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宝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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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辩 护 词 - 副本

张某某辩 护 词 - 副本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甲、乙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本人对自己涉嫌犯罪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我并不否认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的伤害,在我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他也不止一次的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后悔及歉意,这是他发自内心的忏悔。

当然,作为辩护人,我们又必须且应该按照本案真实的面貌与我们国家现行的刑法原则及具体规定依法为被告人辩护。

因为,只有被告人公正、公平的承担他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才是对本案所有涉及家庭与人员的公平交待。

基于以上出发点,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无法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正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要件上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

在故意犯罪中,还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模拟法庭资料

模拟法庭资料

法庭辩论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犯罪主观意愿及罪名认定上。

控方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同时考虑到张明宝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等,要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出示被撞伤的西瓜摊摊主王某和李某与张明宝达成的谅解协议,表示希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张明宝的处罚。

还有包括张明宝邻居的证词,证明张明宝平时为人真诚热情,工作踏实勤奋,关心社区工作,关心家庭,是个好公民,没有劣迹。

但检察官反驳说,这些材料并不能为张明宝起到任何一点开脱,实际上,不少受害人,如康伟东与郑琳的父母就提交材料要求严惩,还有不少市民甚至希望对张明宝处以极刑。

因此,判决不应该受此影响。

辩护律师指出,张明宝肇事的那条道路缺乏相关安全设施,道路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检察官认为这个理由很荒唐,不能睡不着怪床歪,难道贪污犯能指责制度缺陷吗,难道强奸犯能以被害人衣着暴露为减责理由吗?辩护律师忠于职守地进行辩护,张明宝是酒精肝病人,醉酒后控制力比健康的人要弱。

但检察官迅即指出,张明宝有酒精肝这种病,更应该注意不能酒后驾驶。

律师又说,张明宝曾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听到“见义勇为”四个字,郑琳的母亲忍不住怒斥这是“屁话”。

而法官也打断这位律师,称张明宝有无见义勇为与本案案情无关。

随后,检察官也明确表示,这些所谓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情,也不能证明张明宝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因为张明宝是个好居民,好父亲,与他犯罪量刑无关。

法庭激辩“故意”还是“过失”检察官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我将为您呈现一系列证据并提出无罪辩护理由,并尽力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辩护。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我将在这场庭审中明确表明,无罪辩护的目标并不是为了颠倒事实,而是要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无罪。

针对控方提出的指控,我将通过对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的剖析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

第一,我们看到,主要证人的证词存在许多矛盾和不一致。

首先,主要证人的证词和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并不在案发现场,而主要证人声称看到了被告人的身影。

此外,主要证人在警方调查的过程中多次改变了他的证词,这使得他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这些矛盾和不一致的证词损害了主要证人的可信度,并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重大质疑。

第二,关于物证的调查和鉴定存在严重的失误和疏忽。

根据对物证的审查,我们发现控方在提取、保管和鉴定物证时存在许多问题,这导致了证据的不准确和可靠性的质疑。

例如,指纹鉴定报告的错误或不完整,使得物证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发有任何关联。

第三,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找到了一些重要的缺失证据。

这些缺失证据的存在使得控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例如,控方未能提供与被告人相关的通信记录、社交媒体信息、证人证词等证据,这使得他们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任何联系。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的分析说明了控方指控的不可信度和不足之处,证明了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无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无罪辩护并非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或对司法程序的拖延,而是我们坚决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客观,相信法官先生/女士和陪审团成员能够充分权衡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请求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和陪审团成员认真考虑以及审慎判断,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给予正当的回应,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感谢您的聆听!。

