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涉嫌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中将就贪污受贿罪向大家说明我的辩护观点,以期正视案件中的细节和法律条文,以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本案。
请大家审慎考虑我的辩护词,请对我提出任何问题,我将竭诚回答。
一、关于指控根据控方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贪污受贿罪。
然而,我将在下面的辩护中说明,这个指控是不成立的,我的当事人没有犯下本罪。
二、缺乏证据支持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呈现清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贪污受贿。
仅凭一些不明确、不可信的证词和推测,是不能证明有罪的。
三、案发经过存在疑点在案发经过中存在一些疑点,这些疑点与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并不相符。
例如,控方指控的贪污金额与实际账目不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这说明案发经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证据链条不完整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存在贪污受贿的实质行为。
我将在接下来的案件呈堂中详细分析这些证据链条的破绽和不足之处。
五、胁迫因素的存在我要阐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存在一些胁迫因素。
被指控的贪污行为并非是他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和目的,而是在一种强力的胁迫下进行,他并没有真正的掌握整个贪污受贿的过程和实施方式。
六、个人良好声誉我的当事人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威望,他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很多贡献。
控方指控的贪污受贿行为与他长期以来建立的个人声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这个指控是否真实可行?七、建议辩护词我建议在这个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证据和依据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我们需要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结论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我在这份词中只是简要列举了我认为辩护的重点。
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词,能让大家看到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判断下,我的当事人会被完全清除罪名。
谢谢大家!。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XXX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X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XX县纪委对XXX调查期间,XXX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XXX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XXX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X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XX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
(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XXX等人笔录)(三)XXX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XXX,要交出该笔款项,X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次,依法可对XXX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尊贵的法庭,亲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人姓名),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解释并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求得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受贿罪的指控感到极端不公。
我立志为人坦诚正直,并从未有意进行任何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涉及到受贿活动。
其次,我要重申的是,在这一官司中我受到了种种不实指控和歪曲事实的诽谤。
作为一个无辜的人,我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和冤屈。
正是出于追求公正和真相的执着,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辩护,将真实情况向法庭阐明。
首先,控方声称我收受了一些特定的人的贿赂,以非法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这只是指控方的主观猜测,根本没有充实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相信法庭会发现,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接受了贿赂。
而且,控方所宣称的贿赂款项从未出现在我的银行账户中,更没有证据显示我用这些资金购买了财产或进行了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事实上,我的个人账目一直保持良好的记录,没有出现任何涉及受贿的记录。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我一直是一个敬业、公正和正直的人。
我的事业和社会地位都是通过辛勤工作和正当手段获得的。
我深知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始终遵守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相信你们会仔细审查每一项指控,查明事实真相。
我请求法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我再次声明,我是一位无辜的人,我从未接受过受贿款项,更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请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谢谢法庭。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震惊宁波市500余万市民的谢建邦受贿一案,前天起在这里开庭__。
受谢建邦的委托和宁波市导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谢建邦的辩护人,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
在开始我们的辩护之前,请法庭允许我简要地说几句题外的话语:首先,辩护人对本次庭审完全采用抗辩式表示极大的欣赏和由衷的感谢。
三天来,法庭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了他的意见,为辩护人提供了良好的辩护条件。
其次,辩护人清醒地看到,当前,__现象在干部队伍中已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我国改革、建设。
发展的进程。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是一致的,同广大人民的感情是一致的。
对一些破坏党的威信的__现象,同样深恶痛绝。
