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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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用艺术品的分类 、
通常而言,实用艺术品包括两种类型: 通常而言,实用艺术品包括两种类型:实用成分与 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和实用成分与艺术成 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 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前者是原本不是为实际使 用而创作但后来被应用到实用物品上的艺术作品, 用而创作但后来被应用到实用物品上的艺术作品,譬 如先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 如先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然后再将其应用于某一实 用品上;后者创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际使用而非观 用品上 后者创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际使用而非观 当然,在创作这样的“实用品” 赏,当然,在创作这样的“实用品”时,往往也使其 具有了艺术性,因为追求美是人类的天性。 具有了艺术性,因为追求美是人类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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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融合性 • 实用艺术品的实用与艺术两个核心特征必须有机的融合, 实用艺术品的实用与艺术两个核心特征必须有机的融合, 否则就有无限扩大实用艺术品范围、 否则就有无限扩大实用艺术品范围、混淆与美术作品的 界限之嫌。 界限之嫌。 • d. 独创性 • 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要求 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 一致,即仅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 一致,即仅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他人 已有之作,但并不要求该创作达到《专利法》 已有之作,但并不要求该创作达到《专利法》规定的新 颖性标准。 颖性标准。 • e. 可复制性 • 实用艺术品的可复制性是指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根据 实用艺术品的可复制性是指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对于实用艺术品的定义,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对于实用艺术品的定义, 该方式是手工制作亦或工业生产在所不问) 该方式是手工制作亦或工业生产在所不问)制作作品的 复件。 复件。可复制性对于实用艺术品的判断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这也是区分纯艺术品(法律意义下的美术作品) 意义,这也是区分纯艺术品(法律意义下的美术作品) 和实用艺术品的重要区别所在。 和实用艺术品的重要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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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自文库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探究
(一)著作权法保护说 著作权法保护说认为, 著作权法保护说认为,无论是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 分的实用艺术品还是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 用艺术品,都可以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用艺术品,都可以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二)著作权法与专利法重叠保护说 这种学说有两种含义, 这种学说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就实用艺术品 这一类客体来讲,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均对其进行保护, 这一类客体来讲,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均对其进行保护, 即对于实用艺术品这类客体有的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 条件,有的符合外观设计的条件予以专利法保护, 条件,有的符合外观设计的条件予以专利法保护,从 总体上而言,这类客体著作权法可以保护, 总体上而言,这类客体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专利法也 可以提供保护;第二种含义是仅就单一的实用艺术品 可以提供保护 第二种含义是仅就单一的实用艺术品 个体而言的, 个体而言的,即对于某一特定的实用艺术品如果既符 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又符合专利法的保护条件, 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又符合专利法的保护条件,那 么将会得到两部法律的保护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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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
所谓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所谓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解 根据 条的解 是指以线条、 释,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 是指以线条 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 书法、 包括绘画、 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包括绘画、书法、 雕塑、建筑等作品。 雕塑、建筑等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法与邻接权法词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法与邻接权法词汇》 认为实用艺术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还必须是为 上,认为实用艺术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 还必须是为 认为实用艺术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 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即在创作目的上必须有实用 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 即在创作目的上必须有实用 目 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一个判例中 认为只有 年的一个判例中,认为只有 的。美国最高法院在 年的一个判例中 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 艺术作品,才被视为实用艺术品 才被视为实用艺术品。 艺术作品 才被视为实用艺术品。这一界定把作者的 创作目的和实际效果两方面因素都考虑进去了,即不 创作目的和实际效果两方面因素都考虑进去了 即不 仅为实用目的创作的艺术品属实用艺术品,而且无实 仅为实用目的创作的艺术品属实用艺术品 而且无实 用目的创作的纯美术作品,后来被用于实用品上也算 用目的创作的纯美术作品 后来被用于实用品上也算 是实用艺术品。 是实用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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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一)、实用艺术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实用艺术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品的概念 1、实用艺术品的概念 、 实用艺术品,顾名思义, 实用艺术品,顾名思义,即是具有实用价值同时又 富有艺术美感的作品。 富有艺术美感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 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公约使用“实用艺术品” 《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公约使用“实用艺术品” 这个综合词以适用于小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 这个综合词以适用于小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 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 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等制作者 的艺术贡献。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 的艺术贡献。《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将实用 艺术品解释为:实用艺术品是不仅为观赏目的, 艺术品解释为:实用艺术品是不仅为观赏目的,而 且必须是为实际实用而创作的艺术品, 且必须是为实际实用而创作的艺术品,即具有实际 用途的艺术作品, 用途的艺术作品,不论该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 业产品。 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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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现状及改进 (一)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现状