刑法学视野下的公平与正义(刘刚).概要

刑法学视野下的公平与正义(刘刚).概要

• 争议焦点:
• 公诉机关指控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院定 罪量刑。庭审中查明,张明宝事发前就常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他拥有 的3辆轿车2006年以来有过80次违章记录。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 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 而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 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 信的过失犯罪”,应当 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 区别 • 沉默权。“米兰达规则”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的沉默权是绝对的沉默 权,因为宪法明确赋予公民享有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 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不做任何供述。但是告知书要求犯罪嫌疑 人对于侦查人员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只有与案件无关的,才有权拒 绝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 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沉默权是相对的。 • 对于聘请律师的权利。“米兰达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 利,当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时候,法院会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这样就确保了每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 助。而告知书中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对于涉 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时还应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在侦 查阶段,也没有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 二审: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重审 • 第二次审理 • 一审: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二审: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从无期到5年的原因?
• 判无期的原因: • 依据的刑法第264条。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金额特别巨大的,起步 刑就是无期徒刑,进而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张明宝案件资料

张明宝案件资料

张明宝案件资料张明宝案件资料-1-一方观点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理由是张明宝是驾驶人,明知驾车不能喝酒,但他事发当晚喝了8两白酒,酒量再大的人也知道8两白酒意味着什么。

张明宝明知醉酒驾车的后果仍驾车,这时,他的醉态就转化成了一种“危险方法”,并且关键还在于,他开车是冲着不特定的人群撞去的,“危险方法”加上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群”,这就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另一方则指出就是“交通肇事罪”。

该罪就是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那么,张明宝犯罪行为的“过错性”在哪儿?虽然张明宝就是酒后驾车,但如果他就是想要抵达另一目的地,就无法证明他就是想要“以?酒?作邪”,况且刑事法律中,从没规定“醉酒”就是一种“犯罪行为的故意”。

如果张明宝处在醉酒的无意识状态,也就无法证明他就是急于朝着人群撞来的,可能将连逃离现场都算不上。

肇事者张某饮用白酒后驾驶别克轿车沿途撞坏6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并撞到9名路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后被警方控制并刑事拘留。

经交警鉴定,张某属于醉酒驾车,当时血液中酒精浓度低超过381毫克/100毫升。

导致5死去4受伤的南京“630”空难事件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近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今年6月30日晚上,张明宝与朋友在江宁区金盛路喝茶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伤9名路人,并撞到路边停车的6辆轿车,导致5人丧生、4人伤势的空难事件交通事故。

此案出现后,南京市、江宁区两级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早干预案件的办案工作,并案件的定性展开了多次研讨。

南京市检察院起诉书指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其犯罪行为可能将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全然能预知,但纵容这种结果的出现,其间并无任何防止的措施,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心健康抱持纵容的间接故意,其犯罪行为合乎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

恶性交通事故该如何定罪?【议题一】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明宝案件资料-2-主持人:醉酒驾车、100%闯红灯,恶性交通肇事近来频频出现。

精选-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精选-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

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

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

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伤害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伤害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伤害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尊敬的法官、评审员,大家好: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伤害指控,向贵庭提出辩护。

我将说
明几个关键点,表明被告的无辜,并向贵庭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

首先,被告无意对他人造成伤害。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词,事件
发生时,被告并未有意伤害他人。

他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未
故意进行暴力行为。

此外,被告从未有过过往的暴力行为记录,这
也进一步证明了被告无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其次,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

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
明被告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受害人的医疗报告显示的伤势
轻微,并没有指示被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此外,该报告
中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伤势,也没有
证明被告是故意造成伤害的。

最后,被告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纠正错误。

被告意识到自己
的行为可能造成误解和不当伤害,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和承担后果。

他已经主动与受害人道歉,并同意支付医疗费用以弥补损害。

这表明了被告的良好意愿和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综上所述,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的伤害指控,并且被告无意对他人造成伤害。

被告已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并愿意承担责任。

我请求贵庭对被告予以无罪裁定。

谢谢!。

模拟法庭辩护词

模拟法庭辩护词

张明宝酒驾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省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明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明宝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案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上事实不清。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主观状态属于过失,应定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要求被告主观上为过失,虽然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

本案中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一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他经常酒后驾驶,酒驾是家常便饭,因为没出过事,所以也就不大在乎,平时不管喝多少酒都开车。

