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2)对有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调标前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2、对超过协议开发期限(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但因区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仍按开发协议签订时的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收费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5日印

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4-9-23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合川市人民政府

文号:合川府发[2004]18号

发布日期:2004-9-23

执行日期:2004-9-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3]9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

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规费征收方式

将合川府发[2001]86号、合川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26期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川府办函[2003]20号等文件明确的由11项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组成的统一收取的综合规费,调整为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建设规费,分别按标准采取多费制一次性由收费大厅统一收取,市财政

统一分配。

二、调整后各项建设规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在合川府发[2002]28号文件的基础上,城市建设配套费(含人防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城区建设项目

住宅:不分地块级别,按70元/㎡缴纳。

非住宅:七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10元/㎡缴纳;

八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5元/㎡缴纳;

九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0元/㎡缴纳;

十级土地的非住宅按95元/㎡缴纳;

十一级土地的非住宅按90元/㎡缴纳;

十二级土地的非住宅按85元/㎡缴纳;

十三级土地的非住宅按80元/㎡缴纳。

2.建制镇建设项目

一类建制镇住宅按56元/㎡、非住宅按64元/㎡缴纳;

二类建制镇住宅按49元/㎡、非住宅按56元/㎡缴纳;

三类建制镇住宅按42元/㎡、非住宅按48元/㎡缴纳。

(二)其他建设规费征收标准

除配套费外的其它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不变,并作如下明确:

1.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标准:城区1.2元/㎡;建制镇1元/㎡.

2.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

标准:45元/套(防雷设施)。

3.工程定额测定费(代重庆市建委收取)

标准:按建安工程量的1.4‰收取。

三、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实际征收标准采取基础标准与浮动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二)按工程进度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基础标准征收;未按工程进度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基

础标准加浮动标准征收。

(三)基础标准配套费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浮动标准配套费在办理工程规划

验收时征收。

(四)建设项目按约定工期滞后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上浮2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后每滞后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再上浮10%.工期按开发合同约定时间

计算。

四、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公共消防设施、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

施建设。

五、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改、扩建工程,拆除旧房面积的部分。

5.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它免缴项目。

(二)减半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

2.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3.规划许可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4.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它减半缴纳项目。

(三)其它

1.工业项目的配套费减免按市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和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意见执行。

2.个别特殊项目需部分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在本文生效以前已办理规划许可证并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规费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余的一律按新标

准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合川市人民政府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来源:阅览次数:226次发布日期:2010-3-24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9〕110号)有关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调整标准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各中心镇、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征收仍按原征收标准不变。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及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

1.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的相关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长寿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长寿新闻网记者雷丽群

日前,记者从区建委了解到,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新调整,中心城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该征收标准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按规定应缴而未缴,或未全额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项目,将按新标准执行。

据了解,标准调整原则上按照中心城区、长寿湖景区、中心镇、一般建制镇4个档次划分,按照建筑面积计征。中心城区包括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和渡舟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长寿湖景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葛兰、长寿湖镇、云台、洪湖4个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其他建制镇规划区、非建制镇的居民规划点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两园三片一廊所属工业项目,免征工业厂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工业项目其它房屋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城镇建设与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还包括已编制法定规划的原拆乡并镇小集镇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其它公共设施。 第四条区城乡建委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可委托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江南新区管委会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其他委托单位)对所在辖区的配套费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条区城乡建委具体负责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牵头制定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负责中心城区(万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经开区、江南

新区,下同)配套费征收并办理核定、结算、追缴、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他委托单位的配套费征管工作分别由所在辖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意见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严禁擅自开征、漏征、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配套费。 第七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制镇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设计方案图(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项目)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按分期申报规模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建设手续。

《重庆市电力公司电气设备试验规程》

《重庆市电力公司电气设备试验规程》 [电气调试的定义] 电气调试主要指的是电气设备的调整和试验。 电气设备调整试验工作是工矿冶金企业建设中电气设备安装工作完毕后,即将投入生产运行前的一道工序。电气设备在现场按照设计单位的图纸安装完毕后不可以直接投入运行。为了使设备能够安全、合理、正常的运行;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必须进行调试工作。只有经过电气调试合格之后,电气设备才能够投入运行。其工作质量直接决定电气设备投产后的工作效率、质量,决定电气自动化的实施程度,决定工厂产品的质量、产量及经济效益。 [电气调试的范围] 所需调试的电气设备主要有:高压配电柜、高压开关、避雷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各种测量及保护用电表、电力变压器、变压器油、母线、绝缘子及套管、电抗器、电力电容器、电力电缆、接地装置、低压配电柜、各种继电器、微机综合保护器、继电保护系统、低压断路器及隔离器、接近开关、各种传感器、各种泵及风机、各种类型机床、各种类型起重设备、各种电动机、各种变频器、各种型号PLC、各种软启动器。 [电气调试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 从事电气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懂得电工基本原理,明了一般电工仪器仪表、高电压试验技术、变配电系统、电力系统工程基础、高/低频率电子线路、智能仪器原理及应用、传感器知识、电控元件与电气设备的基本性能、电机与拖动知识、电气传动控制系统、工业自动化、变频器原理及应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机电安装与一般电气安全知识。 [电气调试的基本项目和环节] 基本的试验项目包括: 1.绝缘电阻和吸收比的测量; 2.直流耐压试验和泄露电流的测量; 3.交流工频耐压试验; 4.介质损失角的测量;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渝建价发〔2013〕2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建价发〔2013〕2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 2013年1月6日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2〕444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8日

