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据裁判原则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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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据裁判原则及其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2016年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可见,证据裁判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起诉、审判环节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是一致的。目前,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本文主要目的是研究检察机关审核收集证据标准问题,力争为监察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建议。

审核证据效力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即为证据。检察机关起诉环节审查嫌疑人是否构罪,重点就是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关键就是审查证据。首先需要明确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指证据的法律资格,又称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三个方面判断:

取证主体合法性。是指负责对控方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刑事诉讼法对控方证据的取证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如讯问嫌疑人应当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辨认笔录必须在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否则都属于取证主体违法,所取证据应予以排除。

取证手段合法性。是指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的方法、方式、手段、步骤等方面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要求。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采用上述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主要通过查看看守所提讯登记、《入所体检表》,审查嫌疑人是否有伤痕记录,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同时结合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实施刑讯逼供。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实物证据的收集、制作、储存、保全、出示等各个环节,刑事诉讼法均规定相关程序。

证据表现形式合法性。是指证据载体在记录证据收集过程和证据相关情况方面符合法定的要求。关键证据如抓获情况、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等,侦查人员还可以对证据的收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嫌疑人,应当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影像资料由专人专门地点保存,以备查询。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同决定的。证明力包含真实性和相关性。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载体的真实和证据信息的可靠得到验证。相关性主要指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事实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联系。当然,证明力大小的审查,主要是检察官根据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判断。

全面审核证据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既注重有罪证据的审查,也重视无罪证据的审查,全面审查证据。这就要求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监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调查权,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监察机关调取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起诉、审判的要求,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注意:严格履行立案、撤案手续。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规范行使调查措施,确保证据合法有效。监察委员会采取调取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为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规范行使具体调查措施。比如,收集言词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讯问、询问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讯问和关键证人的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专人保管,留存备查。讯问、询问时,应当现场制作笔录。笔录必须清楚记载起止时间、地点、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在笔录上更正或补充。被调查人认为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在笔录中逐页签名、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按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再如,在搜查时,应当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

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由参与搜查的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总之,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纳,作为刑事起诉、审判定案的根据。监察委员会作为新成立的机关,办案人员要提高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严格按照刑事审判标准收集、固定、保存证据,规范取证行为,确保与刑事起诉、审判的证据标准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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