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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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2]23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0.23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水务(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管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大力推进水价改革,择机出台理顺自来水价格的调整方案,对促进自来水行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用水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进展偏慢、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相对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各地要结合自来水价格调整,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独立核算自来水企业之间相互供水的价格列为趸售供水价格。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实现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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