张明宝名下3辆车共有80起违章,尽管他说有些时候不是他开的,但可见他也是个交通违法“老手”了。

有个证人说,他曾经听人说过,有一次张明宝喝了七八两酒,居然还从连云港开车回南京。

其二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被告也认为对路况比较熟悉,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本罪与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张明宝对社会没有恶意,没有对现实不满,不存在故意泄愤,与那种驾车冲进不特定人群泄愤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关于放任和酒后驾车的问题被告人张明宝在案发当日的中午及晚间大量饮酒,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法律文化案例分析

法律文化案例分析

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的南京肇事者张明宝,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后者,张明宝就可能被判死刑。

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

二位专家说:“如果张明宝没有想过去撞人,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犯下事,很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如果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明宝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他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很可能被判极刑。

如果张明宝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构成间接故意,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见7月2日《扬子晚报》)按照我国《刑法》第114到139条对工程重大事故罪等一系列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解释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确分有主观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等几种情况,并均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也就是说,判断此项罪名是否成立或如何以此罪名量刑,不仅要考虑其造成的后果,且要分析当事人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该说,这符合法律上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就张明宝一案而言,我认为专家所言的非要证明“张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后才能对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即是死抠法律迂腐之论,酒后驾驶,在一定程度上,均应被视为是“主观故意”地危害公共安全。

车祸猛于虎!据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0万余人,早在200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不到全世界的2%,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占全球死亡人数的20%。

除了国内实行混合交通这个原因外,主要在于国内行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淡薄。

在城市中发生的车祸,缘于驾驶员酒后驾车的,我虽然找不到相关数据,但凭着观察和感受,肯定不在少数。

驾驶员都是成年人,谁不知道汽车会撞死人?谁又不知道喝酒能麻痹大脑、造成思维混乱乃至行为能力降低?可见,酒后开车本身就可说是在“主观故意”地危害公共安全,至于其在撞人时的所谓“不受意识支配”,完全是他喝酒之前就能预料到的结果。

合同诈骗罪二审辩护词范文

合同诈骗罪二审辩护词范文

合同诈骗罪二审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法官:本案涉及到一份合同诈骗罪的二审辩护词,我代表被告人为其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围绕合同的各方基本信息、身份、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辩护,并展开具体陈述。

一、双方基本信息被告人为张某某,男,本案中作为合同的发起人和签订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合同的另一方为原告,具体详细信息如下:被告人:张某某;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张某某起草并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均属于自愿行为。

二、各方身份和权利、义务1. 被告人的身份:张某某为合同的发起人和签订人,合同签订后需要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义务,并且还需要充分了解和认知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原告的身份:原告为合同的另一方,需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并且应当保护自己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3. 张某某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方式:张某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包括付款、提供服务等。

如果未能按期履行,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 原告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方式:原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张某某提供合法合理的服务,并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张某某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如果张某某未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事宜均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签订合同前,张某某就应当了解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张某某的权利:张某某有权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求按期付款。

2. 张某某的义务:张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期收取款项。

同时,如果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要求张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有权要求按期收取款项。

同时,如果张某某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4. 原告的义务: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某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期收取款项。

“好人”张明宝该不该杀?

“好人”张明宝该不该杀?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为什么醉酒不得驾驶车辆?并出台相关法律予以认定?
当钱可以购买公权为个别人、小团体利益服务时,挑战的不仅是公权执行者与行使公权的权利机关,长期的看,更是对公权更深层次的侵蚀与凌驾,这种凌驾的结果则是层出不穷的离奇事件和公众对公权持有者与行使者的高度不信任大面积蔓延。
例如瓮安公共事件、石首公共事件、哈尔滨警察杀人事件、杭州飙车事件等等其他各类公共事件中民众的凝聚力基本来自对公安机关和政府的质疑和不信任。造成这种不信任的原因很大程度正是来源于公权私用,钱财通权,摆平买通的世俗化和直白化。
钱,并非万能。一个钱为万能、为标尺的社会怎能是正常的社会?
公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和其授权行使相关权利的机关或单位,其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强势的地位;公权的行使以政权赋予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公权的行使会发生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后果,甚至是不可回转的后果的。因此公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就会侵犯私权,给社会和谐和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公权法定”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公权、保护私权。
刑法学博士吴大伟认为,肇事者的行为,至少跟三个罪名有关。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一个是故意杀人罪,还有一个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第一次撞人应该是过失,交通肇事罪(逃逸)成立,之后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另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定罪时,从一重处罚便可。但两个罪名中,到底哪个是重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但不管哪种可能,肯定都是与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自我辩护词

