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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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避免在采购中所发生的纠纷

作者 XXX 指导教师:XXX

摘要: 强物流增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行为真实形式合法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一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采购方与供应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调整“供需关系”的协议主要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1. 采购合同的生效

(l)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形式合法

(4)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二.采购合同双当事人的义务

1. 供应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供应方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单证和资料(3)瑕疵担保义务

2. 采购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

三.案例分析

远洋公司与大华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签订到了设备买卖合同,远洋公司为买方,大华司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大华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远洋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150万元;2远洋公司向大华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延迟履行,影响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鼎盛公司做大话公司的保证人,在大华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鼎盛公司承担你一般保证责任。

2007年7月1日,大华公司向远洋公司交付3套设备,远洋公司交付45万元货款。2007年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大华公司向远洋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下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远洋公司不同意,随后大华公司通知远洋公司解除合同。2007年11月1日,远洋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远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华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鼎盛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该案件的焦点主要是围绕的合约效力和违约金来展开。根据合同法规定,首先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地狱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增强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的措施

1增强物流法律意识

采购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活动,整个采购都必须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文件。有些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致使在采购或在履行合同时,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会给采购人带来不同程度的采购风险。因此,提高双方法律意识,减少采购人的法律风险,应当是公司管理者的当务之急。

采购商和供应商无论在采购前期准备阶段,签订采购合同的形成阶段,还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操作,就容易引起法律风险。买卖双方引起法律风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供应商违法违规操作,在发生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更改或在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大华公司因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遂要求向远洋公司提出变更合同,提高价格。这样达成的采购合同是无效合同,其他公司可以依此提出投诉或诉讼,要求认定这样的采购合同无效。

(2)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本应采购本国货物或服务而采购了国外货物或服务。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采购人应当遵循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共同特征。为了维护我国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促进和扶持国内弱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保护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3)当采购方和供应方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时,采购人员应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依法予以替换。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由财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回避。

(4)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单方提出修改标书中技术要求的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采购中途提出修改标书相关指标的情形时有发生,却往往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出,甚至应调整而不调整招标投标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授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采购人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有些采购人,在采购中心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第一候选人不是采购人心目中的人选,就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甚至与中标供应商就中标价再作谈判,否则就不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这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因为采购人的上述行为而导致采购合同未能最终签订,采购人除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承担责任外,还可能被供应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要求追究采购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2.防范措施

(1)加强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学习。企业采购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知识,增强采购人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法律监督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使企业采购的利益得到保证。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买卖双方有无违规操作的现象。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采购和供应商要定期将有关的采购文件、采购信息、采购结果等,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

(4)提高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人员素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必须加强物流人员的培训学习,要提高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人员的素质,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竞争思想,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并依法办事。

(5)制定专家服务制度。要引进专家服务制度,尤其要引进在社会各个领域与社会接触密切的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等,以对企业采购各个环节进行把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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