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育关怀----紧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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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育关怀----紧急救助实施方案》
的通知1
关于印发《生育关怀
——紧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会:
在各级人口计生委与计生协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省开展的以“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为主要内容的紧急救助活动,让一批身患重病或因公伤残、为我省人口计生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的离岗及在岗基层计生工作者获得了救助,增添了他们战胜病魔与困难的信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生育关怀一一紧急救助行动,使此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各级人口计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形成关怀计生工作者的良好氛围。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制定了《生育关怀一一紧急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会认真落实。
附:1、《生育关怀一一紧急救助实施方案》
2、《生育关怀一一紧急救助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生育关怀——紧急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育关怀行动”的开展,建立紧急救助的长效工作机制,使生育关怀一一紧急救助行动经常化、制度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困难计生工作者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实施紧急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暂时困难和问题,激励和引导广大计生工作者爱岗敬业、奉献拼博、扎实工作,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
患重大疾病或因公伤残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各级在编、在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救助条件
1、本人患白血病、癌症、肾衰竭、瘫痪等重大疾病或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大型手术的。
2、本人因公伤残,依法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的。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中任一项的,本人必须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反政策生育现象,且专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在岗人员。
三、救助等级划分原则及标准
(一)等级划分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伤残及疾病轻重、伤病治疗后对生活产生的影响程度、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及个人事迹等综合情况划分4个等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救助。
(二)等级划分标准
一级标准:
本人患白血病、肾衰竭、重症癌症等重大疾病或实施器官移植等大型手术,目前正在治疗或需要长期后续治疗的。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残疾的。
二级标准:
本人患恶性肿瘤、脑中风重度后遗症、肝硬化等重大疾病或实施冠状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大型手术,目前正在治疗或需要长期后续治疗的。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二至四级残疾的。
三级标准:
本人患脑梗塞、脑出血、癌症、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有明显后遗症,生活自理受限明显的。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的。
四级标准:
本人患脑梗塞、脑出血、癌症、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有一定后遗症,生活自理受限的。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七至九级残疾的。
四、救助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生育关怀一一紧急救助申请表》(因伤病不能自理者由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病历证明材料或伤残鉴定材料。
(二)所在单位审议同意后,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报市级计生协会审核。
(三)市级计生协按申请救助材料实地走访,审核确认其救助资格后,将救助意见发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不少于7天。
(四)由市级计生协向省计生协提交申请救助的书面请示。
(五)省计生协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将救助金下拨至市级计生协,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
五、要求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紧急救助纳入“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密切协作,积极争取资金,为困难计生工作者排忧解难,营造关怀人口计生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二)各市上报申请救助材料内容要完整齐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救助的请示;2、《生育关怀一一紧急救助申报表》;
3、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材料或残疾鉴定材料;
4、申请人
为在职、在岗、专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证明材料或聘书;
5、“公示”材料。
(三)紧急救助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救助条件、标准、程序等要求逐级进行救助资格审查把关,不得搞照顾、送人情,凡发现虚报、瞒报、冒领、挪用等问题者,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四)救助金的发放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直接发放到人,对发放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1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同时,要深入细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