自我辩护词

开庭自我辩护词及辩驳要点尊敬的各位法官、陪审员:我叫xxx,今天站在这里为本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自我辩护。

本人一直以来遵纪守法,信用良好。

是一个爱党爱国的好公民。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6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正是在这种中央鼓励创业、创新,全国掀起互联网+,创业、创新浪潮的背景下,我一次偶然在朋友圈扫二维码注册了云联惠账号,通过购物,得到了平台的返利。

于是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运作规范,证照齐全。

并看到云联惠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组织的商业模式专家论证会得到了知名专家的广泛好评。

于是2015年前往广州云联惠购买了XXX地区董事长职务。

这几年云联惠公司一直正常运营是《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获得《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被《中国政协报》,《中国报道》,《广东经济》、《中华英才》以及电视台等各种媒体正面报道。

至2018年5月8日系统被关闭停止运行止,云联商业大系统商业平台,拥有消费会员(客户群体)超过千万人,落地可以开始工作的公司2000多家。

并有海外分系统公司,分布于香港、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业务欣欣向荣,创造了数百万个就业岗位。

我从来没想过这样公开运营的企业会涉嫌传销。

我在具体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从来没遇到过有会员向我投诉或者抱怨的情况,我也一直认为云联惠的模式给老百姓带来了真正的实惠。

一个模式好不好,参与者最有话语权。

关于云联惠的模式在这里我简单进行一个描述:比如美团、唯品会这些平台,上面有交易都会收取交易额20%不等的互联网服务费。

而云联惠是收取交易额16%的服务费,不是放进自己的口袋独享而是全部拿出来制订规则按每天万分之五左右返还给所有平台的参与者,商家、消费者、创业会员共享,其中免费会员消费者占62.5%的分配权重。

也就是说消费者自由购物花该花的钱,买自己需要的东西还能得到返利的实惠。

张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一审辩护词

张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一审辩护词

张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一审辩护词张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一审阶段辩护词(20xx)沪瑞律刑字第001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瑞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母亲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并征得其本人同意。

自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十次,认真地查阅了起诉书及全案的证据材料并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现在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一、对本案的定性不持有异议。

二、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都试图以空洞的语言强赖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唐某参与利益分配,并是唐某的上级,是错误的推理,毫无根据可言。

辩护人同意起诉书所载明的在20xx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唐某之间没有发生共同犯罪行为。

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已依法向各相关被告人发问,都证实被告人张某未参与利益分配,第一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也明确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参与了利益分配。

三、本案依法不属于起诉书所指控的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理由如下:1、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赌资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相反其抽头渔利是明确的,且不超过30000元,依法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本案的赌资不具有唯一性,通过法庭调查可以看出,各被告人均对认定的赌资提出了异议,并且被告人唐某、顾某等都提出,不知如何计算出该结果的,通过证据材料显示也计算不出来,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此争议较大,但是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没有在庭审中将数据的计算方式予以阐明,无法证明数据得出的合理性及唯一性。

(2)、通过庭审可以清晰地看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获利是可以计算的,无论是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顾某和陈某的口供还是在庭审中三被告人明确张某和顾某之间的结算是通过银行卡结算,而在20xx年10月13至28日之间,被告人顾某向被告人陈某的农业银行卡上汇过一笔26300元,明确是给被告人张某的获利,被告人陈某截留了300元,实际被告人张某只收到了26000元,而被告人张某与其上家的结算比例是张某只占0.25,就按26300元计算,被告人张某只获利6575元。

