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开题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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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一、课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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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民众给予其以厚望。然而,反垄断法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能否在建立和维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真正起到立法者的目的,则取决于它的实施。认识了反垄断的立法目的,也就明白了建立反垄断的重要意义。立法的目的直接受制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结构、法治观念和其它国情要素。中国当前的经济处于一种从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计划经济到到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之中,企业和政府权力之间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因此,中国的垄断目前来看,主要的表现就是行政垄断,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目前没有占据主导性地位,而且一直以来也处于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之下。这样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环境,只有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效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政企不分,尤其存在一些与基础民生有关的大型国企。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与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行业都设立了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每一个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都有自己的权力配置、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手段,他们的执法显然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目的、手段等不同,但是掣肘必然发生,这就更增加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难度。并且国外的反垄断法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文对中国现存的一些问题提出,并在此各研究的问题为基础射出中国反垄断法的问题及其优化对策,为其它法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三、阅读的主要文献,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阅读的主要文献
[1].王晓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时建中主编.《反垄断法一法典释评与学历探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王方剑.“横向并购成就今日国美帝国”[EB/OL]http:ll.com.crdweb/archives /2010/130342.Shtml.
[5].王晓哗,伊从宽主编.《竞争法与经济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6].王晓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8].尚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9].周柯宏.《论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建构》,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10].华德亚,刘晓惠.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我国的反垄断控制[J].经济问题探索, 2004, (05): 8-10.
[11].桑百川,李玉梅.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的效应分析[J].国际贸易, 2008, (05): 50-53.
[12].[法]拉丰著,聂辉华译.规制与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3]王晓晔.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多元化的难题[DB/OL].http://theory.people.tom.cn/GB/49150/49153/4780101.html2006—9-5.
三、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状况
国外在反垄断研究方面起步相对较早,目前己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如美国、日本和欧盟及其成员国现已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反垄断体系。
1、美国反垄断的发展状况美国的反垄断法包括三部法律,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被公认为世界反垄断法里程碑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余两部则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美国在内战前,社会经济的主要构成是小企业、小商人和农场主,人们信奉亚当·斯密所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但是经过19世纪后半期开始的工业化时代,美国从一个地方性的分散的农业经济转变为一个迅速膨胀的工业化国家。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力量通过合股、合伙、托拉斯、合并等方式不断集中。毫无约束地追逐私人利益,以及由此而来的不择手段的竞争却带来了恶劣的社会效果。正是在这种情境下,数目庞大并且在政治上拥有广泛权力的工商阶层和消费者,包括农民和劳工,都感到了由新组成的托拉斯控制的大公司的威胁。经济结构的变化和托拉斯等垄断组织的出现确实威胁到小生产者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政治压力和公众对经济权力集中的忧惧是《谢尔曼法》出台的主要原因。然而,《谢尔曼法》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上的宣示,其出台后的几十年中,反垄断案件不多,法律实效不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又出台了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等保护经济竞争的法律。
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美国奉行诉讼“多轨制”。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主体有美国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受害消费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处罚权和起诉权,可直接对垄断行为作出处罚,又可以代表受害的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但该部门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律形成了自身的完整体系。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百年来,美国司法界在反垄断领域的一系列判例和裁决,对美国和世界经济影响深远。
2、日本反垄断的发展状况反垄断法在日本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反垄断法作为规定经济秩序的基本法,是日本现代经济法的核心。1948年制定了《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和1949年《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197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的施行令,作为《禁止垄断法》的补充法有《转包价款迟延等防止法》、《不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作为《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的特别法有《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的适用除外的法律》、《中小企业团体法》和《输出入交易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日本反垄断法律体系。
《禁止垄断法》颁布之后,日本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日本对该法进行了几十次修订。其中,比较大的修改有1949年和1953年的修正,1958和1963年修正的失败,1977年的修正和20世纪90年代的修订。《禁止垄断法》是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蓝本制定的,但它比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要严格,对日本战后萧条的经济恢复不利。随着美国对日本占领政策的变化,日本便以振兴经济不能缺少外资的引入和实现企业振兴的增资股份的消化造成困难以及给统一整顿后的经济发展造成困难等为理由,于1949年和1953年对该法作了大幅度修改,缩小了国际合同、协定的禁止范围,并把国际合同、协定的批准制度改为事后申报制度;删除了排除不当经营能力差距的规定和公司债保有的限制规定,对公司持有股份、干部兼任、合并、营业转让等只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和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情况下才被禁止,对金融公司的持有股份由5%提高到10%,其控股限制比率也有所放宽。朝鲜战争后特需景气结束,为了采取不景气对策、防止过度竞争等而制定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法以允许采取限制竞争的措施,以1952年制定的《关于稳定中小企业的临时措施法》以及《出口交易法》为开端,许多产业领域相继制定了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法,禁止垄断政策在法律上大大后退了。同时,根据1953年修改而增加的不景气卡特尔,在1958年到1959年逐渐开始起作用,而且因为1953年关于放松企业合并限制的修改而使企业之间的合并得到了迅速发展。
3、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反垄断发展状况欧盟委员会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反垄断执法只是其部分职能。自1965年各成员国签署《合并协议》将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合为一体以来,欧盟委员会在执行欧盟反垄断法的立场上始终如一,其中当然也有一个成长和经验积累的过程,但基本没有太大的起伏。回顾最近几年欧盟委员会对苹果公司、喜力公司等全球知名企业的反垄断指控和处罚,始终如一的立场可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