根据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根据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要求,我国必须履行对实 用艺术品进行保护的义务; 用艺术品进行保护的义务;这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的实 用艺术品在国际上得到对等保护。 用艺术品在国际上得到对等保护。然而现实是我国并 未对实用艺术品制定科学而全面保护制度, 未对实用艺术品制定科学而全面保护制度,只是在 1992年9月30日施行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日施行的《 年 月 日施行的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要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 中,明确规定了要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这 一规定一方面使得我国履行了条约要求的最低义务, 一规定一方面使得我国履行了条约要求的最低义务, 符合了最低国际标准的要求; 符合了最低国际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则造成对国内 实用艺术品和国外实用艺术品保护的不平等性, 实用艺术品和国外实用艺术品保护的不平等性,这对 我国的权利人是无论从精神激励或是物质利益获取上 都是非常不利的。综观全局, 都是非常不利的。综观全局,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立 法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法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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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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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 )、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的概念 、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Industriaidesign), 顾名思义就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的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的特征 、外观设计的特征: a、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b、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 对象。 c、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d、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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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用艺术品的特征 、
• a.实用性 . • 《著作权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认为实用艺术品必须是 著作权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 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美国的判例则进一步完善了 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 该理念, 该理念,认为实用艺术品应当是除了以使用为目的而创 作的物品外,也包括创作后被实际付诸使用的物品。 作的物品外,也包括创作后被实际付诸使用的物品。 • b . 艺术性 • 实用艺术品,顾名思义,艺术性与实用性是两个同等重 实用艺术品,顾名思义, 要的核心特征。根据《辞海》, 》,艺术性是指通过形象反 要的核心特征。根据《辞海》,艺术性是指通过形象反 映生活,表现思想感情所达到的准确、鲜明、 映生活,表现思想感情所达到的准确、鲜明、生动以及 形式、结构、表现技巧的完美程度。 形式、结构、表现技巧的完美程度。如果一件物品只是 单纯具有实用性,则只能称之为实用物品;反之, 单纯具有实用性,则只能称之为实用物品;反之,如果 仅具有欣赏性而不具有实用性, 仅具有欣赏性而不具有实用性,也不能称之为实用艺术 只能称之为艺术品即现行《著作权法》 品,只能称之为艺术品即现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 术作品。 术作品。

(三)单独立法保护说 持有单独立法保护观点的学者认为, 持有单独立法保护观点的学者认为,可以制定单独的 法律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并且规定保护期限为25 法律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并且规定保护期限为 对于满足外观设计条件的实用艺术品, 年,对于满足外观设计条件的实用艺术品,在外观设 计专利获得批准前可以将其以实用艺术品的身份对待 进行保护,当其正式获批专利后, 进行保护,当其正式获批专利后,专利保护期满后仍 然可以继续获得实用艺术品单独立法的保护, 然可以继续获得实用艺术品单独立法的保护,这样将 有效避免实用艺术品保护的空白状态。 有效避免实用艺术品保护的空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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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品的联系和区别 、 a.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美感性”可以对应于实用艺术 品的“艺术性”。 b.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工业性”是指对工业品的外表 所作的设计并且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但实用 艺术品的“实用性”仅指其具有实际用途,至于这种 艺术品是手工制作还是工业上批量生产则在所不问。 c.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应当同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 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就是说外观设计要与其 他设计相区别,不能雷同,甚至现在的国际立法趋势 是排除相似性,然而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并不排 除偶然的雷同,只要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就应当得到保 护。
实用艺术品 的法律保护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原告乐高诉称: 原告乐高诉称:丹麦乐高公司制造的玩具积木产品于 1992 年 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1998 年 2 月 25 日乐高系统公司 出具版权转让确认书: 出具版权转让确认书:依据丹麦法律对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 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 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向市场的所有乐 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 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及文字作品和实 品享有版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而且, 用艺术 品享有版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而且,就前述作品已 在中国所享有的包括版权及全部相关续展权在内的 所有权及利 益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本文中, 益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本文中,英特莱格 公司简称乐高公司) 公司简称乐高公司) 。1999 年 1 月 19 日,原告在复兴商业 城公证购买了可高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 城公证购买了可高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1999 年 9 月 15 日乐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高公司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可高公 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 司侵犯其 56 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 1999 年 11 月 10 日乐高公司放弃就编号为 10、18、20 的玩具积木块 、 、 兴商业城的侵权指控。 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对可高公司和复 兴商业城的侵权指控。乐高 万元, 公司要求可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为本案诉讼支出的 合理费用 12577 元 及代理费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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