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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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 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 向听证机关提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必须进行听证。
(一)听证的有关要求
▪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 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 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草原行政相对人
草原使用权单位
草原承包经营者
其它从事草原相关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简易程序
草原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
适用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上、对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处以 一千元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 取证
评议 审查
▪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测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 场勘测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 在笔录中注明,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 对查封、扣押的机械或工具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填写 《查封(扣押)通知书》 ,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 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 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其他人到场见证。对扣押的机械或工 具的,应妥善保管,不要损坏,如有损坏,应进行赔偿。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务委员会发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单行条例。
▪ 部门规章由农业部制定,以部长令发布;
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有下列五 项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三、评议审查
▪ 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 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确应做出行 政处罚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 领导审查。
▪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 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 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
▪ 领导审查后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 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Baidu Nhomakorabea,送达当事人, 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同时应告知听证的权利。
▪ 听证机关如属于委托执法的,听证机关为委托单位。不属 于委托执法的,听证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
▪ 在边远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可当场向 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 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五、听证的适用
▪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吊销许可证、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行为适用听证程序。
▪ 根据《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 定》,我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对 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 元。
二、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
▪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 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阅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 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 上注明情况;
▪ 县级以上: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
▪ 各级:包括乡镇、县(市、区)、市、省;
▪ 应当:为必须的意思。
▪ 行政执法主体不等同于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必须 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实施。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 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1、对违法开垦草原或者破坏草原不依法查处的;
2、对承包活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予以包庇或者不依 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办理草原权属证书或者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挪用草原承包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5、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 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政府规章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市长令 发布。
草原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 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草原行政主体
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草原监理机构
工作部门
承办 工作
几个法律用语:
内设机构
承办 工作
▪ 县以上:包括县、县级市,不包括区;
草原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的权利
▪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 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问题 作出说明;
▪ 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
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工
告知 听证
作出 处罚
送达 执行
结案 归档
一、立案
▪ 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当场决定行政处罚 除外),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立案。
▪ 关于行政处罚期。根据《行政处罚法》规 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又规定违法行为有连 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按此规定,开垦破坏草原如开垦种地,属 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应从其撂荒之日起计 算。
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 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 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 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 授权系统自行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 局负责本系统内草原的管理工作,接受省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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