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提纲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中将就贪污受贿罪向大家说明我的辩护观点,以期正视案件中的细节和法律条文,以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本案。
请大家审慎考虑我的辩护词,请对我提出任何问题,我将竭诚回答。
一、关于指控根据控方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贪污受贿罪。
然而,我将在下面的辩护中说明,这个指控是不成立的,我的当事人没有犯下本罪。
二、缺乏证据支持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呈现清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贪污受贿。
仅凭一些不明确、不可信的证词和推测,是不能证明有罪的。
三、案发经过存在疑点在案发经过中存在一些疑点,这些疑点与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并不相符。
例如,控方指控的贪污金额与实际账目不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这说明案发经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证据链条不完整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存在贪污受贿的实质行为。
我将在接下来的案件呈堂中详细分析这些证据链条的破绽和不足之处。
五、胁迫因素的存在我要阐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存在一些胁迫因素。
被指控的贪污行为并非是他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和目的,而是在一种强力的胁迫下进行,他并没有真正的掌握整个贪污受贿的过程和实施方式。
六、个人良好声誉我的当事人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威望,他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很多贡献。
控方指控的贪污受贿行为与他长期以来建立的个人声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这个指控是否真实可行?七、建议辩护词我建议在这个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证据和依据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我们需要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结论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我在这份词中只是简要列举了我认为辩护的重点。
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词,能让大家看到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判断下,我的当事人会被完全清除罪名。
谢谢大家!。
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
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众所周知,贪污受贿就是指国家公职⼈员利⽤⾃⼰的职位对国家的财物进⾏贪污对他⼈的财物进⾏受贿的⾏为,在我国,对于贪污受贿是全⾯禁⽌的。
那么,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受贿罪辩护词范本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在实际中帮助到您。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王某的辩护⼈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关于受贿罪辩护⼈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的⾏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条的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就本案⽽⾔,认定被告⼈的⾏为构成受贿罪,⾄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是⾮法收受他⼈财物;⼆是为他⼈谋取利益。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法收受了他⼈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为他⼈谋取了利益。
1、⾸先,被告⼈没有⾮法收受他⼈财物。
起诉书指控被告⼈收受的财物是**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
⽽这套房产的所有书⾯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是赵某,⽽不是王某。
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实际上是被告⼈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法收受的。
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贿⼈的指证,也没有受贿⼈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式成为被告⼈所有⽆法得到确切的认定。
从整体来看,被告⼈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关系(张某供述)。
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的情况下,两⼈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法收受。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XXX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X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XX县纪委对XXX调查期间,XXX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XXX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XXX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X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XX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
(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XXX等人笔录)(三)XXX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XXX,要交出该笔款项,X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次,依法可对XXX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现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有异议,本案***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一)本案的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有异议。
