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精英主义的政治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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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霍桑的《红字》一直被评论界视为描写永恒人性的作品。通过对海丝特的判决过程作历史细节的还原,可知《红字》中的清教神权政治与17世纪40年代的美国清教历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通过细致梳理历史事实,找出霍桑对历史的裁剪和虚构,有利于解读霍桑精英主义的政治立场。霍桑《红字》中的政治立场与19世纪中叶美国国内《妥协法案》的争论存在着重要的联系。霍桑的《红字》其实是对《妥协法案》争论的回应。
关键词:《红字》;政治乌托邦;《妥协法案》;精英主义
霍桑的《红字》一直被视为缺乏现实指向意义的作品。评论者认为霍桑通过讲述距离他两个多世纪的清教故事,表达了他对永恒人性的看法。与霍桑同时代的麦尔维尔是这一观点的始作俑者。麦尔维尔发现“霍桑对人性抱有阴郁的看法”,“他探求埋藏于深处的人类不变的天性。虽然霍桑运用美国殖民地时期的题材,但对于历史的过去他并不关心。对于当下的状况霍桑也不感兴趣”[1](P2)。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红字》表现了西方文化特别是清教的“原罪”主题,认为海丝特的抗争代表的是人类自古以来的“基本奋斗”[2]。自上个世纪以来,国内外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红字》中的政治主题。汉福特·科罗布金研究《红字》中清教政治的历史[3],乔纳森·阿拉克和萨克凡·伯克维奇探讨了《红字》中的政治主题对霍桑生活时代的现实指向意义[4]。国内学者金衡山在《〈红字〉的文化和政治批评——兼谈文化批评的模式》中介绍了美国学者对《红字》的批评,也论及了《红字》中女性政治的问题。
[5]尽管如此,针对《红字》政治主题的研究仍然寥寥无几,鲜有研究探讨《红字》中17世纪中叶的清教历史与霍桑所处的19世纪中叶政治形势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红字》主题思想的影响。霍桑隐藏在《红字》中的政治主题仍未得到很好的揭示。
《红字》应是一部具有较为浓烈的政治实用色彩的作品,研究《红字》必须考虑其创作年代发生的关于1850年《妥协法案》的争论,这样才能揭示《红字》潜藏的意识形态意义,即霍桑的《红字》背后其实蕴涵了不同利益集团的角逐,作者通过对17世纪中叶清教神权政治历史事实的选择或创造,压抑了下层大众的话语权,显露了他对《妥协法案》的政治立场,表达了他政府精英主义的政治乌托邦思想,本文将作这方面的探讨。
一、美国霍桑研究专家迈克尔·J.克拉克索曾在总结自己研究霍桑的方法论和文本批评实践时说:“霍桑的文本中到处给我们呈现历史人物的名字、历史事实及对这些事实的看法,这些对于没有历史概念的读者来说是无意义的。通过各种资源来发掘这些话语的意义就是学习历史。学习相关的历史来分析文本。分析文本是为了勾勒出过去的事实与霍桑叙述的传说或者“故事”之间存在的区别。……我们应该有这样一种观念,即阐释他的故事就是不断地去解构这些记录着美国神话浮现的篇章。”[6](P130) 让我们借鉴克拉克索的理论方法,首先勾勒《红字》中叙述的故事与历史事件之间存在的差异作为我们研究的开始。
关于《红字》故事发生的背景,现在基本已形成了定论,即霍桑是以1640年前后的马萨诸塞州的州府波士顿作为故事的背景。克拉克索甚至更精确地把故事中主要的历史构成定点在了1642年6月的波士顿。1640年前后距离“五月花号”登陆美国已经将近20年,越来越多的移民不断地登陆这块新的大陆。由于新移民在宗教、经济和文化上的复杂多样性,行使着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乡村法院的开庭在殖民地时期的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庭审判,把法律或者清教的规范逐步渗透到新移民们日常的生活中,形成了在处理地区和家庭问题上同一的立场,以达到对地区道德规范塑型的目的。
《红字》故事的开始是对海丝特·白兰的审判,海丝特被带到了距离市场不远的监狱示众。对于海丝特的判决结果是因为她通奸,判“白兰太太在刑台站三个小时,以后,在她的有生之年,胸前要永远佩带一个耻辱的标识”——象征着通奸(Adultery)的“A”字。[7](P16)但这个审判的结果似乎没有起到教化民众的作用,反而引起了台下的骚动。
霍桑的清教世界中,站在海丝特与绞刑架之间唯一的决策者是故事中的地方行政长官。地方的行政长官由“总督、他的几位参议、一名法官、一名将军和镇上的牧师”构成。清教惯例
