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辩护词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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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中将就贪污受贿罪向大家说明我的辩护观点,以期正视案件中的细节和法律条文,以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本案。

请大家审慎考虑我的辩护词,请对我提出任何问题,我将竭诚回答。

一、关于指控根据控方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贪污受贿罪。

然而,我将在下面的辩护中说明,这个指控是不成立的,我的当事人没有犯下本罪。

二、缺乏证据支持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呈现清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贪污受贿。

仅凭一些不明确、不可信的证词和推测,是不能证明有罪的。

三、案发经过存在疑点在案发经过中存在一些疑点,这些疑点与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并不相符。

例如,控方指控的贪污金额与实际账目不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这说明案发经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证据链条不完整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存在贪污受贿的实质行为。

我将在接下来的案件呈堂中详细分析这些证据链条的破绽和不足之处。

五、胁迫因素的存在我要阐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存在一些胁迫因素。

被指控的贪污行为并非是他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和目的,而是在一种强力的胁迫下进行,他并没有真正的掌握整个贪污受贿的过程和实施方式。

六、个人良好声誉我的当事人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威望,他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很多贡献。

控方指控的贪污受贿行为与他长期以来建立的个人声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这个指控是否真实可行?七、建议辩护词我建议在这个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证据和依据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我们需要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结论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我在这份词中只是简要列举了我认为辩护的重点。

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词,能让大家看到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判断下,我的当事人会被完全清除罪名。

谢谢大家!。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XXX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X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XX县纪委对XXX调查期间,XXX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XXX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XXX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X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XX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

(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XXX等人笔录)(三)XXX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XXX,要交出该笔款项,X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次,依法可对XXX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现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有异议,本案***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一)本案的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有异议。

本案中***涉及的处理废钢行为属于***接受废钢的所有权人***等委托处理销售的合法民事行为,***只是利用自身社会资源相关信息促成本案废钢的交易,且本案中交易双方及***明确并约定废钢价格,且所有权人对废钢数量、价格没有异议,***积极要求清理废钢、维护工地安全,属于履行其安全员的职责;***积极协助所有权人***清理废钢,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从中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合法合理,不存在索贿,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形,本案***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依法不构成犯罪。

1.***作为***公司安全员,有责任和义务要求***等负责人清理工地相关废钢、角料以维护工地生产安全,***积极协助***等处理工地废钢维护了工地安全,***还自行安排工人处理了其他工地垃圾,积极履行了其安全员的职责。

2.***作为工地相关负责人,是本案废钢的所有权人,***为文明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方便处理而将工地废钢清理、出售事宜全权委托给***,***利用自身认识收废品的***来处理相关工地废钢,出厂手续经层层审批通过,***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废钢出售后,三方就废钢价格及时结算,符合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

3.本案处理的废钢价格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本案***等人均明确知晓废钢的市场价格每吨2000-3000元,***基于文明施工以及方便处理而委托***处理工地废钢,在明知废钢成交价格为每吨3000元左右,***明确告知得到的废钢价格为每吨2700元的情形下,仍主动同意废钢结算价格每吨2000元(省去安排工人清理废钢、安排车辆运输废钢等成本),***所得差额每吨700元属于***利用其自身社会资源(而非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劳务(委托、中介服务)而应得的报酬,属于合法所得,不涉及刑事犯罪。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尊贵的法庭,亲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人姓名),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解释并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求得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受贿罪的指控感到极端不公。

我立志为人坦诚正直,并从未有意进行任何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涉及到受贿活动。

其次,我要重申的是,在这一官司中我受到了种种不实指控和歪曲事实的诽谤。

作为一个无辜的人,我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和冤屈。

正是出于追求公正和真相的执着,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辩护,将真实情况向法庭阐明。

首先,控方声称我收受了一些特定的人的贿赂,以非法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这只是指控方的主观猜测,根本没有充实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相信法庭会发现,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接受了贿赂。

而且,控方所宣称的贿赂款项从未出现在我的银行账户中,更没有证据显示我用这些资金购买了财产或进行了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事实上,我的个人账目一直保持良好的记录,没有出现任何涉及受贿的记录。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我一直是一个敬业、公正和正直的人。