本案中***涉及的处理废钢行为属于***接受废钢的所有权人***等委托处理销售的合法民事行为,***只是利用自身社会资源相关信息促成本案废钢的交易,且本案中交易双方及***明确并约定废钢价格,且所有权人对废钢数量、价格没有异议,***积极要求清理废钢、维护工地安全,属于履行其安全员的职责;***积极协助所有权人***清理废钢,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从中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合法合理,不存在索贿,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形,本案***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依法不构成犯罪。
1.***作为***公司安全员,有责任和义务要求***等负责人清理工地相关废钢、角料以维护工地生产安全,***积极协助***等处理工地废钢维护了工地安全,***还自行安排工人处理了其他工地垃圾,积极履行了其安全员的职责。
2.***作为工地相关负责人,是本案废钢的所有权人,***为文明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方便处理而将工地废钢清理、出售事宜全权委托给***,***利用自身认识收废品的***来处理相关工地废钢,出厂手续经层层审批通过,***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废钢出售后,三方就废钢价格及时结算,符合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
3.本案处理的废钢价格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本案***等人均明确知晓废钢的市场价格每吨2000-3000元,***基于文明施工以及方便处理而委托***处理工地废钢,在明知废钢成交价格为每吨3000元左右,***明确告知得到的废钢价格为每吨2700元的情形下,仍主动同意废钢结算价格每吨2000元(省去安排工人清理废钢、安排车辆运输废钢等成本),***所得差额每吨700元属于***利用其自身社会资源(而非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劳务(委托、中介服务)而应得的报酬,属于合法所得,不涉及刑事犯罪。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尊贵的法庭,亲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人姓名),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解释并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求得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受贿罪的指控感到极端不公。
我立志为人坦诚正直,并从未有意进行任何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涉及到受贿活动。
其次,我要重申的是,在这一官司中我受到了种种不实指控和歪曲事实的诽谤。
作为一个无辜的人,我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和冤屈。
正是出于追求公正和真相的执着,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辩护,将真实情况向法庭阐明。
首先,控方声称我收受了一些特定的人的贿赂,以非法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这只是指控方的主观猜测,根本没有充实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相信法庭会发现,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接受了贿赂。
而且,控方所宣称的贿赂款项从未出现在我的银行账户中,更没有证据显示我用这些资金购买了财产或进行了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事实上,我的个人账目一直保持良好的记录,没有出现任何涉及受贿的记录。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我一直是一个敬业、公正和正直的人。
我的事业和社会地位都是通过辛勤工作和正当手段获得的。
我深知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始终遵守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相信你们会仔细审查每一项指控,查明事实真相。
我请求法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我再次声明,我是一位无辜的人,我从未接受过受贿款项,更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请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谢谢法庭。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震惊宁波市500余万市民的谢建邦受贿一案,前天起在这里开庭__。
受谢建邦的委托和宁波市导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谢建邦的辩护人,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
在开始我们的辩护之前,请法庭允许我简要地说几句题外的话语:首先,辩护人对本次庭审完全采用抗辩式表示极大的欣赏和由衷的感谢。
三天来,法庭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了他的意见,为辩护人提供了良好的辩护条件。
其次,辩护人清醒地看到,当前,__现象在干部队伍中已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我国改革、建设。
发展的进程。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是一致的,同广大人民的感情是一致的。
对一些破坏党的威信的__现象,同样深恶痛绝。
但是,我们既然是律师,在国家宪法已确立依法治国的今天,就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也不受律师职责以纠因素的影响。
我们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则,由于谢建邦案发前系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正厅级干部。
案情的特殊性,使我们深深地感到为其辩护的责任之重大,工作之艰难。
这一点,在开庭前,我们已深有感触。
然而,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据此,我们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畏无惧地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使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最终求得对本案的公正判决。
下面,我们向法庭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本案公诉人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湖检刑诉字(1999)第10号起诉书指控谢建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又认罪态度差。
对此,我们表示不能苟同。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在本案中,公诉人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谢建邦收取了他人贿赂的证据共有十份;其中三份为谢建邦本人的供述,请法庭注意:我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受贿犯罪辩护词