张辩护词

张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
就妨害公务一案,我发表以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无论是张的口供,还是今天的庭审,张都全面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2,张是酒后妨害公务。

既然是酒后,行为就有不可控制的因素。

因此,张主观恶性较轻。

酒后犯罪,虽然不能免除刑罚,但可从轻处罚。

3,侦查阶段,张已经取保。

在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张的时候,因那些天接的电话比较杂,没有回。

后又及时、主动联系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4,张没有前科,此次犯罪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申论_真题-无答案(857)(226)

申论_真题-无答案(857)(226)

申论-1082(总分3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分析驾驭资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资料,然后按“作答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给定资料1.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

经查:张明宝,现年43岁,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江苏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家住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金港花园小区。

6月30日晚上,张明宝与朋友在金盛路“徐州土菜馆”吃饭。

当晚8时许,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张明宝被抓获后,经血液检验,检测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每百毫升381.5毫克(每百毫升80毫克属于醉酒),属严重醉酒驾驶。

此案发生后,南京市江宁区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间接故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持放任态度,并造成5死4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月30日晚8点30分,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飞速行驶的小轿车连撞9人,其中5人死亡。

目击者称,从第一撞击点到最后撞击点,大概有250米左右。

这辆黑色轿车从饭店门口撞了一个人之后猛地往左打方向盘,撞进了边上的瓜摊。

看瓜摊的人当场死亡。

然后肇事者打回方向盘继续往前逃,撞到了路中间的自行车,车上的人当场死亡。

此后又连撞多人,共造成5人死亡,其中还有一位孕妇。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各种指挥车、救护车达数十辆。

南京警方昨日宣布,6月30日晚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张明宝,被正式依法刑事拘留。

当晚8时15分许,家住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的张明宝,与他人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并在饮用白酒后,在金盛路驾驶黑色别克君越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失控,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六辆路边停放的轿车。

“好人”张明宝该不该杀?

“好人”张明宝该不该杀?

“好人”张明宝该不该杀?
良喜
【期刊名称】《现代营销:学苑版》
【年(卷),期】2009(0)7
【摘要】醉酒是知法犯法,如果没有形成交通肇事也是违反交通法的一种罪责,并且当事人在肇事后还有意识逃逸,显然,并没有醉到人事不知。

用醉酒没有行为能力或
者自控能力来逃避罪责,试图用缴纳罚款逃避更重的处罚显然不是能够站稳的理由。

【总页数】4页(P36-39)
【关键词】交通肇事;醉酒驾车;明宝;自控能力;张明;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法;酒后驾驶;间接故意杀人罪;五百
【作者】良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267
【相关文献】
1.“我愿做你的拐杖,陪你一起成长”——记“山东好人”十大年度人物、中国“百名美德少年”张明月 [J], 隗鹏;卢华清;
2.王刚砸宝——持宝者该不该愿赌服输 [J], 丁子筌
3."果农宝"杀梢素对柑桔杀夏梢效果试验 [J], 张毅俊;谢素金;丁泽川;林晓娜
4.4%螺威植物源杀螺剂(茶皂素)、生石灰、50%克螺宝(杀螺胺乙醇胺盐)防治水稻
福寿螺
——田间试验报告 [J], 黎孟雄
5.张明忠荣登“浙江好人”六月榜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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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观后感

《庭审现场》观后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北京交通大学《庭审现场》观后感今天在网上观看了《庭审现场》栏目关于“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的一集节目。

这期节目引发了我许多的思考。

这期节目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开庭以后,公诉人陈述了被告张明宝的犯罪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被告提起诉讼。

之后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

自述过程中,张明宝提到,事后在医院的血液检测表明,他是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肇事的,自己当时意识并不清楚。

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提出以下证据,来表明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1.刑事摄影照片;2.目击证人证言;3.物证:酒精检验证明;4.交通事故检验评估分析,5.法院民事裁定书,赔偿证明。

(江宁是区政府先行垫付赔偿金)6.深度醉酒7.伤者的从轻处罚申请书。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就《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即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辩论。

