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农合医疗费用控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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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农合医疗费用控制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推动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发{2005}243号和省新农合领导组《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运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医疗费用控制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制约机制,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准入制,进行动态管理,凡经县卫生局验收合格后并确定为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县合管办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健全完善控费机制,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惠及于民

1、严禁医务人员效益工资与药物、检查、治疗等各种费用提成挂钩,规范目录内用药,防止乱收费,乱用药,严禁大处方。应逐步将效益工资奖金等向规范执行合理入出院,合理检查、用药、治疗、收费的医务人员倾斜。

2、稳步推进按病种限额付费工作,主要是以诊断标准和临床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限定病种医药费用总额,按定额进行补偿;现主要适时开展单纯性阑尾炎,单纯性胆囊炎,结石,腹股沟疝、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病种限价收费。

3、对次均费用、目录外药品实行上限控制,住院次均费用控制指标为: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1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1400元,县医院不得超过3300元,中医院不得超过2800元。妇幼保健所和计生站不得超过2200元,门诊部不得超过850元,目录外药品控制指标:门诊部不得使用目录外用药,乡镇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得超过2%,县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不得超过10%.

4、实行平均医疗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合管办每月对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公布所有定点医院的合作医疗补偿比、住院人次、日平均住院费用,次均门诊费用等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状况及不合理用药情况的信息通报,对连续3次受到警告的医疗机构将暂停合作医疗报账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5、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药品采购方式采购药品。

6、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把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为支付项目内的项目或分解在其他项目中;不得将参合患者的门诊费

用改转为住院费用;严格控制出院附带药量,未愈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带本次住院治疗5日量的基本用药;医疗费用清单用药与医嘱应相符

7。医疗机构应及时将HIS患者信息资料上传致县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并要及时报送每月医疗费用结报单,在次月5号前要求全部上报上月所有补偿资料,如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县合管办将不在给予办理。

三、建立建立健全公示服务机制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公示制度,建立相对固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对于合作医疗的基本用药目录、每月医药费补助情况等都做到按要求公示。对住院病人应实行“一日清单”制,让患者对每天的医疗费用一目了然;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须告知患者或家属,经他们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建立奖惩制度,有下列违反规定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与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县卫生局、县合管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冒领套取新农合基金。

2、将参合患者的门诊费用转作住院费用,更改门诊病历为住院病历。

3、不记载病历或者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4、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存在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和搭配开药、串换药品等问题。

5、违反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理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

6、不按规定及时为参合患者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7、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

8、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

9、违反票据管理制度。

10、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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