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2013

渝府办发〔2013〕2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 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拟订的《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日 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和《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渝财〔2013〕121号)精神,切实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零差率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本办法。 一、药事服务费标准 (一)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12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1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9元/人次。 (二)每出院者次均药事服务费。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340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32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0元/人次。 二、资金分摊 我市医保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我市医保参保病人出院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 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其标准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项目编码及名称。

医院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医院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医院严格执行国家“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 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 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 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 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 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 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 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交由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 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配套费 渝府发〔2007〕62号

配套费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都市区范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所称地域范围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镇、南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

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收入管理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收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收入的日常管理,健全收入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收入结算行为,确保收入的安全及完整,保证收入账实相符,根据卫生部规财司编著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讲座》,以及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财社[2010]30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收入确认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

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二、收入管理 (一)医院的全部收入要纳入计财部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医院的各项收入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组织收入。 (三)医院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开具按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各项收入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五)定期对收入进行分析。 (六)建立收入岗位责任制。 门诊收费管理 一、门诊收费工作由门诊收款处的收费人员来完成,收费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医院计财部要合理设置门诊收费岗位,并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岗位责任书。 三、门诊收费应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重庆市电力公司地区电网调度监控信息规范(试行)某0125

ICS xx.xxx Q/GDW 重庆市电力公司 地区电网调度监控 信息规范 (试行) 重庆市电力公司 发布

目录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信息接入应遵循的原则 (2) 5 信息采集与控制 (3) 6 信息分类 (6) 7 信息命名 (7) 8 信息优化处理 (9) 9 图形与数据 (11) 10 监控工作站的配置 (14) 11 调度机构信息采集范围与信息传输流向 (14) 12 通讯规约 (15) 附录A:设备硬接点信息规范 (17) 附录B:保护软信息规范 (29)

前言 根据国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重庆市电力公司积极稳妥地推进调控一体化工作。为规范重庆市电力公司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采集和展现的原则,提高运行设备监控质量,提高事故处理速度,更好地满足电网调度运行和变电站集中监控的需要,提高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用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信息是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采集的厂站端一、二次设备的运行状态信息。 本规范意在制定一种标准、统一、高效的信息采集与信息展现的技术原则,适应智能电网的发展需求。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重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重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重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城区供电局、永川供电局、万州供电局、璧山供电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由重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公立医院如何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

公立医院如何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关注民生、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具体举措。目前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1、是招标采购工作待规范,国内企业反映招标采购没有做到招采结合,没有感受到基本药物制度对企业的关注;2、是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尚未建立,零差率让基层医疗机构几乎没有利润,但对其相关的补偿资金未到位;3、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缓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等五项制度的具体配套措施尚未详尽,导致了进程缓慢。 新医改要求公立医院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的法人地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要强化医院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意识。公立医院决靠财政补助而高成本、高消耗、铺张浪费、随意开支,既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同时也损害了医院自身的发展后劲,是对国家、对集体、对个人都不负责任的行为。公立医院应积极开展内部成本管理工作,走优质、高效、低耗的内涵发展道路。 1、主动拓宽筹融资渠道。 长期以来,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一直是公立医院经费补助的三个渠道。由于财政补助的严重不足,以及医疗服务定价脱离价值,药品加成已成为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一般占三甲医院总收入的45%-50%,二级医院甚至达到80%。一旦从逐步改革到完全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切断。陈竺部长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表示,将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解决。然而,通过药事费补偿,而药事费由病人支付,则病人在药品“零差价”中得到的实惠不会太多,病人负担不可能减轻,反而会因此造成医院处方的流失。如果药事费在医保中列支,则又会降低参保人员实际的保障水平。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

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重庆市电力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附件1 重庆市电力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重庆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党组、基层单位党委。 第三条公司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9至10月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日期和主题等相关内容,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