但是,我们既然是律师,在国家宪法已确立依法治国的今天,就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也不受律师职责以纠因素的影响。
我们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则,由于谢建邦案发前系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正厅级干部。
案情的特殊性,使我们深深地感到为其辩护的责任之重大,工作之艰难。
这一点,在开庭前,我们已深有感触。
然而,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据此,我们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畏无惧地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使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最终求得对本案的公正判决。
下面,我们向法庭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本案公诉人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湖检刑诉字(1999)第10号起诉书指控谢建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又认罪态度差。
对此,我们表示不能苟同。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在本案中,公诉人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谢建邦收取了他人贿赂的证据共有十份;其中三份为谢建邦本人的供述,请法庭注意:我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受贿犯罪辩护词
受贿犯罪辩护词⽹友提问: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鸡西律师解答: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担任被告⼈黄某的辩护⼈。
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现就其有关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关于本案事实就公诉机关案卷材料本⾝⽽⾔,对黄的所有指控似乎事实清楚、证据也较充分。
辩护⼈阅卷后会见黄时,黄辩称其所收江某的43000元中,有20000元系向江某所借,因其曾在某房地产公司借有20000元,急于归还,借得江某20000元后不久便⽤此款还了账。
经辩护⼈调查,黄某确曾在某房地产公司借有20000元,并确已归还。
法庭调查时,⾏贿⼈江某也证实了黄在法庭上的供述,即其中20000元确系黄向其所借。
辩护⼈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现“⾏贿”、“受贿”⼆⼈均当庭证实借款之事,⾜以说明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请法庭依法核实,公正认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严明。
⼆、黄某的有关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黄收受贿赂是实,但均是收受,从未主动索要,此有其本⼈供述及⾏贿⼈供述为凭,起诉书也有客观认定。
相对被动的收受同积极主动的索要,其主观恶性显然有区别,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才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反之,⼀般收受的应相对从轻处罚。
2、黄固然有受贿的事实,但也有拒贿的情节××年底,某玻璃⼚为黄某买好了⼀台分体空调专门⽤车送到黄家,被黄拒收。
第⼆年,黄到南昌开会住**饭店,某玻璃⼚⼚长去送钱,在只有他们两⼈在场的情况下,黄-仍是坚决拒收,后在⼤厅⼈多不便拉扯的情况下,黄才勉强收下了3800元。
据⼆⾏贿包⼯头印证,黄并⾮贪婪成性,来者不拒,好⼏次送钱黄不肯收,只是在他们⼀再坚持或是把钱放下就⾛的情况下,黄才将钱收下了。
3、黄虽然收受了贿赂,但并未为⾏贿⼈谋取⾮法利益,并未放弃原则让施⼯单位以劣充优、抬⾼造价、降低质量,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相反,黄对这些单位的施⼯质量、⼯程造价及决策、付款等⽅⾯均是严格管理,如⾏贿⼈吕某交代,黄多次要求其把⼯程质量搞好,本案其他同案⼈也当庭证实,对不合格的⼯程,偷⼯减料的⼯程,黄是毫不客⽓的责令返⼯。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林,XXX,被指控犯有受贿罪,经认罪后,今日来到法庭上,请求法
官以仁慈的眼光看待他的罪行,给他一个合理的处罚。
首先,林并非有意地受贿,而是在家庭经济困难和各种日常生活压力下,无奈之下犯下此罪。
他受贿这件事他也后悔不已,他会改正自己的行为,绝不再犯规,他也愿在日后发挥正确的表现。
其次,林本身又是一个品行端正,从小好学,有较高的道德观念,也
有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可以说是一个优秀的公民,他在社会上有着很好
的声誉,也很熟悉社会的相关知识,能够识别和避免再次犯规的危险。
最后,林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调查审讯过程中一贯诚实如实地回答,虽然犯了这个罪行,但是他坦诚的态度,能够反映出他能够认错和改正自
己的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社会和法律存在着心中的尊重,值得社会和法
庭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林受贿这件事,其实只是他对当时压力太大、意志太弱、
把握不好的行为,其本身的人格价值并未因此打折,因此,明哲保身也是
一种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处理,以仁慈和宽容的眼光看待他的犯罪行为,
给予一个相对较轻的处罚,以此来提醒他。
受贿案件律师法律意见(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在担任我国某市某局局长的职务期间,涉嫌受贿罪,涉嫌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案件事实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现将本案事实概述如下:1. 犯罪嫌疑人XX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犯罪嫌疑人XX在收受贿赂过程中,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为企业违规审批项目、调整项目资金、降低企业税费等。
3. 犯罪嫌疑人XX在收受贿赂后,未按规定上交国家,而是将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三、法律分析1. 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关于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如下:(1)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3. 关于辩护意见(1)关于犯罪情节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自首情节、退赃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指控他犯有受贿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概述根据控方提出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受贿罪。
然而,我将展示证据证明他并无指控中所声称的贪污受贿行为。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有良好声誉的公民,他一直尽职尽责地履行他的职责。
我将通过论述几个重要事实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二、无事实依据首先,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实际地接受受贿行为。
