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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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让套期保值业务更好的发挥规避价格风险和锁定利润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缓解企业所需原料的原则,严禁投机交易原则,规范运作原则,规避风险原则。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生产加工所需要的原料进行套期保值,不是期货市场的投机性操作。
第三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要求:公司只能且只有在已有的现货数量和未来某一时间各单位现货需求的数量的基础上,才能在期货市场上开展相应数量、且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业务,即要严格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数量与现货数量一致。
第四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条件:当出现比较明显的单边市场行情时,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出现比较明显的上涨或下跌时,公司才可以介入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对于期货市场中的盘整行情,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价格比较稳定时,公司不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决策分工与权力、义务
第五条 公司期货交易由总部投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申报期货交易会员资格,须经由公司总裁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研发中心,负责公司现货、期货市场情况分析与研究,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提供决策依据。期货套期保值研发中心归属于总部投资管理部门,由投资管理部门及其它单位人员(均为兼职)担任期货市场的研发工作。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单位,负责执行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执行单位只能严格执行由总部审批同意后,并在商品交易所备案登记后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越权行为。
第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按《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限及管理程序表》中的“投资类别:单笔资产收购、出售、对内、对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 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之前,由需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分子公司提交初步方案,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研发中心根据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会同方案提交单位制定出《套期保值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业人员),对《套期保值方案》进行研究讨论,期货套期保值研发中心会同方案提交单位,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套期保值方案》后,按公司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的《套期保值方案》,由执行单位负责报送商品交易所备案登记,以控制强行平仓风险。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和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套期保值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方案的,须按上述经营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研发中心应跟踪《套期保值方案》的政策环境变化,并及时进行市场分析,定期提供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在有利于现货交割的情况下,公司可持有期货合约到期,并进行交割,以从期货市场上获取具有价格优势和质量稳定的现货商品。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建立并管理套期保值业务专用帐户,严格按照套期保值方案与业务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安
全。
第十八条 操盘人员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只有得到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套保帐户的资金。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明确专人对套期保值业务专用帐户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未按《套期保值方案》操作时,必须立即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总部投资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套期保值业务专用帐户进行检查,监督分子公司是否按照套保方案执行,如发现资金在使用方向上与套期保值方案资金使用方向上有出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可立即冻结套期保值帐户上的资金,并责令分子公司提交相应报告后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罚
第二十条 分子公司和操盘人员有义务严格按照公司制定套期保值方案进行期货交易,承担《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责任和保证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安全责任。单位一把手为《套期保值方案》执行第一责任人。一旦有单位和操盘人员没有按照套保方案进行操作或进行投机交易,但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越权责任,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生二次以上的,应处以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并处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除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研发中心和执行单位的分管领导、操盘人员有义务对期货市场的基本面和技术面进行书面分析,承担《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失误和期货市场和外围环境变化的及时跟踪与分析责任,套期保值严重失误,或发生重大的市场、政策等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赔偿损失、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甚至解除合同。处罚标准按《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制度》第三章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总部投资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承担《套期保值方案》的监管责任,单位财务部门未实时监控,或没
有制止操盘手的投机行为,或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的,总部投资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套期保值业务专用帐户未进行定期检查的,将追究监管不严责任,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处分、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决策责任,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机构应当参照《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制度》第三章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达到了《套期保值方案》预期目标或10%的误差范围,从套期保值业务利润中一次性提出不少于2%的比例,对方案的提案人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决策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否定的方案,事后证明正确,规避了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对主要论证人和重大作用的决策人员进行奖励(包括物质、精神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和程序,合法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活动。本规定适应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提高参加套保人员的素质,将会不定期开展期货知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套保人员的从业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