之后被告再次自我陈述,表达了自己的歉疚之情。

2009年12月18日,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此案系重大刑事案件,鉴于被告再意识到自己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主观上并不希望或积极追求。

所以对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客观的讲,如果张明宝就是仅仅一个小包工头,他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而且自己也是发自内心的歉疚。

而且极力地想挽回自己的过错,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所以对他从轻处罚也算是合理合法的。

一审宣判后,肇事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我认为,造成这次灾难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监管力度的不足。

中国也有自己关于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然而许多时候人们都忽略了起作用,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机关,也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在近些年,中国的许多公共机构在职人员已经习惯了所谓的“有张有弛”,对人民群众玩弄这些“文武之道”,而对自己的职业,却毫无责任心,只为应付领导检查,只为提高自己表面上的业绩!在事发之前,张明宝已然有了几十次的肇事记录,然而他却依然照常开车,没有受到过什么实质性的、有分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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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受被告人张明宝的委托,江苏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明宝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的职责是根据事实与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请允许我们作为对本案的被害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哀悼,请接收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在庭审之前,我们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工作,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对于本案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

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对结果发生持过失心态,应定交通肇事罪我们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明宝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认定事实不当!我们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明宝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被告人张明宝对于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不是一种故意心态,被告人张明宝对于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时一种过失心态!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告人张明宝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公诉人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里对于故意犯罪要求的是“明知”而非“应当知道”。

结合我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公诉人所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害程度的手段,在一种故意心态的驱使之下实施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那么本案被告人张明宝是否是“明知”呢?通过各种分析我们很难得出张明宝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我们知道,本案被告人出身农村,历经在城市的多年打拼,终于成为一个中产阶层的城市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他有着温馨的家庭,有一个正在外地上大学的儿子。

我们很难想象这样的一个人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再看被告人事后的表现,他说“以前的张明宝已经死了,如果能给我留一条命,我一定要竭尽全力弥补被害人,回报社会”。

我们同样很难想象这样的一个人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他最多就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既然如此,他当然不会构成公诉人所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一个地地道道的故意犯罪。

二、关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是在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之下实施的犯罪,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在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态之下实施的犯罪。

当然,无论是在刑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正确区分简介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一个难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考虑。

从认知因素来考虑,二者虽然都已经预见到了行为可能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对于此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可能性却有着不同的认知。

在间接故意的心态之下,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是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之下,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却存在着矛盾。

从意志因素来考虑,二者虽然都不希望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在间接故意的心态之下,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即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愿望是不违背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时不排斥的。

但是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之下,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愿望是相违背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时排斥的。

通过以上两点分析,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在认知因素方面,被告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因为他的过于自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危害后果的发生时不符合被告人的愿望的,被告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时反对的、排斥的。

因此,被告人张明宝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而非故意的心态的,因此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关于“酒后驾车”和“放任”的问题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第一案发现场是车速是大约70公里/小时,而在最后一个案发现场的时候,车速已经达到了90公里/小时。

对此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由此并不能当然得出公诉人所指控的被告人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的结论。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提出的数据中,被告人当时已经超出醉酒标准的近五倍,可以说到了一种重度醉酒的状态。

同样根据公诉人所提供的数据,我们知道冲第一案发现场到最后一个案发现场,大约有1400米的距离,结合被告人当时的车速,我们可以得出从第一案发现场到最后一个案发现场,所有的时间不过仅仅1分钟。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重度醉酒的人,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之下,在当时实际上已经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我们知道,他当时也曾试图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但是被告人,恐怕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供述的他当时想踩刹车但是却错踩油门的说法是比较可信的。

所以被告人并非公诉人所指控的那样“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实际上,被告人当时已经无法控制的自己的行为,又何谈“放任”之说呢?当然,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人应该对于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醉酒的为什么要负刑事责任以及到底应高怎样负刑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一点上,理论上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进行解释。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而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犯罪行为,表面上看行为人是出于一种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但是由于此种状态的形成是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因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同时认为,只有危害后果的故意,才是认定犯罪需要考虑的主观要件。

