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股票市场考点第三节 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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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票交易
【大纲要求】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掌握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掌握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了解做市商交易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熟悉委托指令的内容;熟悉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了解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了解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了解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了解股票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程序;了解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和担保业务;了解证券委托的形式;了解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熟悉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和功能;了解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步骤和方法;熟悉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了解海外国家主要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
了解沪港通的概念及组成部分;了解沪港通股票范围及投资额度的相关规定。
考点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按交易场所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按用途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等。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也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置的。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考点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先到中央结算公司或其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可按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一般情况下,建议投资者开立上海A股账户和深圳A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上海B股账户;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不必再开立基金账户。
考点三、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即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1)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2)大宗交易制度。
(3)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考点四、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的,而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来进行。换而言之,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来分类: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考点五、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1)价格优先。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O0~15:O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O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1.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人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4)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5)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
2.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