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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
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6]4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7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
通知
(荆政办发〔2016〕4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
《荆门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完成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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