众所周知,在我国,“酒文化”盛行。

劝酒、拼酒、酗酒甚至为了逞能或者其它的目的而使自己故意陷入醉酒的状态非常的常见。

难道我们就能因此得出所有的故意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而实施的违法和犯罪的行为都是故意的吗?显然不能。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国刑法就没有必要规定一个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在行为人醉酒的状态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结果的故意,才是犯罪所要考虑的主观要件。

辩护人至今人不明白公诉人从何处得出了被告人对于危害后果持故意态度的结论。

四、危害后果不应该成为影响本案定性的依据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非常的严重,社会影响及其恶劣,要求对对被告人予以严厉惩处,以儆效尤。

辩护人从不否认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数个家庭支离破碎的严重社会后果。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因为某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就将一个明显的过失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将严重的损害罪刑法定的原则,严重损害法律和法治的尊严,这样受害的将是我们每一个公民。

实际上,翻开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除了故意犯罪之外,还规定了中众多的过失犯罪。

就拿第131条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来说吧!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发生往往意味着发生了空难,而一场空难的发生,往往导致数百人的死亡,但是刑法并没有因此将这个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

再说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来说,在去年的汶川地震中,灾区无数的校舍因为低劣的质量而倒塌,无数的孩子惨死在楼内。

但是一年多以来,辩护人从未听说相关的责任人员被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这样的故意犯罪而被起诉和判刑。

难道本案被告人张明宝的行为比这些黑心的设计和施工人员社会危害性还要大吗?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如果对于某一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行为,刑法的处罚却较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理。

辩护人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否认如果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刑罚会相对较轻,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样我们就把一个过失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就会严重的违背罪刑法定的精神,法治的尊严将荡然无存。

而所有的问题的最终根本解决应该探求其他的途径,辩护人在下边的论述还会提到。

五、被告人存在酌定量刑情节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也就是说,对于刑事被告人处以刑罚,不但要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处以相应的刑罚。

我们可以看到,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明宝对于危害后果的主观恶性是很小的,他是反对和排斥危害后果的发生的。

至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更是无从谈起。

实际上,自案发以来,被告人已经每天都处于一种极为痛苦的精神状态之下,并已经通过各种途径筹集相关款项300余万赔偿被告人。

被告人已经向相关的欠款人发出催缴通知,并准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以期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弥补被告人的损失,相关的证据辩护人已经向法庭提交。

当然,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同样知道,再多的悔罪和金钱也无法令死者复生,再多的悔罪和金钱也难以弥补被害人失去亲人的痛苦。

但是在既定事实已成无法改变的情况之下,被告人的行为还是能够最大的限度弥补被害人的伤痛。

这与“以钱买刑”想不相干,这是被告人真诚悔罪态度的表现。

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真诚的悔罪态度和对于被害人的赔偿,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六、本案的反思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也常在反思,到底是什么让一个原本的守法公民沦为一个造成巨大悲剧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认为,目前我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成本太小,造成此类的悲剧不断地上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最严厉的处罚不过是拘留十五天、暂扣半年的驾驶执照以及二千元的罚款。

在刑事程序当中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基于种种原因,交通肇事罪的宣告刑都相对较轻,甚至往往适用缓刑。

这样一来,本来我国法律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就比较轻,而我们在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又往往“法外开恩”,这就导致了违法成本过于低微。

但是,辩护人在这里必须提醒法庭和公诉人注意,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民愤较大,就罔顾事实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将一个过失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辩护人在这里必须提醒法庭和公诉人注意,我们今天为了法律之外的原因,将被告人认定为故意犯罪,将来受害的将是每一个公民;辩护人在这里必须提醒法庭和公诉人注意,今天我们为了以儆效尤,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只能指标不可治本。

根本的问题的解决要通过解决我们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不足来解决!辩护人在这里必须提醒法庭和公诉人注意,今天如果我们以牺牲被告人的人权为代价,弥补我们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的重大问题,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极其不公正的!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据被告人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江苏光明律师事务所张震韩冲律师20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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