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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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方式:
(1) 文件确认 它是根据权属主所出示并被现行 法律所认可的各种文件来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所 有权的归属,这是一种较规范的土地权属认定 手段,城镇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大多用此方法。 (2) 惯用确认 这是基于解放后长期未进行地籍 调查,而根据若干年以来没有争议的惯用土地 边界而进行认定的一种方法,是一种非规范化 的认定手段,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在 使用这种认定方法时,为防止错误发生,要注 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违背现行政策,二是尊重 历史,实事求是,三是注意四邻认可和旁证。
4
4.土地使用权
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 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得合法收益的 权利。
5.土地权属主(以下简称权属主,也可 称作权利人)
所谓权属主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 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5
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1)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社会主义公有 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2
3.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 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 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土地 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有对土地的 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止土地污染、 防止荒芜的义务。
3
建国后,土地制度发展概况
用
权
土
单
地
位
各种形式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企事业单 位,农民个人
11
7.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他 项权利证书。
A.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所有权和 使用权。
B.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 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 确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 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6
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2)使用权
在我国,根据土地法律的规定,政府、企业、 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它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 关单位批准,可以有偿或无偿使用国有土地 或集体土地。
3.铁路和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铁路、公路各权属单元所使用的土地, 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各系统。
(1) 铁路
我国的铁路用地,一部分是解放时接收 的铁路路基地产,其余是解放后征地新 建的。前者如契据资料完整的话,按有 关规定划定界址。后者在建设铁路时已 进行过征地或拨地,按有关文件和协议 确权。铁路两侧有用地界桩者,以界桩 为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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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路和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对无据可查的,按惯用确认方式进行确 权。当无界线资料时,铁路两侧的护路 带是确权问题的关键。在这带状区域内, 或是植树护堤,或有附近群众种庄稼, 也可能是凹凸不平的土坑,应按铁路管 理的有关确定护路带的宽度,从而划定 铁路用地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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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方式:
(3) 协商确认 当确权所需文件不详,或认识不 一致时,本着团结、互谅的精神,在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的主持下,采用涉及土地各方协商的 原则进行认定。 (4) 仲裁确认 在有争议而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 ,双方都能出示有关文件而又互不相让的情况 下,由主管部门约定时间、地点,在几方都到 场时,地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充分听取 土地权属各方的申述,实事求是地、合理地进 行裁决,不服从裁决者,可以向法院申诉,用 法律程序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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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2.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1) 单位用地红线图 (2) 地产使用证 (3) 土地使用合同书和协议书 (4) 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 (5) 有偿使用合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6) 城市住宅用地确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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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一节 土地权属 第二节 土地的划分与编号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调查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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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1.土地权属概念: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
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 2.土地权属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
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 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1) 建国初~1957年,建立了土地国有和 农民劳动者私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2) 1958年~1978年,建立了土地全民所 有和农村劳动群众(农业社、人民公社) 集体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3) 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进行了经济体 制改革,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农村集 体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同时,确立了国 家、集体、个人使用和农民以户承包使 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 度。
C.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 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 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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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
土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对土地权属的确 认。
1.概念:所谓土地权属的确认(简称确权)是
指依照法律,由当地政府授权,在土地管理 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相 邻土地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地籍调查员和 其他必要人员参加的集体对土地权属的认定, 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 权属类别、权属主及其身份、土地位置等的 确认。
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可构成土地所有权单位。乡、镇企事业单 位,农民个人等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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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所有权
所有权主客体分析
主体
中华人民共Biblioteka Baidu国
国
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
土
客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
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的土地
未划定为集体所有 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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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所有权主客体分析
主体
集体
所有
土地
客体
各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管辖的土地 包括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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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国有 土地
国家机关
使 企事业单位
用
社会团体
权
“三资”企业
单
农 村
位
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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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集体土地使用权单位
集
使
体
2.确认方式:
(1) 文件确认 它是根据权属主所出示并被现行 法律所认可的各种文件来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所 有权的归属,这是一种较规范的土地权属认定 手段,城镇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大多用此方法。 (2) 惯用确认 这是基于解放后长期未进行地籍 调查,而根据若干年以来没有争议的惯用土地 边界而进行认定的一种方法,是一种非规范化 的认定手段,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在 使用这种认定方法时,为防止错误发生,要注 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违背现行政策,二是尊重 历史,实事求是,三是注意四邻认可和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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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使用权
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 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得合法收益的 权利。
5.土地权属主(以下简称权属主,也可 称作权利人)
所谓权属主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 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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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1)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社会主义公有 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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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 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 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土地 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有对土地的 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止土地污染、 防止荒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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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土地制度发展概况
用
权
土
单
地
位
各种形式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企事业单 位,农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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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他 项权利证书。
A.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所有权和 使用权。
B.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 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 确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 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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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2)使用权
在我国,根据土地法律的规定,政府、企业、 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它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 关单位批准,可以有偿或无偿使用国有土地 或集体土地。
3.铁路和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铁路、公路各权属单元所使用的土地, 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各系统。
(1) 铁路
我国的铁路用地,一部分是解放时接收 的铁路路基地产,其余是解放后征地新 建的。前者如契据资料完整的话,按有 关规定划定界址。后者在建设铁路时已 进行过征地或拨地,按有关文件和协议 确权。铁路两侧有用地界桩者,以界桩 为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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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路和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对无据可查的,按惯用确认方式进行确 权。当无界线资料时,铁路两侧的护路 带是确权问题的关键。在这带状区域内, 或是植树护堤,或有附近群众种庄稼, 也可能是凹凸不平的土坑,应按铁路管 理的有关确定护路带的宽度,从而划定 铁路用地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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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方式:
(3) 协商确认 当确权所需文件不详,或认识不 一致时,本着团结、互谅的精神,在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的主持下,采用涉及土地各方协商的 原则进行认定。 (4) 仲裁确认 在有争议而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 ,双方都能出示有关文件而又互不相让的情况 下,由主管部门约定时间、地点,在几方都到 场时,地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充分听取 土地权属各方的申述,实事求是地、合理地进 行裁决,不服从裁决者,可以向法院申诉,用 法律程序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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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2.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1) 单位用地红线图 (2) 地产使用证 (3) 土地使用合同书和协议书 (4) 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 (5) 有偿使用合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6) 城市住宅用地确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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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一节 土地权属 第二节 土地的划分与编号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调查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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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1.土地权属概念: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
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 2.土地权属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
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 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1) 建国初~1957年,建立了土地国有和 农民劳动者私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2) 1958年~1978年,建立了土地全民所 有和农村劳动群众(农业社、人民公社) 集体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3) 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进行了经济体 制改革,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农村集 体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同时,确立了国 家、集体、个人使用和农民以户承包使 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 度。
C.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 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 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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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
土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对土地权属的确 认。
1.概念:所谓土地权属的确认(简称确权)是
指依照法律,由当地政府授权,在土地管理 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相 邻土地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地籍调查员和 其他必要人员参加的集体对土地权属的认定, 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 权属类别、权属主及其身份、土地位置等的 确认。
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可构成土地所有权单位。乡、镇企事业单 位,农民个人等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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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所有权
所有权主客体分析
主体
中华人民共Biblioteka Baidu国
国
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
土
客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
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的土地
未划定为集体所有 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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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所有权主客体分析
主体
集体
所有
土地
客体
各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管辖的土地 包括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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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国有 土地
国家机关
使 企事业单位
用
社会团体
权
“三资”企业
单
农 村
位
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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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集体土地使用权单位
集
使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