受贿罪需要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接受了贿赂,然而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这个指控。
在调查过程中,控方无法提供明确的财务记录、交易纪录或其他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接受贿赂的证据。
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一个人不能被定罪。
三、动机解释其次,我将证明我的当事人并无接受受贿的动机。
动机是判断一个人是否会参与贪污受贿行为的重要因素。
我的当事人在任职期间一直表现出诚信、廉洁的态度,并没有表现出接受贿赂的动机。
我的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稳定,没有经济上的困扰。
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一位正直、有道德和坚守原则的人。
所以,他并没有任何接受贿赂的动机。
四、关键证人证词在被控犯有受贿罪的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词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本案中,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情况。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多个版本,不一致的陈述和相互矛盾的说法。
这使得关键证人的证词不可信,并且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五、其他可能解释除了指控方提出的受贿罪解释之外,其他合理的解释也应该得到考虑。
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涉案资金的流动,而并非贿赂。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将提供其他可能性作为替代假设。
这些替代假设基于对案件调查的重新审视,可能会提供新的线索和线索引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指控的辩护,我们得出结论: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受贿罪。
没有证据出示,没有动机,关键证人证词不可靠,其他可能解释合理。
刘志伟案辩护词
刘志伟案辩护词作者:张凯律师本文转自张凯律师新浪博客受刘志伟委托,本人担任刘志伟二审涉嫌受贿罪辩护人,在查验了全部案卷后,本人参与了全部庭审,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给予律师充分的发言权利,同时检察员也给予了律师足够的尊重,对此表示感谢。
在此,我从四个方面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第一、程序。
第二、实体。
第三、排除非法证据、第四排除合理怀疑。
我也分别用三张表格来表达我的辩护意见。
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见表一)本案中,整个侦查环节,程序严重违法。
第一、刑讯逼供。
在庭审过程中,刘志伟非常详细的描述了三次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我们还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这四份证人证言,是刘志伟在看守所中的舍友,证实了当时他们听到刘志伟描述刑讯,或看到刘志伟身体状况的情况。
并且依照新刑诉法,庭审中还有两位证人的秘密出庭,这两位秘密证人是刘志伟在押期间的管教,至少有一位秘密证人,清晰的描述了:刘志伟向他讲述刑讯逼供的情况,以及手腕受伤的状态。
我认为这些证据已经足以证实了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第二、除了刑讯逼供,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篡改、伪造笔录的情况。
在庭审中,我们也提交了依据审讯录像而完整记录的七份文字稿证据。
而这七份证据与侦查机关提交的询问笔录有的是面目全非的、有的是大量省略的、有的是完全篡改,意思全不一样。
然而,这是我们根据提供过录像的部分笔录整理情况,还有很多笔录根本没有提供录音录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笔录有更大可能被篡改、伪造。
同时,侦查机关提供的笔录中,我们发现:侦查机关提交笔录很多大量雷同,比如:6月13、6月14、7月5日笔录以及9月23、9月25日笔录。
这些笔录有些甚至连标点符号都完全一样,也有的只是改一两个字。
可见,这些笔录根本不可能是当时制作的。
侦查机关涉嫌伪造笔录。
同时,我们注意到:多处的笔录签名明显是伪造。
一个人的签名在三处不同笔录上的签字字体完全不一样。
我们通过目测可以判断这实际是不同的人签名。
受贿案件律师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被告人XXX,因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被告人XXX在担任我国某市某局副局长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焦点问题1. 被告人XXX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2. 被告人XXX受贿的数额如何认定?3.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4. 被告人XXX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三、律师法律意见(一)被告人XXX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本案中,被告人X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 因此,律师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XXX受贿的数额如何认定1.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本案中,被告人XXX受贿的数额巨大,根据相关证据,其受贿数额已超过一百万元。
3. 因此,律师认为被告人XXX受贿的数额应认定为巨大。
(三)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1. 本案中,被告人XXX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具有以下情节:a.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b. 受贿数额巨大,超过一百万元;c. 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
2. 综合以上情节,律师认为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严重。
(四)被告人XXX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虽然我国对于贪污受贿是全⾯禁⽌的,贪污受贿就是指国家公职⼈员利⽤⾃⼰的职位对国家的财物进⾏贪污对他⼈的财物进⾏受贿的⾏为,那么,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以下关于受贿罪辩护意见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被告涉嫌受贿罪⼀案,-----律师事务所接受其⽗的委托,并征得本⼈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通过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参与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这⼀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受贿罪其客观⾏为表现为两种情况:⼀是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是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法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
这说明除索贿外,⾮法收受他⼈财物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谋取利益的⾏为才是受贿罪。
什么叫谋取利益呢,就是要通过谋划才能取得的利益。
