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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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简版回访话术 1、您好!请问您是XX先生/女士吗? 2、您好,我是中邮人寿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人员,工号是**。 大客户 (趸交10万,期缴1万):您好!您是我们公司的贵宾客户,感谢您对公 司的支持。
3、非常感谢您近期在邮政储蓄购买了我公司的xx号保险产品,保费是 xx元,为了维护您的权益,现在向您做一次简短的录音电话回访。
保险法规培训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2012.08
中国寓言故事 ─ 规与矩
凡做车轮的师傅,手边总离不了一个圆规,他习惯于用这样一件工具去测量普天下的物件 ,到底是圆还是不圆。他一边测量,还要一边对人解释:「只要符合我这个圆规的标准,就可 以称作圆,如果不符合我这个圆规的标准,就应该视为不圆。所以,你如果想判断任何一个物 件是圆还是不圆,只要用我这个圆规去测量一下,就明白了。」 这是什么道理呢?原来,确定圆与不圆的标准和方法都十分明确,因此是不容置疑的。
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三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 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 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 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 投保人。
4、请问您是否已经收到了正式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请问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回执的签名都是由--您亲笔签 名的吗?--您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亲笔签名的吗? 6、请问投保时您是否已经了解这个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 相关内容? 7、您所购买的富富余一号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为5年,保费是**元,是 一次性缴费的,这点您清楚吗? 如果是期交产品(富富余二号、绵绵寿一号、绵绵寿二号)“您所购买 的XX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是XX年,缴费期限是XX年,您需要每年缴纳 保费XX元。这点您清楚吗?”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案例 粤保监罚[2012]54号 受处罚机构: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某营销服务部 近期,我局对你营销服务部举办产品说明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你营销服务部在举办产品说明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2年某日,你营销服务部在职场举办了一场产品说明会,实际 到场参加客户约有20人。该场产品说明会的主讲人为你营销服务部内勤 讲师陈XX。在对产品“富贵花”理解的基础上,陈XX通过对相关资料 进行剪接、修改后,制作成了产品说明会上向客户宣传介绍所使用的材 料,该材料对“富贵花”产品存在“日记息,月复利”、“纯理财保险 产品”、“活期般灵活,定期般收益”、“办理一份,年存一万”、 “最多存十次”等描述。 违反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营销服务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 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 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制度。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保险 公司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目 录
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中国寓言故事 ─ 规与矩
而做房屋家具的木匠师傅,手边也总离不开一把矩尺,他经常用这样一件工具去测量普天 下的物件,到底是方还是不方。他也是一边测量,一边对人说:「凡符合我这把矩尺的标准, 就是方的;如果不符合我这把矩尺的标准,就是不方。所以,你要想知道一件东西是方还是不 方,只要用我这把矩尺去测量一下,就清楚了。」 这又是什么缘故呢?原来,判定方与不方的标准和方法早就确定,因此已无需争议了。
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十条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 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 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当就扣划 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 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 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 虚假宣传。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案例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 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 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 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从您签收正式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解除保 险合同,我们会全额退还您所交保费,犹豫期后退保公司会收取一定费 用(会有损失)。相关内容已在条款中说明,请仔细阅读。 9、最后向您告知一下,您所购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您 所看到的高、中、低档分红演示是一种假设,实际红利多少将根据公司 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而定,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年度末给您邮寄红利通知 书。 10、非常感谢您的配合,如果您有任何需求欢迎拨打公司的客服电话, 祝您生活愉快,再见。(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与您核实一下联系方式, 您的联系方式如有变化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 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 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 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 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 露材料。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案例 粤保监罚[2012]52号 受处罚单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一、经查,2010年10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投保人冯XX在 中国农业银行某网点购买太平人寿盈盛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产品, 你分公司电话中心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在回访过程中本应对投保人回访 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分红不确定、退保损失等 内容)都是与投保人家人沟通。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给予你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 的行政处罚。 阳X为你分公司营运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依据《人身 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给予阳X警告并罚 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 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 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 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 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中国寓言故事 ─ 规与矩
判断是非应当有一定的客 观标准,有了规矩,就可以定 方圆。
规与矩告诉了我们保险从业人员要掌握 什么?
业务发展、合规先行
目 录
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保险营百度文库员管理规定
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 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 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 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 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 容变更等。
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 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 系电话等信息。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 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 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 策略。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三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 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 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当 事 人:郭XX 经查实,2011年2月,投保人许某向你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 你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它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把保险分红与 定期存款利息进行比较,把缴纳保费说成是存钱,并不实宣称“作为中 长期投资,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警告并罚款3.7万元。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案例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实,投保人陈XX向你公司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你公司 工作人员王X不实宣称“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 息”,“固定利息在你的本本上”,“到银行取”等。 上述行为有电话录音、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2万元。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