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 “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梳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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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及“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梳理

有感于刑法中“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过于散乱,加之何时“应当”、何时“可以”不易记取,笔者将刑法规定中的此类情形进行初步梳理,愿有助于读者的学习和记忆,若有疏漏谬误还请指正,不胜感激。

一、“免除”处罚的情形

(一)应当

1、【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第2款(前半句):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第2款: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可以

1、【自首】第六十七条1款(后半句):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第3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可以:

1、【自首】第六十七条第3款(前半句):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前半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3、【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3款(后半句):有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笔者注】

该款中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1款中的(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应当

1、【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第2款(后半句):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可以

1、【自首】第六十七条第3款(后半句):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应当

1、【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后半句):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

1、【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八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3、【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教唆犯】第二十九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立功】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后半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九十条第2款(前半句):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一)应当

1、【防卫过当】第二十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避险过当】第二十一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可以

1、【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第六十八条(后半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第4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九十条第2款(后半句):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第2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一)应当

1、【从犯】第二十七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可以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3款(前半句):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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