我的事业和社会地位都是通过辛勤工作和正当手段获得的。

我深知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始终遵守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相信你们会仔细审查每一项指控,查明事实真相。

我请求法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我再次声明,我是一位无辜的人,我从未接受过受贿款项,更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请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谢谢法庭。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第一篇: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XXX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XXX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X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25万元、XXX平园经济开发公司225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225万元、XXX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225万元。

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

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

霍某某受贿罪辩护词

霍某某受贿罪辩护词

关于霍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xxx、xxx受xx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霍某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霍某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了本案的情况,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辩护人,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受贿金额有异议,理由如下:1、向北城支行存款客户王某某索要56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对证人的询问可以确定,王某某仅仅是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北城支行的储户,其与霍某某并没有任何利益纠纷,亦没有经济往来。

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经被告人霍某某的介绍以其公司300个车位为抵押,向王某某借款1000万元并按2分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在此基础上,霍某某向王某某要求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分成。

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并没有利用自己身为该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仅利用了被告人自身的信息优势。

由此可知,这并不符合刑法385条中关于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因而该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收受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竟某1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a、被告人霍某某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被告人霍某某在2005年4月至2010年5月为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滨西支行客户经理(属于员工岗位,非职务卷2-65页)。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林,XXX,被指控犯有受贿罪,经认罪后,今日来到法庭上,请求法
官以仁慈的眼光看待他的罪行,给他一个合理的处罚。

首先,林并非有意地受贿,而是在家庭经济困难和各种日常生活压力下,无奈之下犯下此罪。

他受贿这件事他也后悔不已,他会改正自己的行为,绝不再犯规,他也愿在日后发挥正确的表现。

其次,林本身又是一个品行端正,从小好学,有较高的道德观念,也
有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可以说是一个优秀的公民,他在社会上有着很好
的声誉,也很熟悉社会的相关知识,能够识别和避免再次犯规的危险。

最后,林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调查审讯过程中一贯诚实如实地回答,虽然犯了这个罪行,但是他坦诚的态度,能够反映出他能够认错和改正自
己的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社会和法律存在着心中的尊重,值得社会和法
庭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林受贿这件事,其实只是他对当时压力太大、意志太弱、
把握不好的行为,其本身的人格价值并未因此打折,因此,明哲保身也是
一种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处理,以仁慈和宽容的眼光看待他的犯罪行为,
给予一个相对较轻的处罚,以此来提醒他。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杨多铭的一审辩护人,今天第二次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杨多铭进行辩护。

通过两次开庭参加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我们更加坚信了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的正确性。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本案的证据体系根据两次庭审的综合情况看,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言词)证言+(谋利)客观证据相呼应的证据系统。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首先,就被告人供述而言从庭审调查证实,被告的供述只限于其刑事立案前的“双规”期间写有数份“交待材料”。

材料中虽然曾承认收到了指控的钱财,但其在刑事立案以后的长期申辩以及法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实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1、被告人刑事立案前的自书“交待材料”属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面对纪委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抱着重病的身体,抱着既不敢得罪纪委工作人员,又担心无原则的满足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书写“交待”,将来一旦不按承诺兑现“党纪、政纪处理”而形成自证其罪的刑事证据的特殊情况下,以无奈之举违心形成的产物。

被告人在案前自书“交待材料”中留有无奈的痕迹是无奈的,再庭审中道破它是痛苦的。

难道身处正厅级的被告人懂得这样做会得罪相关机构吗?他知道!他如果不懂得就不会步步后退直至退到了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才说出真相?这就是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发言时疑问于被告人为什么不向公诉机关说明的原因。

他没有在侦查、审查起诉、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说明不是不相信检察机关;而是在痛苦的身心折磨过程中坚守着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以将有损组织形象的“秘密”公诸于众的信念!在法庭辩论的发言最后他倒出了这一“秘密”,那是无奈之上的无奈之举,因为,给他保密的机会已经完全用尽了。

关于张某涉嫌受贿罪一审辩护

关于张某涉嫌受贿罪一审辩护

张某涉嫌受贿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张某,并听取了张某的辩解,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张某无罪。

其理由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

(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张某没有收受贿赂的犯罪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有受贿故意。