根据本案证据显⽰,起诉书所指控所谓的被告⼈的受贿财物,绝⼤多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案标准,现根据案件事实分别发表如下意见:(⼀)、事实部分----------------------------由此推断龚某公司的中标是被告⼈谋划取得的,被告⼈收受龚某的30000元是受贿,他们的这种认为是错误的,这⼀指控是不成⽴的。
⼆、被告⼈收受罗某35000元及---的⾏为不是受贿⾏为。
三、被告⼈收受蒋某两部⼿机的⾏为不是受贿⾏为。
(1)、在这期间,蒋某未向被告⼈提出过任何的具体的请托事项;(2)、在这期间,被告⼈没有为蒋某谋取过任何的具体利益;(3)、在这期间,被告⼈没有对蒋某有过任何为其谋取利益的承诺;(4)、蒋某送被告两部⼿机是基于朋友感情,同时这两部⼿机价值总额达不到受贿罪的⽴案标准。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陈述被告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原职务__________,因涉嫌受贿罪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此之前,被告人__________在__________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彰,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深入分析:1. 受贿事实的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__________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以及是否收受了财物,需要进一步核实。
- 财物来源和性质:被告人收到的财物是否与其职务行为有关,是否确实为受贿行为中的贿赂物。
-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确实收受了贿赂,以及这些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2. 主观故意的认定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贿赂仍予以接受。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收受财物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值得深入探讨。
可能存在被告人误以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礼尚往来的情况。
3. 职务行为与贿赂的关联被告人是否在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实际利益,以及这种利益是否与职务行为直接相关,也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方面。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被告人__________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坦白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被告人愿意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法律适用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的认定应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具体行为。
辩 护 词(张某受贿)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张某的社会危害性轻微,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一、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1、被告人收受别人钱财之后,从来没有违反法律和原则去为他人办事。
被告人在任期间,始终都是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没有其他违法乱纪现象。
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都是按正常程序在经济开发区大道等路面及排水工程的施工合同的会签表、付款申请书等文书上签名。
被告人张某没有因收受贿赂而作出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
相反,因魏某的工程有部分不合格而返工,从而使得工程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
2、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为魏某提供帮助,辩护人认为没有对魏某提供帮助,即使有帮助,该帮助也正常的帮助。
被告人以及魏某都明确了:被告人及时地在施工合同会签表、付款申请书等文书上签字,没有对其进行刁难。
不刁难人是一个人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并不能将“不刁难”作为当作帮助,被告人一直以来都是以这样的工作方式对待自己的工作的,并不因为收受了魏某的钱财,而对魏某有提供特别的帮助,为其谋求利益。
被告人也不存在平时故意刁难他人,而只有送钱了才不去刁难的情形。
二、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
两次都是魏某主动行贿,被告人从来没有主动去索贿,而是非常被动地接受贿赂。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辩护人提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主观恶性不大这一情节。
三、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于2009年6月11日到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主动交待了其在2006年10月和在2007年春节期间收受包工头魏某的财物4万元,并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其行为已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自首。
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
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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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案情: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量刑12-13年。
以此为背景下写下以下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尊敬的审判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鉴于被告人对本案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就本案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双规”期间,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如实供述”的特征,对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至于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应当以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特征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为准。
所谓“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投案。
而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系为了降低司法成本,鼓励犯罪分子悔改,达到主观恶性减小、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降低的效果。