并反馈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处臵等9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六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 第三章组织学习 第七条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国网公司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重点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安排学习篇目。 第八条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电力局 关于印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 通知 渝价[2000]341号 2000年6月19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各供电局(电力公司): 为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各方错峰填谷积极性,缓解重庆电网日益增大的调峰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了《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随时研究解决。本文下发后,我市目前执行的原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电财[199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根据国务院(1985)72号《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家物价局等部门(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 (一)目的意义: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是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新情况,用经济办法加强电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各国和其他网、省局都已实行了此项电价制度。重庆电网近几年来丰枯峰谷差不断增大,负荷率不断降低,而在低谷时间则窝电严重,致使水电大量弃水调峰,火电长期压荷运行。为了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实现发、供、用电平衡、缓解峰谷差越来越大的矛盾,试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组织生产,电网把多发多供的潜力挖出来,提高有限电力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执行范围: 1、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仅在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中试行。 (1)100KVA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以及执行照明、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商业用电的用户,仍按现行电价制度执行,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2)趸售单位属于执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范围的,各供电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的趸售单位中执行,以改善电网年负荷曲线和日负荷曲线。 (三)时段划分:根据重庆电网结构和用电规律,确定如下: 1、丰水期:6月至10月共五个月 2、枯水期:1至4月、12月共五个月 3、平水期:5月、11月共二个月 4、高峰时段:8∶00-12∶00;19∶00-23∶00共8小时 5、低谷时段:23∶00至次晨7∶00共8小时 6.平段:7∶00-8∶00;12∶00-19∶00共8小时 (四)丰枯峰谷调峰电价确定:

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

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

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医疗药品的收支核算及成本归集

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医疗药品的收支核算及成本归集 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医疗药品的收支核算及成本归集 一、新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实施背景 (一)原有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及成本归集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医院会计制度通过“医疗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收入”、“药品进销差价”、“药品支出”等会计科目分别进行医疗和药品收支核算,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药品购入时按照售价入库出库,将售价和进价之差计入“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月末要将本月发生的管理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上面来,而不是直接结转到“收支结余”科目。 国家投入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医院获得的科研教学资金,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库存物资之后没有后续的账务处理来反映这些资金的使用状况,其成本的归集和核算按照一般资产来处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一级明细核算科目没有明确的界定,成本的归集跟财务人员对现制度的理解有很大关系。 (二)原有医疗药品收支及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首先,医疗人员成本全部通过“医疗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药品核算方法仅仅是按照进价加一定加成比例的简单模式计算收支,因此医疗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通过遴选药品、开具医嘱所体现的知识价值没有在医疗收支核算中得到反映,也就无法在这方面对

医务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既不利于充分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又是造成医院药品收支不配比、医疗支出过度放大的重要原因。同时对于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来讲,简单通过药品加成的方式来支持医院运营,也导致了医院每年的处方流失率特别高,间接影响了医院的经济收益。此外,药品管理是大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将医疗和药品分两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没有必要。 其次,是医疗药品的收支核算不配比,以药补医现象突出。学者王振宇、马飞等就指出,按照旧有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后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药品实行一定的加成率后收支产生盈余,但医疗收支亏损(个别医院亏损严重)。在政府相关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院以药品结余弥补医疗亏损的情况本文由收集整理普遍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多开药、开贵药的逐利行为和医院运行机制的扭曲。 再次,是管理费用简单的按医疗和药品部门人员比例分摊进“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方法缺乏合理性。根据医疗部门和药品部门人员的比例或其他相关指标比例情况,简单地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中,对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各项耗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同时因为从各家医院的会计报表上无法取得真实的不含管理费用的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信息,所以这种分配方法也不利于对医疗机构之间的经营状况进行对比分析。任何一家单位都有管理费用,医院也不例外,而且管理费用在医院的整体费用中占据较大比重,公立大型医院的管理费用更是居高不下,而管理费用的分摊却不够合理。原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可按医疗、药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 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2)对有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调标前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重庆市电力公司_招标190923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重庆市电力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重庆市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工商注册号:500000000000467组织机构代码:202856659 法定代表人:陈连凯成立日期:1997-06-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2246233.448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 营业期限:1997-06-03 至 / 营业范围:国有资产经营,电力项目引资投资,电力工程设计、施工、修造、监理、承包。电力、热力生产,购销,电网经营管理,电力设备及物资购销,物资供销业,电力行业科技开发及技术咨询,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电力技术咨询、培训,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装及运营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17

渝价〔2011〕164号 11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渝价〔2011〕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市能投集团,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为适当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补偿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积极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改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101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8分钱。其中,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分钱,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1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机组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合理解决老机组电价遗留问题 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按同类型水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提高三峡电站上网电价 三峡地下电站投产后,三峡电站送重庆电网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相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除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外,其余调价影响通过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予以疏导,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3分钱。其中,居民、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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