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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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国
家林业局XX年工作要点》关于“按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改革思路,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林业行政
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大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执法活
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决定》提出“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改善执法
监管条件,提高执法监管队伍素质”。当前,我国林业正处在由以木材生产为
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时期,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机
构和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行政案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保
障林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执法体
制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以
业务管理范围划分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多机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权
相对分散,如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等机构,以及木材检查站、林业工
作站、种苗站、濒管办、林业技术推广站等机构,都承担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
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违反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
有些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督管理
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开,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由此,不同程
度地产生了执法机构重权轻责、权责脱节、职能交叉、人员臃肿以及有的执法
人员执法不到位、滥用职权、执法扰民、以罚代刑、枉法裁判等问题。
为了解决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适应
建设林业“六大工程”,推进林业“五大转变”,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的决定》(国发〔XX〕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
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56号)等
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以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出发点,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改革,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即选择部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按不同形式将不同机构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
具体职责相对集中,统一行使,探索和积累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为推动
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
关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为重点,加强和规范林业行政执
法工作,促进林业依法行政,以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
体制为目标,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二)原则:试点工作按照“两个相对分开”(即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
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
“精简、统一、效能”等基本原则进行,并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仅是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创新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针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举措。
2、坚持综合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以县(市)为单位,各试点单位要按照“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的改革精神,整合现有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机构(单位),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后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承担技术检验、检疫职能。由于各地情况的差异,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形式,在讲求实效上下功夫。
3、坚持依法行政和法治原则。试点单位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明确执法主体,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建立和完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健康有序地进行。
4、坚持开展试点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是各方关系调整和理顺的一个过程。试点单位要明确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做好行政管理业务职责与行政案件查处职责的衔接工作。对林业行政管理业务活动中发现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及时交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要保持行政执法工作秩序稳定,不得影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也不得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混乱局面。
三、试点形式和要求
(一)此次试点工作以县(市)为单位。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区域的试点单位。经与试点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11个省、直辖市的21个县、市(单位)为试点单位。
(二)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关键在整合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执法机构。按照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现状出发,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三种形式组成:第一种形式是将现有的资源林政执法队伍明确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机构(单位)不再承担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职责;第二种形式是将现有的森林公安队伍明确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机构(单位)不再承担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职责;第三种形式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机构(单位)不再承担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职责。每个试点单位只能进行一种形式试点。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职责统一交给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但在依法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时,处罚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现有执法人员中选用。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是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关键。试点单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录用考核,严格标准,择优录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学习贯彻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