具体到本案中:(1)被告人的如实交代行为发生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符合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认定的规定。
(2)被告人吴某在接到纪委通知之后,没有藏匿逃跑,而是自愿到纪委部门配合调查,并在纪委办案人员未向其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自愿认罪、如实交代,在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后,其依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而未出现翻供等行为,该认罪伏法、如实供述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审判阶段,此足以证明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悔罪诚意明显,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亦随之减小,同时,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提供了较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较大程度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们作为辩护人不仅是对委托人、被告人尽职,而且,也负有法律人守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共同责任。
为此,我和另一位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相关线索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我们对本案的认识从最初接受委托时对控方主要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到今天的法庭调查后确信控方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全案证据达不到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所以,我们的基本辩护观点是本案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受贿30万元不能成立。
现分述如下:1、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排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均不能排除审查职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申请排除的枢纽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上述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1、2014年7月23日、7月24日被告人XXX的调查笔录、讯问笔录不能排除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属于非法证据。
1应予排除被告人申请排除上述证据的理由是检察机关在调查、讯问中采取“打嘴巴”、“不让睡觉”、“拔头发”、“长时间蹲地”、“威胁抓老婆”等方法迫使用其作出不实陈述、供述。
辩护人认为,调查笔录记载的调查时间2014年7月23日16:05至7月24日14:55,连续长达21小时55分,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7年24日15:37至16:23,尽管调查笔录与讯问笔录中间有42分钟间隔时间,但仍是实质上的连续讯问,总时长至少为24小时18分,显然同时存在疲劳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受贿罪辩护词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李XX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李XX,并到贵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及质证,辩护人现依法独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不影响报告的认罪态度,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金X2万受贿部分的意见:1、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李XX涉嫌收取金X2万元受贿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
李XX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一致的稳定,其与金X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平常过节或红白喜事彼此互送礼金。
2008年五一节期间,金X虽然送了2万元给被告过节,但是被告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并且在同月因金X母亲去世,被告也送去5000元礼金。
这些事实有被告及金X的比录相互印证,因此被告收取金X2万元系朋友关系彼此礼尚往来的礼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受贿行为。
2、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本笔指控构成受贿罪,那么被告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同种犯罪事实。
本案是因何XX2012年2月16日向检察院举报被告2010年至2012 年在担任綦江县规划局书记期间收取其贿赂,降低处罚标准,给国家造成损失,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被告于同年3月1 日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在任消防队长期间曾经收取了金X2万元的事实。
根据被告的主动交代情况,2012年4月19日检察院经询问金X后印证了被告的交代。
以上事实有被告的供诉、何XX及金X的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收取金X2万元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受贿罪 刑事 辩护词
关于*****涉嫌受贿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受贿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会见*****,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本辩护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针对定罪和量刑、程序三部分分别出具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定罪部分一、关于受贿79.9万元的指控。
对公诉机关控诉*****“以借为名”受贿79.9万元款项一节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收取上述款项系民事借款行为,并且已及时归还出借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区分借用的规定,在具体认定是否“借用”时,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本案中*****向*****提出借款事由系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该借款事由真实合理。
2、是否实际使用:通过书证银行交易凭证及证人**的证言可知*****借用*****的款项实际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实际用途与借款事由相一致。
此外,*****借款提供的自己与证人的账户信息均是准确的,作为一名多年在经侦办案一线的警官,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常识使其对是否构成犯罪了如指掌。
