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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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
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7]65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7〕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提升现代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 号)、《海南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2015-2020 年)》《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健康产业范围为医疗和康复两大类别产业项目,医药产业和医疗器械类产业等其它大健康产业项目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三条将健康产业发展资金纳入医疗健康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在本规定有效期内,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引导我市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具体资金扶持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成立海口市医疗健康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健康产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