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机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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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机构相关政策规定
一、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机构的概况
目前,经中国银监会批设的台湾银行大陆分行有6家,分别为台湾土地银行上海分行、台湾第一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合作金库银行苏州分行,彰化银行昆山分行,华南商业银行深圳分行。已设代表处5家。待批准6家,其中广东3家、南京1家、苏州1家、上海1家。
二、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机构的工作步骤
第一步台湾银行向台湾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来大陆设立机构。据了解,台湾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来大陆设机构的银行要求:不良贷款率不高于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台湾大部分银行满足来大陆设立机构的条件;台湾银行倾向于到国内台资企业集中地区设立分行。
第二步台湾银行获得台湾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即可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申请筹建,筹建完成后上报开业申请。审批权均在中国银监会。据了解,中国银监会鼓励台湾银行到西部地区开设分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倾向性意见。
三、中国银监会审批台湾银行来大陆设立机构正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条例》规定,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在华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等四种外资金融机构。就台湾银行来大陆设立机构而言,目前主要形式为设分行和代表处。
2、《条例》规定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4)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5)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6)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7)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
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8)初次设立分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银监会对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的优惠规定。
台湾银行提出申请设立分行前,应在大陆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已在大陆设立分行的,无须再设代表处)。根据此条规定,拟邀请来徐设立机构的台湾银行最好在国内其他地区已设立分行,能缩短在徐设立分行时间。据了解,台湾合作金库银行已在苏州设立分行,正积极申请在大陆设立第2家分行。
(三)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申请材料要求。
1、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的章程;
(4)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5)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最近3年的年报;
(6)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的反洗钱制度;
(7)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所在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开业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报:
(1)拟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2)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5)设立分行的台湾银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保证书;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其他规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授权书、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保证书,应当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并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中国银监会视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报送的其他申请资料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并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
2、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完成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