如果*****对案涉借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受贿的犯罪故意,那么他为规避罪责可以采用多种隐蔽手段接受钱款,根本不可能提供自己和生意伙伴、朋友的真实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接收钱款。
*****正是由于他对该钱款的性质明确,目的坦荡才会这么做。
3、借用时间的长短:(1)通过本案中银行交易凭证和转款凭证可知*****最后一笔借款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7日,偿还全部借款行为发生于2017年2月份,借款期限仅为6个月左右,借款期限较短。
(2)该笔借款并非无偿使用,*****在还款时已向*****支付了1万余元的利息,*****也欣然收下这1万余元的利息,并且从未对该笔利息款项主张退还或提出质疑。
贪污受贿辩护词
贪污受贿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审、陪审员: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评审、陪审员和法庭给予我这个宝贵的机会,得以在此辩护。
我是被控贪污受贿的被告人,但我在这里要澄清一些事实,为自己申辩。
首先,我要声明,我对于贪污和受贿是坚决反对的。
我一直将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作为我的原则和座右铭。
我始终认为,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应该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这也是我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初衷。
然而,身为公务员,我所接触的工作环境和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我曾经担任过财务部门的职位,负责管理大量的资金。
这其中涉及到许多交易和处理,因此也增加了被他人牵连的可能性。
但并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我个人主导的,其中很多是经过团队集体决策、审批之后进行的。
而如果有一些问题出现,我很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我要提出对方的指控中存在的一些疑点。
首先是关于资金流向的问题。
对方声称我个人账户存在大量涉嫌受贿的资金,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这些资金并非直接流入我的账户,而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转账过程,最终与我本人没有直接关联。
这也是我认为我被牵连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关于我个人的财产状况,对方也一再质疑。
我可以提供相关的收入来源证据,证明我的收入合法来源。
我从未从他人处收受贿赂,也没有参与任何贪污活动。
我的工资来源于我的合法工作,同时我也有其他的投资项目和收入来源,这些都是我多年来的努力和智慧的结晶。
最后,我要向法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廉洁奉公的原则。
我将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对待我的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
感谢各位宝贵的时间和倾听我申辩的机会。
我相信事实终将大白于天下,真相将会被还原,让正义战胜一切冤枉与误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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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涉嫌受贿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否将周**给的25万元还给了周**等分歧较大。
辩护人现在针对本案庭审的具体情况,仅就受贿罪发表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2005年2月6日这个时间点,是***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
2004年7月29日周**给付***25万元,2005年2月6日***又给了周**26万元,除此之外,二人再无其它经济往来。
因此,***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2005年2月6日***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
公诉方始终强调2004年7月29日周**转账给***的时候是为了表示感谢,且两人事先有约定。
但是在2005年2月6日***以融资贷款的方式将25万元还给了周**并支付了一万元利息。
所以,在这个时间之前无论二人有何种约定无论周**的意思表示是什么,在2005年2月6日之后,客观上***并没有再占有25万元。
所以***2005年2月6日转账给周**26万元的时候已经用行为明示不接受周**的25万元。
二、本案关键证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问题
本案的关键证人与本案都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而且这种利
害关系全部是关系自身利益的,即对于所有证人来说只要指控***就可以使自己获得利益。
1、周**、郑**与本案的利害关系
首先,二人是夫妻关系,所以证言始终保持一致。
周**记不清的,郑**也记不清,周**记得清的,郑**也能说得上来。
其次,从目前证据看周**涉及多笔虚假贷款,同时在其它案件中涉及给他人行贿,并且横峰县工商银行的另一信贷员张**还为其做了没有任何虚假贷款的担保。
按照我国《刑法》,如果***受贿罪成立,周**也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周**至今没有被立案调查,因此,不能排除周**以***换取自身利益的可能。
2、张**与本案的利害关系
张**在***任工商银行信贷科长时是一名普通的信贷员,周**公司的大量贷款都是他经手的。
在***因怀疑周**公司的贷款存在问题不同意再给周**公司贷款时,张**竟然为周**写下担保,“凡周**按揭项目由本人全权负责。
出现风险由本人全权负责。
周**所有按揭贷款手续齐全,均有借款人本人签字。
”一名普通的信贷员竟然为开发商的贷款做担保,二人是何关系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现有证据表明周**公司确实存在大量虚假贷款,最起码***、***二人的虚假贷款是张**代为签字的。
这其中当然要涉及责任问题。
换言之,如果***的受贿罪名成立,周**公司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将以***受贿为周**谋取了非法利益作为最终结
论,其他人均可置身事外。
所以,在本案中张**有可能因指控***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3、张伟*与本案的利害关系
张伟*在本案中同样存在责任问题。
据***说,***、***二人的身份证是张伟*拿给他的,虽然公诉方和我们都无法找到***,但***证言证实他与张伟*是战友关系。
因此,***的说法是可信的,而张伟*否认的理由也是可想而知的,这涉及到他在这两笔虚假贷款中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4、会计陈**作为周**公司的员工与周**的利害关系显而易见,其与周**、郑**保持一致说法并不奇怪。
5、袁*与本案的利害关系
从表面上看袁*似乎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实不然。
周**公司的很多房地产项目由袁*的施工队施工,周**实际上是袁*的客户,在某种程度上袁*是靠周**生存的。
因此,他按照周**的指示“回忆”就不奇怪了。
本辩护人曾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袁*当庭作证的申请,但袁*却拒绝出庭作证。
三、25万元与26万元之间的关联性问题
公诉方认为周**给***的25万元与***给周**的26万元之间没有关联性,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周**并没有得到26万元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如果周**没有将26万元还给***,二者之间就有关联性。
这就要求公诉方必须在25万元和26万元之间形成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