受贿犯罪辩护词⽹友提问: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鸡西律师解答: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担任被告⼈黄某的辩护⼈。
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现就其有关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关于本案事实就公诉机关案卷材料本⾝⽽⾔,对黄的所有指控似乎事实清楚、证据也较充分。
辩护⼈阅卷后会见黄时,黄辩称其所收江某的43000元中,有20000元系向江某所借,因其曾在某房地产公司借有20000元,急于归还,借得江某20000元后不久便⽤此款还了账。
经辩护⼈调查,黄某确曾在某房地产公司借有20000元,并确已归还。
法庭调查时,⾏贿⼈江某也证实了黄在法庭上的供述,即其中20000元确系黄向其所借。
辩护⼈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现“⾏贿”、“受贿”⼆⼈均当庭证实借款之事,⾜以说明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请法庭依法核实,公正认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严明。
⼆、黄某的有关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黄收受贿赂是实,但均是收受,从未主动索要,此有其本⼈供述及⾏贿⼈供述为凭,起诉书也有客观认定。
相对被动的收受同积极主动的索要,其主观恶性显然有区别,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才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反之,⼀般收受的应相对从轻处罚。
2、黄固然有受贿的事实,但也有拒贿的情节××年底,某玻璃⼚为黄某买好了⼀台分体空调专门⽤车送到黄家,被黄拒收。
第⼆年,黄到南昌开会住**饭店,某玻璃⼚⼚长去送钱,在只有他们两⼈在场的情况下,黄-仍是坚决拒收,后在⼤厅⼈多不便拉扯的情况下,黄才勉强收下了3800元。
据⼆⾏贿包⼯头印证,黄并⾮贪婪成性,来者不拒,好⼏次送钱黄不肯收,只是在他们⼀再坚持或是把钱放下就⾛的情况下,黄才将钱收下了。
3、黄虽然收受了贿赂,但并未为⾏贿⼈谋取⾮法利益,并未放弃原则让施⼯单位以劣充优、抬⾼造价、降低质量,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相反,黄对这些单位的施⼯质量、⼯程造价及决策、付款等⽅⾯均是严格管理,如⾏贿⼈吕某交代,黄多次要求其把⼯程质量搞好,本案其他同案⼈也当庭证实,对不合格的⼯程,偷⼯减料的⼯程,黄是毫不客⽓的责令返⼯。
霍某某受贿罪辩护词
关于霍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xxx、xxx受xx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霍某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霍某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了本案的情况,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辩护人,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受贿金额有异议,理由如下:1、向北城支行存款客户王某某索要56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对证人的询问可以确定,王某某仅仅是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北城支行的储户,其与霍某某并没有任何利益纠纷,亦没有经济往来。
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经被告人霍某某的介绍以其公司300个车位为抵押,向王某某借款1000万元并按2分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在此基础上,霍某某向王某某要求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分成。
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并没有利用自己身为该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仅利用了被告人自身的信息优势。
由此可知,这并不符合刑法385条中关于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因而该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收受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竟某1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a、被告人霍某某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被告人霍某某在2005年4月至2010年5月为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滨西支行客户经理(属于员工岗位,非职务卷2-65页)。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林,XXX,被指控犯有受贿罪,经认罪后,今日来到法庭上,请求法
官以仁慈的眼光看待他的罪行,给他一个合理的处罚。
首先,林并非有意地受贿,而是在家庭经济困难和各种日常生活压力下,无奈之下犯下此罪。
他受贿这件事他也后悔不已,他会改正自己的行为,绝不再犯规,他也愿在日后发挥正确的表现。
其次,林本身又是一个品行端正,从小好学,有较高的道德观念,也
有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可以说是一个优秀的公民,他在社会上有着很好
的声誉,也很熟悉社会的相关知识,能够识别和避免再次犯规的危险。
最后,林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调查审讯过程中一贯诚实如实地回答,虽然犯了这个罪行,但是他坦诚的态度,能够反映出他能够认错和改正自
己的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社会和法律存在着心中的尊重,值得社会和法
庭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林受贿这件事,其实只是他对当时压力太大、意志太弱、
把握不好的行为,其本身的人格价值并未因此打折,因此,明哲保身也是
一种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处理,以仁慈和宽容的眼光看待他的犯罪行为,
给予一个相对较轻的处罚,以此来提醒他。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指控他犯有受贿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概述根据控方提出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受贿罪。
然而,我将展示证据证明他并无指控中所声称的贪污受贿行为。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有良好声誉的公民,他一直尽职尽责地履行他的职责。
我将通过论述几个重要事实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二、无事实依据首先,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实际地接受受贿行为。