所谓的受贿故意,是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钱财的行为是一种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故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本案被告人张某当时是某县某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其职务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生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收取社会抚养费等款项。

违法生育的孩子只有在经过计生部门的这种行政处罚并交纳社会抚养费等款项后才能到公安局上户口。

作为其上级领导的李某,委托被告人张某“帮忙”为小孩办理户口,被告人张某请示了当时任其所在计生办公室主任的直接领导魏某,经过其同意,并在魏某的安排下具体办理了这件事情。

被告人张某对此当时即作出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李某累计交纳社会抚养费三万余元,首次应交纳10500元,说明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认为李某交纳的18500元是交纳给计生办的罚款,而非贿赂款。

因此,张某的行为是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履行自己的职务的行为,虽然其违反有关行政法的规定进行违规操作,但是其没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

事实上某镇计生办曾经多次并且现在也这样操作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直接收取社会抚养费等款项,这也是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许可的,对此点的证明证据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票据领取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其非税专用的罚款、收费票据多次直接发给某镇计生办,让某镇计生办直接收取其行政处罚款项和社会抚养费。

解析关于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范例

解析关于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范例

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范例审判长、审判员:荣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钟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钟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钟xx,听取了钟xx的辩解,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xx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钟xx无罪。

其理由如下:1、钟xx主观上没有索取贿赂的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有受贿故意。

所谓的受贿故意,是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钱财的行为是一种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故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受贿的故意不仅是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是包括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的条件,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本案的钟xx为xx县医药公司办理贷款是正常履行职务,客观上为他人带来了利益或形成方便,但没有证据显示钟xx是为了事后得到“好处”才这么做的。

相反的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实际上足以证明钟xx 向医药公司所借的22000元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借贷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

孔xx在2005年1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为了公司财会好出帐,就用借款的形式,但以后会逐步销帐。

从孔xx这句话可以看出他似乎愿意行贿钟xx,他的行为却表明这句话不真实、不可信。

他继续说:2002年2、3月份之后,我叫本公司的财会人员李xx、冯xx、徐xx等人都去向钟xx要回借款,但钟始终没有归还借款,冯xx去问钟要回借款的次数最多。

钟xx于2001年12月18日、25日向医药公司借款,仅隔3个月的时间,医药公司就立即向钟xx展开追索借款行动。

这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所表现出的行为吗。

冯xx在2005年1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01年12月18日钟xx先找到孔xx经理,孔经理就叫我到经理室,孔对我讲,钟xx急着要点钱用,要向我们公司借款,叫我借10000元给钟,我说借款要写借条的,于是,孔xx便用公司信笺写“暂支xx药司进货款壹万元正。

重庆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辩护词资料

重庆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辩护词资料

重庆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犯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王某某,到贵院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交换了意见,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及质证,现依法独立发表如下辩护词,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供贵院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罪名及事实部分的辩护词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是对部分指控事实及金额有不同意见:1、关于收受中正监理公司(系化名)7.2万元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该笔指控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王某某无受贿故意,客观上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中正监理公司将工程款的80%返还给被告人三人,但是该款不是行贿、受贿款项, 而是王某某等三人以该监理公司名义接的工程,挂靠在监理公司名义下获得的对应报酬,实际上该款本来就是王、赵等人所有。

三人庭前供述一致稳定,证明事前没有受贿故意,三人商议共同成立监理公司在建委承揽工程挣点外快,但因为成立监理公司程序复杂,就商议挂靠在中正公司名下承揽工程,给该公司20%勺挂靠费。

中正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予以印证。

因此,中正公司返还的80%工程款给王某某等三人不是行贿受贿,而是按照挂靠约定本来就属于王某某等人所有,事实上中正公司如果真是行贿,也不可能将工程款的80%用于行贿,因为自己没有利润,明显不符合逻辑,违背公司盈利的市场规律。

其次,在建筑工程民事活动过程中,通过挂靠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的情况在我国普遍存在,法院确认其内部约定的挂靠协议有效判决并不少见。

虽然王某某等人是公务员,不应该成立公司或挂靠他人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或与本单位进行民事盈利活动,但这只是违纪或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所以,本笔指控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并且本笔指控的同案犯陈某均是参与共同商议,直接实施者,受贿款的保管者,其地位作用与王某某相当,但是其未受到追诉,充分证明本笔指控要么不构成犯罪,否则应当依法追究陈某均的刑事责任才公平,因为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应当公平公正。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指控他犯有受贿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概述根据控方提出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受贿罪。

