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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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设立时股份的认购
新发第84条: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 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 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 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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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时股份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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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 1. 发起设立 2. 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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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 份而设立公司。 其特点是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只由发起人全部 认购缴清,公司即可登记成立。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发起人制定公司 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验资、 财产转移--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确定公司发起人 1、发起人是公司的原始成员;设立中公司的业 务执行及代表者;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 2、发起人的资格:自然人和法人。 3、发起人的人数、国籍或住所。 新法79条: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 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旧法5人以上发起人。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
新法第85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申请募股(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 特定对象募集,公开募集采用发行股票的 形式,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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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由审批制改为准则制 ;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下降到500万;发 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分期出资;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4、募股必须通过承销或代销机构进行; 5、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他认购人 必须支付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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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 余部分向公开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其特点是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 分须以公开招股方式募足,并经过创立大会,公司方可 登记成立。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全部股款--申请公开募集股 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缴纳股款--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作出设立公司的决议--董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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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在一切法律关系中,按照股份数额 比例而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 务。 不得给予任何股东以歧视待遇。 按股分红,同股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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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为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 利,如利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 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 共益权为股东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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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审批
新法第6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 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一般情况下需经批准的公司应为特殊行 业的公司,如金融、烟草等行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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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的认购和募集
新法81条: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 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 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 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五百万元。 旧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一千万元。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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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 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 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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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与发起人、认股人不同:
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所有人,是公司股东大 会的组成成员。 发起人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参与公司设立活 动的人,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认购公司 股份而成为股东 认股人是对认购公司股份的人的称谓,认 购人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不具有股东的法 律地位。
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请 求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帐薄查 阅请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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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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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依法转让股份或股权的权利 股东的知情权 建议和质询权 股利分配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临时提案权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股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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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依法或章程规定向公司认缴出资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不得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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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新法第99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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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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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
①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在短期内形成巨额 资本; ②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③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 ④有利于资本流动。公司资本证券化,股票 可以自由转让,刺激公众的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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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之处
①不易组建,费用大,程序复杂; ②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 ③股市波动易造成公司的非经营亏损或 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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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 达的共同意思。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 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 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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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发起设立时公司机构的建立及申请 登记
发起设立时,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 当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 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及其他 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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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时公司机构的建 立及申请登记
募集设立时,发行的股份的股款全部缴足, 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 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 股人。创立大会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认 股人出席。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 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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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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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沿革、发展、 评价,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存在 的问题、法律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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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特点 (一)设立条件比较严格 (二)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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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200人)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 创立大会通过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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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 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 负责订立公司章程,在募集设立时将所订章程提交创立大 会通过; 依公司法规定认购相应股份; 在公司募集设立时,办理募股的相关手续; 依法缴纳所认购的股款; 选举公司组织机构; 发起人不得抽回股本。
公司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南海学习中心
辅导教师:宋笑梅 Email: sxmei@163.com
目录
Hale Waihona Puke Baidu教学重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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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公司法总则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债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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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 当由依法设立的评判公司承销,签订承 销协议 (4)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与银行) (5)发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 出募股申请 (6)公告招股说明书 (7)制作认股书 (8)缴纳股款 (9)取得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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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公司机构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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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的种类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新法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 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旧法增加了第三、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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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经核准的,由登 记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从 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起成立。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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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 构 监事会为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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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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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 2. 3. 4. 5. 典型的法人组织,股东责任有限性; 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全部资本划分成均等的股份 股份发行公开、股份转让自由 经营公开性:公开会计表册,使社会公众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保护股东、债权人、 社会公众利益; 6. 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其 资本,而非股东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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