受贿罪需要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接受了贿赂,然而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这个指控。
在调查过程中,控方无法提供明确的财务记录、交易纪录或其他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接受贿赂的证据。
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一个人不能被定罪。
三、动机解释其次,我将证明我的当事人并无接受受贿的动机。
动机是判断一个人是否会参与贪污受贿行为的重要因素。
我的当事人在任职期间一直表现出诚信、廉洁的态度,并没有表现出接受贿赂的动机。
我的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稳定,没有经济上的困扰。
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一位正直、有道德和坚守原则的人。
所以,他并没有任何接受贿赂的动机。
四、关键证人证词在被控犯有受贿罪的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词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本案中,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情况。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多个版本,不一致的陈述和相互矛盾的说法。
这使得关键证人的证词不可信,并且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五、其他可能解释除了指控方提出的受贿罪解释之外,其他合理的解释也应该得到考虑。
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涉案资金的流动,而并非贿赂。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将提供其他可能性作为替代假设。
这些替代假设基于对案件调查的重新审视,可能会提供新的线索和线索引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指控的辩护,我们得出结论: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受贿罪。
没有证据出示,没有动机,关键证人证词不可靠,其他可能解释合理。
受贿罪辩护提纲
辩护提纲《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一、待确认事项:1、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理的情节。
2、能否将赃款积极退还;3、公诉人的证据提供方面有无不足之处。
二、内容:1、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收受甲某2万元。
对于新区二期A1栋地块的招标,根据会议记录开发公司集体决定以不低于15万元的价格向社会个人转让开发权,而甲某以18万元的价格拿到该块地的开发权,符合公司的要求,当事人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甲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收受乙某2万元。
对于当当人事人的主管局长向当事人问起现有领导班子的情况。
当事人在介绍乙某时,当事人客观的评价了乙某的优缺点,并且主管局长也认可以当事人的观点。
对于乙某主持开发公司的工作,也是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使得为乙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丙某2万元。
对于丙某承包B1的土建工程,虽然丙某跟当事人是老朋友,而且事前丙某也来找过当事人寻求帮助。
但第一,关于该工程项目的招标的信息不是当事人透露给丙的;第二,丙来找当事人帮忙时当事人明确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第三,关于丙承包B1的土建工程是因为丙挂靠了事先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该工程的总承包权的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丙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丁某3万元。
丁某承包该项目的水电工程,是由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某建安总公司提出后,当事人同项目部的钱某某以及该开发公司分管工程技术的副经理张某某一起商量讨论决定的。
而且大家一致认为丁某在这方面确实比较专业,有技术和成本优势,才同意由丁某来承包的。
刑法诉讼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
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欣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唐xx的妻子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唐xx 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唐xx,详细听取其陈述,查阅了全案的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清楚的了解,经过庭审,事实更加清楚,现我们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单位受贿罪对于公诉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指控,我们没有异议。
二、关于贪污罪我们认为唐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有二:1、三人所领取的120万元不属于《刑法》所规定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不存在。
公诉机关指控唐xx、黎、宋贪污的120万元,来源于单位受贿所得的273万元,这是庭审中已经确认的。
贪污罪的客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外,还有一项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91条对“公共财产”作出了界定,公共财产包括:(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120万元是综合管理处非法收受倒卖许可证的受贿款,不属于91条规定的情形。
三人取得120万元没有损害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要件不成立,三人不构成贪污罪。
2、向三人发放120万元是综合管理处的单位行为。
我们注意到公诉机关对于273万元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作法。
对于综合管理处工作人员共同领取的152万元未作贪污处理,而对于唐、黎、宋三人领取120万元却作为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二者的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由处长唐xx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分发,不同只是发放人数,却由此产生罪与非罪区别,不知法律依据何在?120万元是在机构改革之时,综合管理处的其他工作人员已经分流,综合管理处将余款发放给剩余的人员即唐、黎、宋三人,也是单位行为,不应追究个人的责任。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陈述被告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原职务__________,因涉嫌受贿罪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此之前,被告人__________在__________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彰,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深入分析:1. 受贿事实的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__________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以及是否收受了财物,需要进一步核实。