然而,我将展示证据证明他并无指控中所声称的贪污受贿行为。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有良好声誉的公民,他一直尽职尽责地履行他的职责。

我将通过论述几个重要事实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二、无事实依据首先,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实际地接受受贿行为。

受贿罪需要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接受了贿赂,然而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这个指控。

在调查过程中,控方无法提供明确的财务记录、交易纪录或其他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接受贿赂的证据。

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一个人不能被定罪。

三、动机解释其次,我将证明我的当事人并无接受受贿的动机。

动机是判断一个人是否会参与贪污受贿行为的重要因素。

我的当事人在任职期间一直表现出诚信、廉洁的态度,并没有表现出接受贿赂的动机。

我的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稳定,没有经济上的困扰。

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一位正直、有道德和坚守原则的人。

所以,他并没有任何接受贿赂的动机。

四、关键证人证词在被控犯有受贿罪的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词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本案中,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情况。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多个版本,不一致的陈述和相互矛盾的说法。

这使得关键证人的证词不可信,并且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五、其他可能解释除了指控方提出的受贿罪解释之外,其他合理的解释也应该得到考虑。

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涉案资金的流动,而并非贿赂。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将提供其他可能性作为替代假设。

这些替代假设基于对案件调查的重新审视,可能会提供新的线索和线索引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指控的辩护,我们得出结论: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受贿罪。

没有证据出示,没有动机,关键证人证词不可靠,其他可能解释合理。

受贿20万的辩护词

受贿20万的辩护词

受贿20万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对我被指控受贿的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对指控表示非常的遗憾和愧疚。

然而,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被给予辩护的权利,也希望能够向大家说明一些事实和理由。

首先,我要坦白地承认,我接受了20万的财物。

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我要强调,我接受这笔钱并不是出于恶意或者不法目的。

当时,我正处于经济困境之中,面临着无法偿还的债务和家庭生活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接受了这笔钱,是为了解决眼前的困境,而非追求个人私利。

其次,我之所以接受这笔钱,是因为在当时的环境中,这种行为并不罕见。

贪污腐败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已久,而我又是区区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难以抵挡这种腐败风气的吹拂。

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在一时糊涂之下接受了这笔财物。

再次,我要声明,我并未利用我的职务或权力来谋取不法利益。

这20万的财物,并没有给我带来个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实质性好处。

我没有放弃自己的原则,没有做出任何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我接受这笔钱只是为了缓解眼前的经济困境,并没有对我在工作中的处理产生任何影响。

最后,我要强烈呼吁,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的初犯情况、悔过自新的表现以及对家庭的重大影响。

虽然我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我也相信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反省、悔过和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陪审员,我在此向您们诚挚地表达我的悔过之意,并请求您们能够谅解和宽大处理。

我坚信公正的法律会还我一个公正的结局。

谢谢大家!。

最新-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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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震惊宁波市500余万市民的谢建邦受贿一案,前天起在这里开庭************。

受谢建邦的委托和宁波市导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谢建邦的辩护人,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

在开始我们的辩护之前,请法庭允许我简要地说几句题外的话语
首先,辩护人对本次庭审完全采用抗辩式表示极大的欣赏和由衷的感谢。

三天来,法庭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了他的意见,为辩护人提供了良好的辩护条件。

其次,辩护人清醒地看到,当前,************现象在干部队伍中已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我国改革、建设。

发展的进程。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是一致的,同广大人民的感情是一致的。

对一些破坏党的威信的************现象,同样深恶痛绝。

但是,我们既然是律师,在国家宪法已确立依法治国的今天,就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也不受律师职责以纠因素的影响。

我们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则,由于谢建邦案发前系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正厅级干部。

案情的特殊性,使我们深深地感到为其辩护的责任之重大,工作之艰难。

这一点,在开庭前,我们已深有感触。

然而,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据此,我们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畏无惧地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使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最终求得对本案的公正判决。

