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为了规范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现户外广告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经济、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
(一)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各层面的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二)在城市重要景观路段及重要景观节点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审批的直接依据。
(三)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二、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8-10年,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3-5年。
(二)安全质量标准
1.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
2. 户外广告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3. 户外广告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4. 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式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户外广告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保护器。
5. 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6. 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12级台风和抗震构造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和风格,整齐美观。
2.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他相邻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
其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
3.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依附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的不良影响。
4. 户外广告的照明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和附近的居民生活,广告照明既要考虑夜间灯光效果也要考虑日间景观,其照明设施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5. 城市主要道路沿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告应设置在建筑方案设计的预留广告和招牌位上,非广告位不得设置广告和招牌。
6.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及影响交通秩序、市容市貌。
7.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广告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负有安全责任,须定期检查户外广告的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8. 各类招牌、标志牌、牌匾应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9. 各类户外广告不得闲置,闲置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否则应及时清除。
10. 主要街道户外广告规划,应符合示范街整治规划街道立面景观要求。
(二)禁止设置范围
1. 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交通信号灯设施、交通指示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台(亭)、交通护栏、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道路、桥梁、高架道路、人行天桥、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等。
2. 禁止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位置和范围内布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机非隔离带及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控制范围内;公交站点站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外侧5米范围内;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残疾人专用设施等。
3. 市区内消防通道距地面
4.5米高度以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 禁止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位置和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在透空围墙、护栏上设置的;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的;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遮挡建筑物窗口,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的;在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重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港(码头)及长途汽车站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筑上设置商业性广告牌的;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5. 禁止利用城市道路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遮挡绿化景观的。
6. 禁止在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保护湖泊设置户外广告。
7.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
8. 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独立式广告。
9. 禁止在居住建筑上设置任何墙身广告。
10. 禁止在报刊亭、爱心亭、环保公厕、保安亭、社会治安亭和电话亭等亭类建筑上布置任何商业广告。
(三)外观及制作规定
1. 户外广告的外观应满足城市美化需求,充分表现城市风格和建筑特色,考虑颜色、比例、线条、造型的合理性,根据不同环境做到规格的相对统一,保持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
2. 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物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形象保持协调关系。
3. 户外广告的创意、设计及材料、工艺应表现出丰富的文化内涵。
四、各类广告设置具体规定
(一)落地式户外广告
1. 大型立柱式广告和大型支架式广告
大型立柱广告是指由立柱支撑的广告类型,按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喷绘、电子显示屏、灯箱等类型的广告。
●设置原则
(1)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北止海甸岛、西至绿色长廊、南至椰海大道、东至琼山大道)内不得再增设任何大型立柱广告,原有的到期后一律拆除。中心城区的城市主要交通出入口适当设置少量单立柱广告。
(2)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等区域,应以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的公益广告为主。
(3)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禁止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设置的基本要求
(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米。
(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在公路两侧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海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广告设施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
●尺寸设置要求
大型立柱式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
大型支架式广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宽度不得大于16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外缘不得超越公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
●间距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