- 财物来源和性质:被告人收到的财物是否与其职务行为有关,是否确实为受贿行为中的贿赂物。
-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确实收受了贿赂,以及这些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2. 主观故意的认定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贿赂仍予以接受。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收受财物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值得深入探讨。
可能存在被告人误以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礼尚往来的情况。
3. 职务行为与贿赂的关联被告人是否在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实际利益,以及这种利益是否与职务行为直接相关,也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方面。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被告人__________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坦白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被告人愿意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法律适用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的认定应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具体行为。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们作为辩护人不仅是对委托人、被告人尽职,而且,也负有法律人守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共同责任。
为此,我和另一位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相关线索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我们对本案的认识从最初接受委托时对控方主要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到今天的法庭调查后确信控方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全案证据达不到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所以,我们的基本辩护观点是本案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受贿30万元不能成立。
现分述如下:1、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排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均不能排除审查职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申请排除的枢纽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上述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1、2014年7月23日、7月24日被告人XXX的调查笔录、讯问笔录不能排除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属于非法证据。
1应予排除被告人申请排除上述证据的理由是检察机关在调查、讯问中采取“打嘴巴”、“不让睡觉”、“拔头发”、“长时间蹲地”、“威胁抓老婆”等方法迫使用其作出不实陈述、供述。
辩护人认为,调查笔录记载的调查时间2014年7月23日16:05至7月24日14:55,连续长达21小时55分,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7年24日15:37至16:23,尽管调查笔录与讯问笔录中间有42分钟间隔时间,但仍是实质上的连续讯问,总时长至少为24小时18分,显然同时存在疲劳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受贿罪辩护词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李XX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李XX,并到贵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及质证,辩护人现依法独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不影响报告的认罪态度,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金X2万受贿部分的意见:1、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李XX涉嫌收取金X2万元受贿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
李XX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一致的稳定,其与金X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平常过节或红白喜事彼此互送礼金。
2008年五一节期间,金X虽然送了2万元给被告过节,但是被告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并且在同月因金X母亲去世,被告也送去5000元礼金。
这些事实有被告及金X的比录相互印证,因此被告收取金X2万元系朋友关系彼此礼尚往来的礼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受贿行为。
2、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本笔指控构成受贿罪,那么被告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同种犯罪事实。
本案是因何XX2012年2月16日向检察院举报被告2010年至2012 年在担任綦江县规划局书记期间收取其贿赂,降低处罚标准,给国家造成损失,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被告于同年3月1 日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在任消防队长期间曾经收取了金X2万元的事实。
根据被告的主动交代情况,2012年4月19日检察院经询问金X后印证了被告的交代。
