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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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必须承担 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或者没 有代理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 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反之,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
(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对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的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 人对第三人负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 的。
(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大陆法各国都认为,无权代 理人应对其负责。
在本人给予追认以前,善意的第三人有权向本人 发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 在本人追认以前,善意的第三人也可以撤回他与无权 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当然,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 时知道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则不得撤回合同。
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3) 构成的必要条件 A: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和本人都必须具有订立合
同的行为能力,并且本人在追认时也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B: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披露本人的存在; C:本人予以追认时应当了解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 D;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
此外,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无权代理人无 代理权,仍故意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则应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购买空调, 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 没有来临之前以及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 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 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 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 公司于是诉至法院。
第五章 代理法
本章重难点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 (3)中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与存在的主要 法律问题。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㈠ 代理的概念
本人








代理人
实施法律行为
相对人
㈡ 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
人来追认,且追认一定要发生在第三人插销合同之前; E:本人只能追认代理人所作出的,本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
行为; F:本人的追认必须是完整的、充分的。
案情简介: 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 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联系的情况下, B将该 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 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指控B未经授权出 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
2、 客观必需的代理(The 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由于客观的需要而产生的,一般是指 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存财 产而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要取得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
(1) 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 本人的指示; (3)代理人所取得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必须考虑到所有 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1)含义 追认的代理是指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
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则本 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追认。
(2) 法律后果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该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对本人有
约束力,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来承担。一旦合同在履 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本人。
这种情况在英美法上又叫作“不容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
1、 实际授权(Actual authority)
构成默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A:本人的行为使一个合理的第三人相信某人确 实是有授权的; B:第三人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采取了行动与代 理人签定了合同; C:如果允许本人否认代理授权的化,将会给第 三人造成极不公平的损害。 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了英美法中的默示授 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定的合同就对本人有约束力。
问:B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观必需代理全进行抗辩?
分析提示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的,或 者经储存即会大大地降低其原有的价值,因 此,不能认为被告B公司具有客观必需代理 权,应当赔偿A公司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 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 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 人
二、代理权产生的方式
(一) 大陆法
大陆法系按照代理是否是由于本人的意思 表示而产生,将代理分为:
1、意定代理(Voluntary) 意定代理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代理权。即代理权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经 代理人承诺而产生的代理。
问: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 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赵某原是甲商行的业务员,后来甲商行辞退了 他,但未收回赵某持有的甲商行的空白合同书和授 权委托书。赵某听说甲商行欲购一批新潮女士服装。 于是他便找到乙商贸公司,并以甲商行的名义与其 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商行 提供各式女士服装共计3000件,总货款5万元。乙 公司后来将货物运到甲商行,却被甲商行拒收。
2、法定代理( Statutory ) 凡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
而产生的代理权就称法定代理。
(二) 英美法
英美法系把代理权的产生主要区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实际授权(Actual authority)
指本人明示或默示地同意,由代理人代其行事,代理人 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叫实际授权。
实际授权包括明示与默示授权两种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2)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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