下面,我们向法庭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陈述被告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原职务__________,因涉嫌受贿罪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此之前,被告人__________在__________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彰,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深入分析:1. 受贿事实的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__________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以及是否收受了财物,需要进一步核实。

- 财物来源和性质:被告人收到的财物是否与其职务行为有关,是否确实为受贿行为中的贿赂物。

-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确实收受了贿赂,以及这些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2. 主观故意的认定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贿赂仍予以接受。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收受财物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值得深入探讨。

可能存在被告人误以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礼尚往来的情况。

3. 职务行为与贿赂的关联被告人是否在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实际利益,以及这种利益是否与职务行为直接相关,也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方面。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被告人__________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坦白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被告人愿意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法律适用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的认定应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具体行为。

受贿罪 刑事 辩护词

受贿罪 刑事  辩护词

关于*****涉嫌受贿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受贿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会见*****,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本辩护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针对定罪和量刑、程序三部分分别出具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定罪部分一、关于受贿79.9万元的指控。

对公诉机关控诉*****“以借为名”受贿79.9万元款项一节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收取上述款项系民事借款行为,并且已及时归还出借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区分借用的规定,在具体认定是否“借用”时,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本案中*****向*****提出借款事由系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该借款事由真实合理。

2、是否实际使用:通过书证银行交易凭证及证人**的证言可知*****借用*****的款项实际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实际用途与借款事由相一致。

此外,*****借款提供的自己与证人的账户信息均是准确的,作为一名多年在经侦办案一线的警官,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常识使其对是否构成犯罪了如指掌。

如果*****对案涉借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受贿的犯罪故意,那么他为规避罪责可以采用多种隐蔽手段接受钱款,根本不可能提供自己和生意伙伴、朋友的真实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接收钱款。

*****正是由于他对该钱款的性质明确,目的坦荡才会这么做。

3、借用时间的长短:(1)通过本案中银行交易凭证和转款凭证可知*****最后一笔借款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7日,偿还全部借款行为发生于2017年2月份,借款期限仅为6个月左右,借款期限较短。

(2)该笔借款并非无偿使用,*****在还款时已向*****支付了1万余元的利息,*****也欣然收下这1万余元的利息,并且从未对该笔利息款项主张退还或提出质疑。

贪污受贿辩护词

贪污受贿辩护词

贪污受贿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审、陪审员: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评审、陪审员和法庭给予我这个宝贵的机会,得以在此辩护。

我是被控贪污受贿的被告人,但我在这里要澄清一些事实,为自己申辩。

首先,我要声明,我对于贪污和受贿是坚决反对的。

我一直将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作为我的原则和座右铭。

我始终认为,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应该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这也是我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初衷。

然而,身为公务员,我所接触的工作环境和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我曾经担任过财务部门的职位,负责管理大量的资金。

这其中涉及到许多交易和处理,因此也增加了被他人牵连的可能性。

但并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我个人主导的,其中很多是经过团队集体决策、审批之后进行的。

而如果有一些问题出现,我很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我要提出对方的指控中存在的一些疑点。

首先是关于资金流向的问题。

对方声称我个人账户存在大量涉嫌受贿的资金,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这些资金并非直接流入我的账户,而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转账过程,最终与我本人没有直接关联。

这也是我认为我被牵连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关于我个人的财产状况,对方也一再质疑。

我可以提供相关的收入来源证据,证明我的收入合法来源。

我从未从他人处收受贿赂,也没有参与任何贪污活动。

我的工资来源于我的合法工作,同时我也有其他的投资项目和收入来源,这些都是我多年来的努力和智慧的结晶。

最后,我要向法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廉洁奉公的原则。

我将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对待我的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

感谢各位宝贵的时间和倾听我申辩的机会。

我相信事实终将大白于天下,真相将会被还原,让正义战胜一切冤枉与误解。

谢谢!。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要写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并表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申请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潘某不构成受贿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收受7.38万元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不足采信,受贿事实不清,不能认定本案,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王某供述、证人证言的证据体系。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1、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供述的《讯问笔录》、同案犯王某供述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笔录缺乏必要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诉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被告收取他人贿赂的供述笔录仅有一份,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辩解,应当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

