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辩护词 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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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辩护词》高明案情简介:2009年6月27日早上约5时,地处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由上海梅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约1亿1千万元。笔者为该案挖土施工方老板张某某辩护,最终当事人被判刑四年。

《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的倾覆举世震惊,成了地球人都知道的大事。此楼造成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数千万的经济损失和一名建筑工人的不幸死亡。购房者的愤怒、造房者的迷惑、好事者的煽动、带死者家属的哭泣,使得闵行区梅陇镇大有黑云压城城欲摧的架势。

在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各级部门的努力工作下,倒楼事件得到了很好的处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不幸身亡的工人家属得到了抚恤。这体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为民、高效的工作作风,也获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今天的法庭审判是对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事件的一个总结。让我们把这历史的一页翻过去,迎接上海市2010年世博会的来临。

倒楼事件也使张家两兄弟锒铛入狱,失去人身自由,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家人也为此焦急、操心不已,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得到宽大的处理。辩护人的责任就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公正的结果。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卷宗,数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辩解,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好的了解。辩护人对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犯罪事实方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是“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地下车库工程的居间介绍人,属于中介人,他到现场是因为他熟悉各方人员,起着协调、沟通作用,实际施工的主体单位是索途清运公司。

①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与张某某是朋友关系,在土方生意上有来往,张某某接到了土方工程由王某某来安排挖机和车辆。他们之间的结算是张某某拿佣金,王某某不发张某某工资的。此论点有以下证人证言为证:

A、王某某2009年6月29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6行:

问:你和张某某是什么关系?

答:朋友关系,土方生意上有来往。他只要接到土方工程,都是由我安排挖机和车辆来做,已经有十年了。

问:该工地地下车库开挖土方工程你和张某某是自私协商的?答:我派挖机和车辆施工,他负责现场指挥,最后由张某某业主结算,然后他再付钱给我。……

B、王某某2009年6月29日《讯问笔录》第6页倒数第2行:

问:你和张某某之间是按照什么价格结算的?

答:我和他没有谈过价格,按照市场行情和以往规矩,业主方会给张某某每立方人民币15-16元,然后张某某会给我每立方米12-3元,剩余部分是他自己的佣金。

问:张某某是否你公司的员工?

答:是我公司的员工,但我不发工资给他,他的收入就是接工程拿佣金。”

B、张某某的笔录中也谈到:他本人没有机械设备,有工程就找朋友王某某,让他去做。人员和机械由王某某安排,他负责现场和甲方联系协调,合同以他的公司名义去签订,工程款的结算也由他公司名义结算,张只是在工程结束后向他收点中介费,施工现场是由一个王经理指挥的。此论点有以下证人证言为证:

张某某2009年7月29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我对王某某说有个地下车库工程让他去做,人员和机械由王某某,我负责现场和甲方协调,合同以他的公司名义去签订,工程款的结算也由他公司名义绪,我只在工程结束后向他收点中介费,当时具体收多少中介费还没有谈好……。

第6页第9行:我前面12号车库一样,我还是让王某某来做的,包括合同的签定方式,人员和施工机械的安排以及我的中介费用等问题都是和以前一样的。所以王某某先叫来两台一立方的挖土机过来清理场地和开挖沟槽,等到大面积开挖的时候又叫来了一台挖土机。另外还有四辆运输车。挖土机的台板费以支边车辆的费用都是由王某某支付的。

第6页最后1行到7页第1行:是负责进行维护施工的现场负责人绰号叫“陶浆糊”的人指挥的。他叫挖土机操作人员怎样挖,机械就怎样挖。

第8页第8行:在大规模开挖的时候是谁在指挥挖掘的?答:是施工队的一个王经理指挥的,他还派了几名民工在挖土机前面平整表面。具体怎样挖,以什么线路来挖都是由王经理指挥的。

第8页倒数第7行:按照甲秦某某的要求,地表以下1.5米深度的垃圾土包括围护施工沟槽的土方全部外运,1.5米以下至4米的土方都是在场内短驳,就地堆放。

②挖土机老板刘飞2009年7月1日《询问笔录》:第2页第5行至13行:

2009年6月16日上午我接到王某某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要我开一辆挖土机到他工地帮忙挖土。我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莲花路罗阳路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后来我就叫了驾驶员吴贺开发一辆挖土机过去了,到了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就在那里帮王某某挖土(地下车库)。

……王某某是上海人,他是做土方运输的,平时我们只有在生意

上有时来往,他生意忙的时候会叫我们去帮忙。我们每天帮忙8个小时到10个小时他就付给我们1000元人民币。

后来我就安排了驾驶员吴贺开一辆挖土机在那里上班,时间是从6月16号开始。6月26日下午我又接到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说淀浦河浜岸塌了一大块叫我再开两辆挖土机过去帮忙抢险。当时我问他到哪里去,王某某告诉我就是莲花湖畔景苑小区北侧。接到电话后我就开车过来看了。看到小区北面淀浦河浜岸塌了一大块,有一部分堆的泥土下沉了挤到淀浦河里去了。这时,我看到王某某也过来了,他说根据开发商的要求要再派几辆挖土机过来帮忙挖土、运土,并叫我另外两辆挖土机开过来帮忙抢险。后来我通知后下浦东的两辆挖土机驾驶员叫他们抓紧开过来,一辆挖土机是在当天18点过来的,另一辆是23点过来的。因当时雨太大,无法施工,挖土机停在那里。第二天早晨就发生了房屋倒塌事件。

③挖土机驾驶员吴贺2009年7月1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5行:

问:你是怎么会到该工地的?

答:6月16日20时许我老板刘飞叫我把挖土机拉到“莲花河畔地工”去。

④挖土机驾驶员张云飞:2009年6月30日《询问笔录》第2页第4行:……在沪从事挖土机工作,老板是刘飞。

⑤被告人秦某某2009年6月28日《询问笔录》第4页第四行:目前的土方施工队是我叫张某某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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