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地区主要国家的税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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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依次为:社会保障税占38.8%,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31%,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28.1%,财产税占2.1%。
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在德国1991年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71.9%,间接税占28.1%。
1995年,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其正常税率为45%,对分配利润的税率降为30%。
从1995年开始就德国公司收到股息所发生的归集税收抵免作扣除后的核定公司税额征收7.5%的附加税。
德国在州一级不征收所得税。
但地方当局要基于所使用的财产和营业所得征收营业税,各地确定本地适用的税率。
营业税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对单身1.2095万马克或已婚夫妇2.419马克以上的所得征收的,采用10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53%。
此外还要就核定的税额缴纳7.5%的附加税。
德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5%,对适用于食品、书籍等的低税率为7%。
财产税适用于个人的税率通常为1%,适用于公司营业资产和股权的税率为0.5%,适用于公司的税率为0.6%。
对土地的财产税按单价的140%征收。
联邦政府和所有16个州政府都提供各种财政鼓励以促进私人投资。
鼓励措施包括给予直接补贴和作为折旧备抵的税收抵免。
这些优惠既限定行业,也限定地区。
德国对国外所得的有关税收实行免税、扣除或抵免等优惠。
三、意大利
意大利属于高收入国家,1992年意大利国内生产总值(CDP)为1641.1万亿里拉,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630.952万亿里拉,中央税收收入占GDP的38.4%,省级税收收入占GDP的1.3%。
意大利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与赠与税、土地财产税、登记税、不动产税、社会保障税、营业资产税、财产收益税、公司特权税、印花税等税种。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意大利地方级税收在GDP中的比重很小,1989年仅占GDP的1.3%,中央和地方的非税收入也很小,只占GDP的1%左右。
在中央级税收收入中,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37.7%,社会保障税占30.5%,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29.2%,财产税占1.43%,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0.01%,其他税占1.17%。
意大利是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国家。
意大利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37%,从1992年开始,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16.2%,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地方所得税税额。
有限责任公司课征53.2%的综合税率,含中央和地方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则包括中央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
中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720万里拉,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51%;地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800万里拉,税率为16.2%,但对收入额在800万里拉至1600万里拉之间的扣除额为800万里拉,对1600万里拉至3200万里拉的,按50%的比例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3200万里拉以上的,扣除额为1600万里拉。
意大利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9%,另有4%、10%和16%等三档较低的税率。
对一些非营利活动、邮政业务和一些文化服务免税。
意大利对首次给进入劳务市场的个人以就业机会的公司或意大利公司的投资以税收优惠。
对在意大利证券市场上新上市的公司给予公司所得税优惠,按20%的税率征收。
对投资意大利南部的企业等欠发达地区的企业给予优惠,还可获得低息贷款,社会保障税也可降低税率课征。
四、瑞士
瑞士属于高收入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市三级课税,主要立法权集中联邦,州也有一定的立法权。
1993年瑞士全国税负为33.2%,低于高收入国家36.6%的平均税负水平。
此外,瑞士无非税收入。
瑞士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社会保障税、印花税(仅联邦征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自然资源税(联邦、州征收);遗产与赠与税(州征收);公司资本税(联邦、州、市征收);个人财富税、土地和财产税(州、市征收)等。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综合统计,1993年瑞士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428.5亿瑞士法郎。
联邦税收收入715.62亿法郎,占GDP的比重为20.8%;州级税收收入240.82亿法郎,占GDP的比重
为7%,地方税收收入182.08亿法郎,占GDP的5.3%。
各类税收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的顺序是: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38.6%,社会保障税占37.4%,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12.1%,财产税占7.3%,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4.5%。
瑞士是以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为主的国家。
瑞士居民公司的税率按股权资本与应纳税利润的比例分为5档,适用税率为3.63%至9.8%的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和非居民适用同样的税率,采用累进税率。
最高税率为11.5%,适用于所得超过50.17万瑞士法郎(单身)及59.52万瑞士法郎(已婚)的部分。
瑞士增值税也适用于进口到瑞士的商品和服务,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6.5%,低税率为2.0%(尤其适用于自来水、非酒精饮料和食品、药品、印刷品及牲畜)。
对某些银行、保险、金融服务、财产交易、教育和健康服务、某些非盈利性活动、社会服务及某些文化服务。
五、英国
英国并不是欧盟成员国,但它的贸易和经济与欧盟有密切的关系,因而这里把它放到欧盟经济区域里进行介绍。
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型税制的国家。
1993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797万美元。
在高收入国家中,英国属于中等税负水平的国家。
英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税、公司税、石油收入税、营业税、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1993年英国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87.05亿英镑,占当年GDP(6307.07亿英镑)的33.1%。
其中联邦税占GDP的31.7%,地方税只占GDP 的1.4%。
除税收外,英国还在联邦和地方征收相当于GDP的4.8%的非税收入。
英国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为GDP的37.9%。
英国务类税收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依次为: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35.3%(其中个人所得税占28%,公司所得税占7.3%),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34.6%,社会保障税占18%,财产税占7.8%,其他税占4.2%。
1994至1995年公司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33%,对小公司的降低税率是25%。
具体情况为:表1-4
应纳利润/年(英磅)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300000以下 25 25
300000-1500000 35 35至33
1500001以上 33 33
1995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档次是:
表1-5
级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英磅)税率(%)
1 3000以下的部分 20
2 超过3000至23700的部分 25
3 超过23700的部分 40
1994至1995年英国增值税有三个税率,即17.5%(标准税率)、8%(低税率)和零税率或免税。
六、芬兰
芬兰属于高收入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990年,芬兰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154.3亿马克,税收收入总额为1968.74亿马克,税收收入占GDP的38.2%,高于该类收入水平国家36.6%的平均税负水平。
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占GDP 的28.3%,占全国税收收入的74.1%;地方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5.9%。
全国非税收收入总额285.73亿马克,占GDP的5.5%。
全国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合计2254.47马克,占GDP的43.7%。
芬兰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增值税、遗产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特别税、印花税、不动产税和消费税。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1990年芬兰中央级各类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依次为: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38.04%,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25.55%(其中个人缴纳的占22.35%,公司缴纳的占3.20%),社会保障税占7.01%,财产税占2.59%,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0.74%,其他税占0.15%。
芬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8%,不缴纳地方所得税;芬兰的外国分支机构按25%的税率缴纳国家所得税。
芬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要按25%的税率纳税,有税收协定的,按规定予以免税。
如果收受公司是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并拥有芬兰公司股本至少25%,则对其收到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
1995年芬兰的个人所得税实行6级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9%,起征点为年收入42000芬兰马克。
芬兰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2%;食品、饮料、药品、书籍等适用12%的低税率;住所、个人交通服务适用6%的低税率。
对某些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财产交易、教育与健康服务、某些非营利性活动及社会服务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