但遗憾的是,直到开庭前,辩护人始终没有看到相关证据。

被告的供述是在被侦查机关羁押后的第二天所述,当时被告突然面临失去自由的环境,精神极度恐惧,在侦查机关的教育、引导甚至可能是精神威胁的情形下做出的供述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词。

针对贪污受贿的指控,我将从证据不足和正当理由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关于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贪污受贿的行为。

我要指出的是,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仅凭猜测或者假设是不能构成有力的指控的。

其次,正当理由也应作为被告的辩护的一部分。

被告在案发期间所涉及的行为和动机,应该被认真考虑并理解。

贪污受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本案中,被告在承担职务期间确实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福利。

虽然他可能也从中获利,但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贪污受贿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我将提供证人证言、相关文件和其他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同时,我还将关注法律的适用性,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每一个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而这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本案中,我会竭尽全力为被告提供最好的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本案,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谢谢法庭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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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XXX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
(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XXX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X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25万元、XXX平园经济开发公司225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225万元、XXX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225万元。

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

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

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的部分股份并非为国家所有,因此根据文义解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其次,根据现行有关规章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对何谓“国有公司”作出规定,但是,“同一法律中苟使用同一用语,或此一法律与他法律使用同一用语,若无特别理由,亦宜作同一解释。

”因此刑法中的国有企业应该是指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

而国有公司、企业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并列的概念,其对于“国有”的解释也应当是相互一致的。

因此,我们认为,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第三,结合司法实务界达成的共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是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派员参加该座谈会的情况下,经过充分讨论达成的共识。

该纪要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该纪要的之一规定反映两个问题:①将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列提出,体现与会人员对二者的不同已达成共识。

②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只有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于会议纪要不属于有权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法院系统具有参照执行的作用,因此,我们也是作为案件定性的参考。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

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该司法解释作为有权解释再次肯定了前述会议纪要的精神,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排除在国有公司之外。

(二)XXX不是国有机关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受国家机关委派”缺乏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副经理需经经理的提名,得到董事会的通过才能任命。

上诉人担任的工程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无具体的任命书,亦无具有法定权利的部门的任命,湘南开发公司聘任上诉人为工程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仅是在会议上口头简单宣布,非但没有法定权力机关文件为依据,也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对聘任副经理的相关规定,一审仅凭一份会议记要就认定上诉人是被县政府委派的,显然缺乏
说服力。

况且该记要未经到会人员的签名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待商榷。

由此可见,上诉人的工程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的资格身份并不合法。

其次,所谓“依法取得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是已通过合法程序手续完备的在职在编的人员和通过具有法定权力机关的任命、聘请、委任、派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并且必须有相关的档案材料或文字记录证明,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

本案中,上诉人原供职的单位是X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为私营企业,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湘南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可能也不能“委派”人员到湘南开发公司工作,况且由湘南开发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已明确上诉人是湘南开发公司因工作需要想监理公司采用口头方式“借用”的临时工,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

而且,上诉人是一个对工程管理业务相当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被湘南开发公司临时借用到工程部,主要是从事专业技术上的工作,并非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协助XXX县政府开展湘南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是错误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湘南开发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其行为只能是纯粹的市场行为,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力,不能代表政府。

就其实际工作内容看,上诉人无非是协助湘南开发公司监督正确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以保证工程质量。

上诉人所做的一切都是根据《施工合同》,是代表湘南开发公司与工程承包者履行合同的一种民事活动。

可见,上诉人的管理行为不能被视为协助XXX县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三)上诉人与国家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与国家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必须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2、行为人为国家服务,并由国家向行为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如果行为人的报酬不来自国库,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3、行为人必须享有国家保障的福利待遇,如医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等。

然而上诉人进入湘南开发有限公司两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有享受XXX县人事局惠人(2007)3号文件所规定的县级工业园区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更没有从国家财政中取得工资报酬。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工资待遇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确定”是严重违反事实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未被发现的部分受贿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未予认定是错误的。

而且上诉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回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虽然予以认定,但是并未在判决书上充分体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六年明显过重。

三、对于上诉人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应以受贿罪定刑,只应以商业受贿论处。

鉴于上诉人具备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此,请二审法院全面、深入地分析本案案情,结合上诉人的情况,撤销原判,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希采纳。

谢谢!
辩护人:XX律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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