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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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手册

目录

六、可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 (14)

七、食品包装标签初步知识 (14)

19

前言

自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以来,食品安全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差不多不是牛奶,或某种、某类产品的问题,而是涉及了食品的各个领域。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维权之路特不困难。

有人感叹,他离“英雄”只差一步。客观分析,这位消费者差不多尽了他的最大努力。换作意志略微不坚决的人,可能早就放弃了投诉和索赔的权利。

在厂家、代理商、工商治理部门等所有他能找到的机构或单位未能给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只得无奈地同意了4箱奶粉作为补偿的最终解决方法。一位执著的消费者尽了他最大的努力,依旧无法获得应得的维权结果,这只能讲明,中国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还有专门长、专门困难的路要走。

因此,在那个地点我们提醒大伙儿,在运用法定纠纷解决途径维权的同时,要注意调动一切能够调动的力量,包括求助于新闻媒体、运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等等。

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食品安全法》是特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适用。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利

总的来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1、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同意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费者有权依照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要紧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讲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不同意任何一项服务。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不和选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同意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成立社团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

益爱护方面的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同意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建议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对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判、建议。

具体到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要紧运用的是第一、五、九项权利来爱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项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权。消费者依据此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时,有权要求这些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五项获得赔偿权。《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一旦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会受到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后,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等不同程度的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九十七条)

第九项监督建议权。消费者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生产经营者的积极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专门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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