和法律等一整套体系都掌握在这一小部分的权力所有者手中。他们的言语就是法律,他们的判断力不容置疑。故事中的村民们被完全排除在了对海丝特判决的制定程序之外。他们会嘀咕不平,但是绝不容质疑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威,他们必须坚定地执行行政长官的判决。但倘若我们了解17世纪中叶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体系,就会发现《红字》故事是被设置在了特别喧嚣的时代,随着马萨诸塞州殖民地的扩张,新的移民的不断输入,增加了新大陆上自由民的势力,新兴的自由民渴望拥有参与行政的权力。在《红字》中的1642年之前的10年内,马萨诸塞州的立法司法体系由于新兴的自由民崛起经历了一次巨大的变革。各种势力通过妥协和斗争,到了审判海丝特的时候,即1642年,新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已经基本建构完成。这里我们有必要通过对1642年前后的历史材料的梳理,再现这场司法体系变革的运动,特别是要关注当时的审判体系、审判程序和对通奸罪的量刑标准,从而寻找到霍桑《红字》中记述的故事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差别。马萨诸塞州的这场立法和司法体系的改革运动始于1634年。通过自由民的努力,他们把州立法院变成了一个完全的选举主体,从那以后法院由二十多个代表,外加一些政府长官、政府长官的代理人和助手组成。掌握了立法权的自由民,因为害怕自己被地方执政官任意执行的权力所侵犯,为了确保地方执政官按照规章办事和正当地行使他们的权力,他们急切地希望把法律实体化和把法律审判的程序规范化。[8](P115)
由清教徒的自由民发起了一场限制地方执政官权力的司法改革。自由民与已经掌握了权力的政府精英展开了一场法律权力争夺的拉锯战。经过自由民的不懈斗争,在与政府官员长时间的艰难斡旋之后,1641年州立法院通过了著名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the Massachusetts Body of Liberties)。这部《典则》具有浓厚的清教色彩,所有主要法律条令都来源于《圣经》,并伴有《圣经》的注解。《典则》中对审判程序作了多达40条的详细规定,用以限制地方执政官的权力。由此到了1642年审判海丝特时,殖民地的司法体系应该被构建成地方行政权力、地位高的贵族、次等的陪审团,还有一些选举产生的并不是地方行政长官的立法者。法律的审判程序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极为严密的、陪审团积极参与司法过程、与地方行政长官合作判定罪恶还是正义的体系。陪审团具有驳回控告、判定审判证词的真伪、驳回判决和预先设定对罪犯的量刑等权力。[9](P264—266)因此地方行政长官想施加他决定性的权力,按照当时的法律,他的权威也会始终处于陪审团的围攻状态之中。陪审团的参与将使得地方行政长官的判决权威落空和遭到破坏。故事中海丝特的量刑,即判处示众3个小时和终生佩带“A”字。台下的民众发出了不满的声音,这个声音有意地被霍桑压制了。台下一个“长相最丑”的妇女所说的“明明有嘛,《圣经》里和法典上全都写着呢”,应该判处海丝特死刑。这个判决虽然残忍,但比较符合当时历史的事实。在《典则》中,明确规定了十二种判以死刑的罪,包括偶像崇拜、巫术、亵渎、谋杀、出于激愤的凶杀、蓄意谋杀、鸡奸、已婚通奸、拐卖、作伪证、阴谋颠覆殖民地等。[9](P273—274)海丝特的通奸显然是归类于“已婚通奸”,因为她已经与罗杰·齐灵渥斯结婚。《典则》中对这通奸的量刑依据来自《圣经》。《圣经·出埃及记》中:不可奸淫。《圣经·利未记》中“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由此可以说故事中的海丝特不可能会得到示众并终生佩带A字的判决。据马萨诸塞州对已婚通奸案例的记载,在当时通奸是必然会被判处死刑的。在1642年也就是审判海丝特的同一年,波士顿的莱瑟姆和她的情夫伯利顿因为通奸被判处死刑。在这次审判中,一些地方行政长官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此只能判以鞭刑或者罚款。但陪审团驳回了地方行政官的判决,认为那个女人已经自己予以了供认。虽然地方行政长官对通奸罪判处死刑是否为上帝的旨意提出了质疑,但最终陪审团仍判处莱瑟姆和伯利顿绞刑。[10](P190—191)从上可知霍桑在《红字》中把1642年时期的司法判刑决定的二元动态因素——由地方行政长官控制的城镇法院与由陪审团组成的邻里的公义中心——简化成了一个维度,遮蔽了陪审团存在的历史事实,因而取消了历史上两者之间在判决生成过程中的互动、竞争与合作。霍桑通过扩大地方行政官员的权力,塑造了一个缺乏民众参与的权力高度集中的独裁性政府。在《红字》中,霍桑还给出了取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