)〕×(226-160)=193人

(三)财经类学校设有工科类专业的,该专业的人员编制,可按工科类编制标准确定。

(四)“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专任教师。系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的人员);(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及在各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学校在具体安排人员时,在不超过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对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予以保证。对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严格掌握,两类人员之和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三、中等专业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分别确定:校长、副校长二至三人,包括党委(总支部)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每个科、室的科长、主任一人,特殊情况可配备副职一人。

四、列为全国重点的中等专业学校以及专业设置在六个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另外增加编制百分之十左右。所增人员中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充实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

五、中等专业学校承担职工中专、干部中专班和其它教学、科研任务,属于长期任务的,应由下达任务的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编制。

六、中等专业学校的附属机构(如校办实习工厂、农场、林场、药厂、医院等)人员,应单独计算编制。一般以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为宜。如同时承担生产任务,需要另外增加人员时,人数单独计算,自负盈亏,其工资应从生产收入中开支。

七、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因长期患病,短期(一年以内)难以恢复健康参加工作,但又不具备退职、退休条件的,可以列为编外。

八、本编制标准是根据多数学校的情况制定的。凡各方面条件较好或走读(包括设有走读班)学校,应本着精简的原则,力争做到低于这个标准,尽量减少人员。凡情况特殊,如学校地处远郊区,远离生活物品供应点,或地处高寒地区,可适当增加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额的百分之十。使用两种语言教学和管理的少数民族学校,其编制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国家教委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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