以上事实有被告的供诉、何XX及金X的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收取金X2万元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法律文书)毕**受贿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毕**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毕**涉嫌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毕**,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犯有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受贿的数额有异议,以下两笔款项不应当认定为受贿:1、蒋**给予被告人毕**的7万元中有5万元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毕**受贿(1)2010年10月被告人毕**向蒋**借1万元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2010年10月,毕**在茶楼打牌,蒋**找毕**办检疫证,蒋**站了一会儿,并未说明来意,毕**说“蒋老板,手气不好,借我一万块钱。
”由于蒋**尚未说明来意,毕**并不知道蒋**有求于他,说他是以借为名索要过于牵强。
(2)被告人毕**向蒋**借4万元给儿子读书之用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2011年6月,被告人毕**打电话向蒋**借钱供孩子读书,蒋**考虑到“开口了就不好意思不借,我还要继续和**局做生意”,借给毕**4万元。
当时毕**的孩子考上大学,确实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借钱理由正当合理,因为蒋**是熟人,以前也借过钱,向其借钱合乎人之常情,毕**表示“蒋**要就还”,具有归还的意思。
2、被告人毕**收受**二期工程负责人何**20万元,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毕**2013年6月18日在**县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何**承建的是**一期工程,由他签字才能拨款,也想做**附属工程,才送给他20万元,他签了字,也让何**做了附属工程。
而根据何**2014年8月3日在**县检察院的证言,其承建**二期工程时才认识毕**,毕**向其索要回扣,他经过付价还价被迫答应给20万,并未说因为拨款需要其签字才答应给回扣,更未提到让他做附属工程之事。
辩护人在会见毕**时,毕**提到:这20万元实际是何**偿还自己的借款及利息,自己家中目前尚留有何**借款时出具的借条。
受贿罪 刑事 辩护词
关于*****涉嫌受贿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受贿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会见*****,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本辩护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针对定罪和量刑、程序三部分分别出具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定罪部分一、关于受贿79.9万元的指控。
对公诉机关控诉*****“以借为名”受贿79.9万元款项一节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收取上述款项系民事借款行为,并且已及时归还出借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区分借用的规定,在具体认定是否“借用”时,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本案中*****向*****提出借款事由系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该借款事由真实合理。
2、是否实际使用:通过书证银行交易凭证及证人**的证言可知*****借用*****的款项实际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实际用途与借款事由相一致。
此外,*****借款提供的自己与证人的账户信息均是准确的,作为一名多年在经侦办案一线的警官,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常识使其对是否构成犯罪了如指掌。
如果*****对案涉借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受贿的犯罪故意,那么他为规避罪责可以采用多种隐蔽手段接受钱款,根本不可能提供自己和生意伙伴、朋友的真实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接收钱款。
*****正是由于他对该钱款的性质明确,目的坦荡才会这么做。
3、借用时间的长短:(1)通过本案中银行交易凭证和转款凭证可知*****最后一笔借款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7日,偿还全部借款行为发生于2017年2月份,借款期限仅为6个月左右,借款期限较短。
(2)该笔借款并非无偿使用,*****在还款时已向*****支付了1万余元的利息,*****也欣然收下这1万余元的利息,并且从未对该笔利息款项主张退还或提出质疑。
贪污受贿辩护词
贪污受贿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审、陪审员: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评审、陪审员和法庭给予我这个宝贵的机会,得以在此辩护。
我是被控贪污受贿的被告人,但我在这里要澄清一些事实,为自己申辩。
首先,我要声明,我对于贪污和受贿是坚决反对的。
我一直将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作为我的原则和座右铭。
我始终认为,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应该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这也是我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初衷。
然而,身为公务员,我所接触的工作环境和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我曾经担任过财务部门的职位,负责管理大量的资金。
这其中涉及到许多交易和处理,因此也增加了被他人牵连的可能性。
但并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我个人主导的,其中很多是经过团队集体决策、审批之后进行的。
而如果有一些问题出现,我很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我要提出对方的指控中存在的一些疑点。
首先是关于资金流向的问题。
对方声称我个人账户存在大量涉嫌受贿的资金,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这些资金并非直接流入我的账户,而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转账过程,最终与我本人没有直接关联。
这也是我认为我被牵连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关于我个人的财产状况,对方也一再质疑。
我可以提供相关的收入来源证据,证明我的收入合法来源。
我从未从他人处收受贿赂,也没有参与任何贪污活动。
我的工资来源于我的合法工作,同时我也有其他的投资项目和收入来源,这些都是我多年来的努力和智慧的结晶。
最后,我要向法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廉洁奉公的原则。
我将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对待我的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
感谢各位宝贵的时间和倾听我申辩的机会。
我相信事实终将大白于天下,真相将会被还原,让正义战胜一切冤枉与误解。
谢谢!。
重庆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辩护词资料
