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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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章程

序言

南京大学创始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第四中山大学、江苏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期,1950年更名为南京大学。1952年,南京大学调整出工学、农学、师范等部分院系后,与创办于1888年的原金陵大学文、理学院等合并,仍名南京大学。2001年,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南京大学及其前身在办学历程中始终坚持与时代同呼吸,与民族共命运,谋国家之强盛,求科学之进步,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贡献,获得了公认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声誉。面向未来,南京大学以培育英才、追求真理、服务社会、传承创新文化为使命,积极致力于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南京大学,简称南大;英文校名为NANJING UNIVERSITY,英文校名缩写为NJU。

第三条学校设有仙林、鼓楼、浦口三个校区。仙林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鼓楼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浦口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

学校网址为(略)。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己任,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学校校训为“诚朴雄伟,励学敦行”,校风为“严谨求实,勤奋创新”。

第八条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设置和研究涵盖人文与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医学、工程科学和技术等领域。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促进文理工医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人才培养、知识创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布局,优化学科结构。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适应时代特征,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各行各业未来领军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并经相关程序,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以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战略,以全面实现学科国际化、学生国际化和管理国际化为目标,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安全,团结和动员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在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临时主持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对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及教职工、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其他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行政事项。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临时行使校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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