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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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
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00]70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2000.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价[2000]7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药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
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1 / 2
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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