重庆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犯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王某某,到贵院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交换了意见,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及质证,现依法独立发表如下辩护词,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供贵院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罪名及事实部分的辩护词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是对部分指控事实及金额有不同意见:1、关于收受中正监理公司(系化名)7.2万元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该笔指控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王某某无受贿故意,客观上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中正监理公司将工程款的80%返还给被告人三人,但是该款不是行贿、受贿款项,而是王某某等三人以该监理公司名义接的工程,挂靠在监理公司名义下获得的对应报酬,实际上该款本来就是王、赵等人所有。
三人庭前供述一致稳定,证明事前没有受贿故意,三人商议共同成立监理公司在建委承揽工程挣点外快,但因为成立监理公司程序复杂,就商议挂靠在中正公司名下承揽工程,给该公司20%的挂靠费。
中正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予以印证。
因此,中正公司返还的80%工程款给王某某等三人不是行贿受贿,而是按照挂靠约定本来就属于王某某等人所有,事实上中正公司如果真是行贿,也不可能将工程款的80%用于行贿,因为自己没有利润,明显不符合逻辑,违背公司盈利的市场规律。
其次,在建筑工程民事活动过程中,通过挂靠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的情况在我国普遍存在,法院确认其内部约定的挂靠协议有效判决并不少见。
虽然王某某等人是公务员,不应该成立公司或挂靠他人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或与本单位进行民事盈利活动,但这只是违纪或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所以,本笔指控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并且本笔指控的同案犯陈某均是参与共同商议,直接实施者,受贿款的保管者,其地位作用与王某某相当,但是其未受到追诉,充分证明本笔指控要么不构成犯罪,否则应当依法追究陈某均的刑事责任才公平,因为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应当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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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提纲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一、待确认事项:
1、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理的情节。
2、能否将赃款积极退还;
3、公诉人的证据提供方面有无不足之处。
二、内容:
1、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收受甲某2万元。
对于新区二期A1栋地块的招标,根据会议记录开发公司集体决定以不低于15万元的价格向社会个人转让开发权,而甲某以18万元的价格拿到该块地的开发权,符合公司的要求,当事人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甲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收受乙某2万元。
对于当当人事人的主管局长向当事人问起现有领导班子的情况。
当事人在介绍乙某时,当事人客观的评价了乙某的优缺点,并且主管局长也认可以当事人的观点。
对于乙某主持开发公司的工作,也是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使得为乙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丙某2万元。
对于丙某承包B1的土建工程,虽然丙某跟当事人是老
朋友,而且事前丙某也来找过当事人寻求帮助。
但第一,关于该工程项目的招标的信息不是当事人透露给丙的;第二,丙来找当事人帮忙时当事人明确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第三,关于丙承包B1的土建工程是因为丙挂靠了事先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该工程的总承包权的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丙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丁某3万元。
丁某承包该项目的水电工程,是由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某建安总公司提出后,当事人同项目部的钱某某以及该开发公司分管工程技术的副经理张某某一起商量讨论决定的。
而且大家一致认为丁某在这方面确实比较专业,有技术和成本优势,才同意由丁某来承包的。
当事人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丁某谋取利益。
2、当事人不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
所谓受贿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从本案事实看,当事人收受甲的2万元是在甲按照正常流程取得该承包权后,主动到当事人的办公室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当事人的办公桌上。
当事人收受乙某2万元,是在乙某听闻当事人要调离开发公司后,出于感谢当事人平日为人做事的对感激和敬佩,另外希望在选定该开发公司的候选人时给誉照顾的行为,将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入在了当事人的家里。
而且当事人极力的推辞,并追出家门想要塞还给他。
当事人收受丙某2万元。
是丙某通过正常程序取得了B1栋的土建工程后,丙某出于对当事人平时对他们施工管理中提出的不足和建议的感谢。
而且当事人极力的推辞,并追办公室想要还给他。
当事人收受丁某3万元。
也是丁某在通过合法流程取得该工程水电项目的承包权后,丁某主动在当事人办公桌的文件夹下塞了一个装有钱的信封。
而且
当事人极力的推辞,并追出办公室想要把钱还给丁。
当事人对以上的收受的款项都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3、该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虽然当事人都有受贿的事实,但对于以上几位行贿人的期待利益当事人都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的,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去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对于当事人的行贿行为,当事人都是极力的推辞,并且都追出门去想要返还给行贿人,主观上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
第三、当事人对几位工程的承包人都反复强调要注意施工的安全与质量,以确保不发生任何的事故。
综上,当事不论在主观的心态还是客观的行为上,都在极力的减少损失和危害的发生,都在极力的减小对社会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