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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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院领导下的对全院实验动物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监督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委员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政策,并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试行)》和**省实验动物监测所的*监测所函字号文件指导、规划、监督、协调全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为院广大师生服务。
第三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4 名,由主管生物安全设施的副院长和动物设施负责人担任,秘书长 1 名,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 1 名,由动物设施管理人员担任,委员由院目前在动物设施内从事实验动物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教授及副教授等担任。
第四条: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协调主任委员的工作,秘书负责具体措施的执行。
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
1 。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 。由动物设施牵头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交流,宣传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介绍实验动物学科新发展。
3 。由各委员负责本课题组的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方案的审批,提倡动物实验“ 3R 原则”(即实验动物的替代、减少、优化原则),在条件允许下,建议使用低级实验动物,并鼓励导找替代动物实验的其它方案例如细胞实验等,对不顾及动物福利的实验方案不予批准。
第六条:委员会的权限
1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管理法规和要求对全院的实验动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 。实验动物使用设施应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实验动物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实行资格认可,持证上岗。
3 。委员会的各委员须在实验前对本课题组科研人员的动物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动物设施预约表上签名同意研究生开展有关的动物实验,并确定实验动物的品系和数量。设施内的实验技术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实验者进行动物实验操作指导或协助工作,减少实验过程中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以改善实验动物的福利。
4 。凡是无委员会的教授、副教授等委员审查并签名同意的任何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动物实验,一律禁止在本设施内开展。
5 。负责监督动物实验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饲养及实验条件中进行,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防止出现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实验动物的现象。
6 。委员会应对动物实验项目研究目的的合法性以及所设的实验方法的恰当性进行严格审查。负责监督使用的实验动物是被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确保该动物实验是以提高人类生命健康为出发点。
7 。负责监督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障,对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肆意虐待实验动物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
8 。负责监督全院科研动物实验中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在科研活动中监督科研人员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情况。
第七条:委员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第九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命科学学院办公室。
第十条:本条例经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修订、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