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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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提纲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一、待确认事项:
1、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理的情节。
2、能否将赃款积极退还;
3、公诉人的证据提供方面有无不足之处。
二、内容:
1、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收受甲某2万元。对于新区二期A1栋地块的招标,根据会议记录开发公司集体决定以不低于15万元的价格向社会个人转让开发权,而甲某以18万元的价格拿到该块地的开发权,符合公司的要求,当事人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甲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收受乙某2万元。对于当当人事人的主管局长向当事人问起现有领导班子的情况。当事人在介绍乙某时,当事人客观的评价了乙某的优缺点,并且主管局长也认可以当事人的观点。对于乙某主持开发公司的工作,也是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使得为乙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丙某2万元。对于丙某承包B1的土建工程,虽然丙某跟当事人是老
朋友,而且事前丙某也来找过当事人寻求帮助。但第一,关于该工程项目的招标的信息不是当事人透露给丙的;第二,丙来找当事人帮忙时当事人明确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第三,关于丙承包B1的土建工程是因为丙挂靠了事先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该工程的总承包权的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丙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丁某3万元。丁某承包该项目的水电工程,是由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某建安总公司提出后,当事人同项目部的钱某某以及该开发公司分管工程技术的副经理张某某一起商量讨论决定的。而且大家一致认为丁某在这方面确实比较专业,有技术和成本优势,才同意由丁某来承包的。当事人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丁某谋取利益。
2、当事人不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
所谓受贿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从本案事实看,当事人收受甲的2万元是在甲按照正常流程取得该承包权后,主动到当事人的办公室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当事人的办公桌上。
当事人收受乙某2万元,是在乙某听闻当事人要调离开发公司后,出于感谢当事人平日为人做事的对感激和敬佩,另外希望在选定该开发公司的候选人时给誉照顾的行为,将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入在了当事人的家里。而且当事人极力的推辞,并追出家门想要塞还给他。
当事人收受丙某2万元。是丙某通过正常程序取得了B1栋的土建工程后,丙某出于对当事人平时对他们施工管理中提出的不足和建议的感谢。而且当事人极力的推辞,并追办公室想要还给他。
当事人收受丁某3万元。也是丁某在通过合法流程取得该工程水电项目的承包权后,丁某主动在当事人办公桌的文件夹下塞了一个装有钱的信封。而且
当事人极力的推辞,并追出办公室想要把钱还给丁。
当事人对以上的收受的款项都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3、该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虽然当事人都有受贿的事实,但对于以上几位行贿人的期待利益当事人都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的,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去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对于当事人的行贿行为,当事人都是极力的推辞,并且都追出门去想要返还给行贿人,主观上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
第三、当事人对几位工程的承包人都反复强调要注意施工的安全与质量,以确保不发生任何的事故。
综上,当事不论在主观的心态还是客观的行为上,都在极力的减少损失和危害的发生,都在极力的减小对社会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